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绪论
2007年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北京巴士公司售票员朱玉琴掐死清华教授女儿案,被告朱玉琴被法院判处死缓,同时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清华教授晏思贤夫妇认为巴士公司和出事车辆的司售人员以及朱玉琴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自己14岁的女儿惨死,向上述4被告索赔各项损失330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朱玉琴直接实施侵害行为致小晏死亡,车上其他的司乘人员未能及时制止,还拒不协助将小晏送往医院救治,对小晏形成了共同侵权,由于二人当时举动属职务行为,故巴士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定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改判为30万,成为当时国内最高的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方面表示,本案之所以支持原告更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原告晏教授夫妇因侵害行为遭受巨大的精神刺激,如老年丧女、亲眼目睹爱女被杀过程;二是侵害人的侵权手段和方式极其恶劣,严重破坏了人们对于社会正常秩序与善良风俗习惯的信心。
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