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民法论文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案件是著作权纠纷案件最基本的类型之一研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务特别是研究掌握这类案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不受侵害对建立和完善著作权侵权法理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著作权侵权案件是指侵权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著作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并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有以下含义一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指侵权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了著作权人的财产上的或者非财产的损失著作权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侵权人有赔偿损失的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主要揭示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即著作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又是一种债的法律关一种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当侵权人侵害他人的著作权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造成著作权人财产上的或非财产的损失侵权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法律即强制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就是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民责任著作权侵权行为首先产生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义务人不履行应尽义务时损害赔偿的义务即转变为一种民事责任一项关于著作权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规定任何人因自己的行为使他人财产造成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著作权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以及不当得利损害赔偿制度等等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是一种具体的著作权民事法律制度正确处理著作权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和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要掌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和理论的重要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著作权侵权法律规定及理论不尽完备的情况下准确地掌握和发挥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功能尤为重要民事侵权归责原则是指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归责是指以何种根据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是以侵权人的过错还是应以损害结果或是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不同于赔偿原则前者是解决以何根据承担责任后者是责任确定后解决怎样进行赔偿问题根据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的基本理论民事侵权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问题的关键是上述归责原则是否适用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是否具有有别于其他侵权案件的独立的新的归责原则当前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及在著作权法律理论研究中对此众说纷纭巳关系到我国民法著作权法的严肃执行著作权案件的正确处理已成为审判实践中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我国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应该是不容置疑的著作权具有民事权利最一般的特征民法是统领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的一般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产生发展了民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使民法形成了博大精深完善丰富的法律形式和法学理论在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上产生了智力成果和其要求法律保护的迫切性因而产生发展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丰富了民法和民法理论同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又与已有的民事法律制度及理论综合一体不断完善形成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是不能人为割裂的试想抽出民事主体债合同民事责任等民事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就失去了躯体和框架著作权必然会丧失完备的法律保护然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较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确有其特殊性如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具有无形可复制的特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法定的地域性时间性和权利的双重性的特点这些特殊性又决定著作权法的民事特殊法的地位也就是特殊之点须要特别的法律规定及保护一般的则不另作规定而适用一般法这样的立法是科学经济的执法也能做到明确和清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民事法律规定将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确认了它的法律地位绝大多数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实施其行为时主观上均具有过错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当然适用著作权侵权案件再看作为特殊法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七项除去第八项未作具体规定的弹性条款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七项行为均为侵权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如实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剽窃抄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等等一般情况下实施了上述行为均不能否认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有的同志认为上述著作权法的两条规定中对使用何种归责原则含混不清法条上未明确写明知字样就不是有过错才追究责任就不属过错责任原则这种看法理由是不充分的很难设想抄袭剽窃行为无主观过错同样有人未经允许实施了某种本属著作权人的权利因为法条上无明知字样要追究责任必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则就处理不了也是荒谬的笔者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仍同样肯定了我国著作权侵权归责的过错责任原则当然过错责任与明知已知具有密切关系但法条上不写明知或应知不必然就是否定过错归责原则也不就是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的同志为了证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举了一个案例抄袭者抄袭著作权人未发表的作品并拿到出版社出版出版社不可能知道是抄袭物给予出版为此发问如是适用过错责任出版社无过错则抄袭物在出版社控制之下其仍有权继续出版发行即使权利人与抄袭者打赢了官司权利人的权益也得不到保护按照该案例所设的条件首先当出版社得知其出版印刷的是盗版书稿时应属明知如其继续出版发行已是明知故犯了明知以后的行为当然有过错当然要负过错责任其次对于前一段出版发行的所得利润是违法所得退一步讲可以说是不当得利无论如何应当返还给权利人第三对于已印出的盗版书籍出版社已经是明知的了应有停止侵权和销毁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就可能承担具有主观过错的民事责任当然出版社在得知事实真相前为此所受到的损失可以依法向抄袭者追偿如从另一角度分析认为出版社对出版作品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问题应有严格的注意义务在上述案例中出版社在接到书稿认为可以采用后应当对作者的情况包括创作能力书稿的价值专业理论科学性等作出进一步的了解和评估在了解中注意书稿有无侵权情况这些义务作为专门从事出版大众精神食粮的特殊行业的出版社来说完全是应该的也是能做到的未尽到注意义务构成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就有过失即应承担过错过失责任不管从前者还是后者角度分析在笔者看来此案例都不能属侵权赔偿应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力根据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行为也同著作权法的规定类同不作赘述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仍然具有其法律地位并且也应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归责原则而其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较多在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上的模糊认识实质是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认识和掌握不够是不加分析地过分强调著作权侵权特殊性的反映为了解除有些同志对使用过锗责任原则可能对盗版行为打击不力的担心笔者根据民事侵权法的基本理论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着重将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它们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阐述如下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包括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侵权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把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而不是把过错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如果降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就不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完全得到补偿或者使受害人形成不当的收入而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才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惩罚侵权行为人违法行为这样双重性质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把握以下要点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四个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2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把过错作为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而不是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刑法中的罪过程度可能决定量刑的高低民法中的过错程度一般不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根据只有在某些过失案件中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具有意义3当过错出现在几个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时侵权行为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按各自的过错按比例分担责任如不法台商某甲向出版商某乙提供无著作许可使用权的CD唱片母版甲乙对侵权具有共同过错对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甲乙各自由于主观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等不同应分别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如对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害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侵权行为人无过错的此种案例几乎没有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混合过错中双方当事人各有过错侵权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对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案例也极少4举证责任由受害人负担例如甲侵犯乙的著作权造成乙经济损失乙作为受害人应在提起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原则调查证据在受害人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又采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依法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但应当注意在一定条件下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不能将应由侵权行为人负担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由受害人承担从而导致错误的裁判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情况下由损害事实本身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较多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它的构成要件还是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只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以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证明不了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而不判令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显然是不公正的因此在适用过错责任的一些特定情况下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侵权行为人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而侵权人自己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从这些事实中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因此推定过错原则的特殊性就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推定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加给侵权人侵权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侵权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因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切实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侵权盗版行为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市场经济良好秩序的形成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侵权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著作权侵权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著作权等有关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者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须再加以证明在著作权领域中法律法规等都对相关从业者就有关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这些规范就可认为是对不特定著作权义务主体应当注意的要求2要认真考虑实施侵权行为时的环境与相关的因素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的可能3要认真听取分析侵权人的答辩理由因为他的答辩属于举证的范围切实地考察答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总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能凭主观臆断更不能强加给行为人以无过错责任致使案件错判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完全不同的一种归责原则它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的一种严格责任它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化条文化它也为人民法院在审判侵权纠纷案时提供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准绳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不是行为人均无过错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从损害事实中推定出其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法律确认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规定其过错不用证明二是规定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构成无须主观过错这个要件正由于此法律都对适用该原则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同样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行为人所要证明的并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是致害的原因这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一个重要区别侵权行为人如能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则不负赔偿责任应当指出我国的民法通则及著作权法并未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因此随意在著作权案件中扩大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并无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民法通则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对这一归责原则加以确认由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均为实施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与产生类似一般侵权损害事实时的某些情况不同使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受到限制但这并不排除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关于公平的基本原则关于公平原则笔者在此不赘述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该主要为过错责任原则和一定条件下的过错推定原则其中过错推定原则在处理著作权侵权赔偿纠纷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著作权损害赔偿中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还有待于理论的探讨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要将本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别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错误地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在缺乏对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掌握的情况下就盲目适用无过错原则混淆严肃执法与理论探讨的界限或者片面理解过错责任原则轻纵著作权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