婚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内容摘要] 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地位并列且规定其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明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其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一方婚前财产主要是房产此类不动产婚后共有或者归对方所有时,是否须要履行物权变动程序,即对方对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是否必须要办理完过户方能生效,以及出现争议时原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利行使撤销权。这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这些矛盾冲突进行分析。
[关键词] 婚姻财产约定 物权变动 撤销权
前 言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有关部门的登记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没有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财产约定制度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实践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之间就不动产比如房屋进行了所有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