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定原则法学理论论文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客观依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予以必要的完善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含义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大全中承认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被限定为所有权永佃权役权和质权其后为继受罗马法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如日本民法典第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所谓民法第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此外我国澳门民法典第条韩国民法第条奥地利民法第条也有类似规定有的国家虽不采用明文规定的方式但是民法理论与民法实务都认为采用该原则如德国民法典虽然未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民事判例理论学说均持肯定态度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物权法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物权种类法定是指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刨设当事人不得创设没有规定的新的物权类型称为类型强制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