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中当法官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全案的事实情况依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确定了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后如何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赔偿数额需要有一定的准则有所遵循和规范这些准则就是指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原则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事实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以及对最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当确立什么样的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知识产权司法界意见并不统一应当说在有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理论上的混淆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一全部赔偿原则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四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一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1古代的侵权行为法并不承认全部赔偿原则古代的赔偿是和刑事制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外都是如此2全部赔偿原则的产生地也不是中国而是德国德国学者首先将全面赔偿作为原则提出并成为德国民法典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3当今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即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的赔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可以包括适当律师费等规定仍旧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体现应当指出该协议的这些规定均属于各国民法的组成部分并不是纯粹的知识产权法范围记得一次德国知识产权专家迪兹来我国某机关回答著作权学者咨询的问题时他顺便提到中国版权学者提出的问题清单中前十个问题竞都属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问题而不是纯知识产权法的问题这不能不从一个侧面表明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表明我们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同志又很需要学习和掌握民商法与诉讼法的法律和法学理论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4对损害赔偿的性质历来有补偿主义与惩罚主义不同观点之争当前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囿于盗版和假冒的猖獗主张惩罚主义观点的理由似乎更强一些但是笔者认为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仍然首先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一种补偿同时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对其不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补偿应当是赔偿损失的基本功能制裁则是其辅助功能补偿与制裁又相辅相成共同起着规范和调整民事主体行为和知识产权关系的作用这是由于受害人只有获得赔偿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权利才能得到保护除去获得赔偿的途径就几乎没有其他同样功能的途径使受害人获得同样的救济而对侵权的制裁功能则还有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的其它形式以及罚款收缴等民事制裁的具体形式以致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赔偿损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种补偿一种利益的弥补和填平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为标准为范围来赔偿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损害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权利人更具有重大意义确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全部赔偿原则应当是理所当然的确立了全部赔偿的原则也就确定了全部赔偿范围的客观标准即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为准少于或大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是受害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或是使受害人获得不当收入都是不公正的当然在实践中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常常不易计算特别是对未来的可得利益的估算更是如此英国法官布瑞特就认为不应根据全面赔偿原则对金钱损害而给当事人以满额的赔偿他们所要考虑的是应根据具体情况而进行公平赔偿5具了解当今的德国法官也时常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而困惑他们在法庭上最常用的赔偿计算方法是按照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使用费为标准责令侵权人赔偿而不去反复审核和计算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但是全部赔偿原则就像一座大厦的基础给予了我们确定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等关键环节的可靠和客观的依托在全部赔偿原则的理论基础上解决侵权损害赔偿的其他问题就像在牢固地基上建筑大厦一样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如美国版权法第504条规定侵权人对其所侵犯的每一部作品可负担25010000美元的赔偿情节严重的可提高到每部作品5万美元我国台湾也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以侵害情节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中也有法定赔偿金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没有法定赔偿额的规定但在理论界和实际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问题呼声很高当然这些尚不能作为法定赔偿的依据但这毕竞反映了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问题立法的迫切需要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应当确立法定标准赔偿原则并尽快以立法形式或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是毫无疑义的也是十分迫切的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在知识产权立法就此规定以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的不足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对像具有无形的特点侵权容易且证据难取权利人所受损失不好计算例如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经过公证购买侵权人销售的盗版软件2件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再也无法取到其他盗版软件的销售证据而这两件软件侵权人是以权利人正版软件十分之一的销售价格售出的利润极低权利人该软件的销售额又无明显降低趋势此案如果仅按照这2件软件被告获利赔偿或者按照2件正版软件的零售价进行赔偿以及甚至以无损失为由不予赔偿对权利人都是不公正的不符合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的宗旨对打击和制止盗版侵权也极为不利其实质是由于如此赔偿不符合全部赔偿原则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由于对其他盗版事实的不掌握而未获得全部补偿为了追求对权利人损失能够得到全部赔偿为了遏制侵权行为体现损害赔偿的补偿和制裁功能必须找到一个赔偿数额的度并给以法律的具体规定前述软件赔偿案件据估算如果软件的零售价为中等以上价格在北京地区以100套作为赔偿的标准则有可能为有效的法定标准赔偿额无论从对受害人的补偿还是从对侵权人和有侵权意图的人的惩罚或威摄角度看都是有一定效果的法定标准赔偿原则的确立必然会大幅度提高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效率从而在量和质上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更加充分和有力有的同志提出对知识产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6即在侵权人故意侵权情况下以正常使用费赔偿金的数倍予以赔偿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7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应当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法中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在许多州甚至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8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还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过错行为赔偿的数额主要不以实际的损害为标准且不以实际损害为限9但是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并不能割断其与补偿性赔偿的联系惩罚性赔偿一般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依据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10然而在国际上就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而言并不都像美国实施的制度一样一些欧洲发达国家及多数发展中国家则采取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原则11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各国地区间本来就充满利益冲突各自都要把自己的利益争取得到条约协定的确认同时一个条约要被大多数成员都能接受也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各成员为着各自与共同的利益就需要要采取一定的妥协这可能就是TRIPS未按照美国的法律确定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原因之一吧应当说TRIPS采取了足以弥补的赔偿原则不是偶然的它成为了世贸组织TRIPS协议在赔偿原则问题上的最低保护水平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代表该项规定使消费者面对比他们强大得多的商家的假冒等违法行为有了斗争的法律武器这无疑是必要的消费者购买的每件商品也有明确的销售价计算倍数也明确方便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于此却有所不同不但主体及其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同侵权行为的行态损失的计算等也都不同不易制定一个倍数去强调惩罚其次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通过设制一种排他性专有权保护了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但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不但涉及盗版者更涉及全社会公众的利益即社会公众对各类创造性知识财富的运用和在此基础之上的再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文化知识等的传播发展和享用等的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立法上应当考虑到平衡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从来也不是要求各国知识产权立法都要一致因此美国知识产权立法存在惩罚赔偿其他国家只要符合所承诺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最低要求形式上不必强求一律接轨再次损害赔偿的功能主要是填平损失如果过分强调其惩罚功能就违背了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属性容易使赔偿失去客观的标准第四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全可以被法定标准赔偿原则和本文下面提出的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所吸收因为所谓惩罚性赔偿也是要求法律明确规定一个惩罚的倍数此点上与法定赔偿金表现形式是相同的第五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在有些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国家则没有如美国而我国的此种惩罚力度又是明显强大有力的因此不必在此点上强求一致第六本来在民事赔偿中一般不作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当然有某些情况下的这种区分对责任适用有意义故意与过失都属于过错都应当负赔偿责任在众多的民事侵权案件中故意与过失有时也不易查清如果将故意与过失规定为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客观上又增加了当事人举证和法官判断认定之累所以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可以不将惩罚性赔偿作为一个独立的赔偿原则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无论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多么严密具体这实际不可能作到无论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案情况的裁量智力创作成果损害结果的不易确定性以及案情的复杂多样使得对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不可能简单化一如同套用数表在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们常常感到确定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以及赔偿金数额的困难感到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所遵循而法官们审判的一些好案例和通过判案而确定的某些先进科学的法律原则对同类案件又没有法律赋予的拘束力不能援引在此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使用案例法的经验到相对比我们零活和进步司法实践弥补了许多法律规定的空白适应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实际情况我们不是案例法国家不少专家不认为人民法院的判例是法律渊源之一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给予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定的裁量权则是不少专家的共识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并且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的斟酌裁量权以满足对形形色色案件进行审判的需要所谓斟酌裁量是要求法官确定赔偿数额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依照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意识和审判经验仔细地分析和判断案情反复斟酌处理和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案以求公正公平合理并精细快捷地对案件作出裁判以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斟酌确定损失赔偿额时根据总结的审判经验一般应当考虑以下要素1受害人所受损害后果包括财产和非财产是否严重2侵害行为所致某种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价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于营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如是过失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权人获利情况7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四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侵害知识产权能否造成精神损害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规定中的赔偿损失一般解释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同时除这四种权利以外的人身权如隐私权自由权贞操权以及生命健康权等不被认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重要的是民法通则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并且法人的名称权等与公民一样得到保护民法通则实施以后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也就是说侵害著作人身权依法可以适用非财产的民事责任形式如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也可以适用财产的民事责任形式如赔偿损失侵犯著作人身权可能造成著作权人的财产损失但主要是造成著作权人精神利益的损害如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不一定必然引起作品报酬的减少也可能会增加但此种行为却严重侵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对此种精神利益的赔偿应当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所以笔者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并不排除对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又如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有的学者主张此种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有的学者主张是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无论如何是侵犯了属于作者人身范畴的精神权益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赔偿除侵犯作者精神权益引起的经济损失外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具有权利双重性的特点即人身权与财产权并存这也就是知识产权中的某些权利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客观基础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可以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应当同公民一样受到同样的保护此外在著作权的司法实践中对作者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已经适用了精神损害赔偿如对某起为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函中表示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予以确定实践证明只有在充分保护著作人身权在作者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能够得到精神赔偿的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才能称为完整的保护其他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等虽同著作权有所不同但侵权同样也会造成知识产权主体的商誉信誉等关于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的精神利益的损害某些侵犯法人的名誉权纠纷本身就是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受侵害的权益当属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因此知识产权主要为著作权等侵权损害赔偿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说是没有问题的然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受侵害权利类型权利受侵害程度行为人主观状态其他民事责任形式适用情况等条件的限制如果不问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历史文化和道德传统任意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样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实际上其他一些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的因此对知识产权中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有所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1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对侵害知识产权中人身权精神利益的保护不应任意扩大适用范围2对侵权情节一般的首先应当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赔偿3侵害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益情节虽然一般但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4对精神损害情节较重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的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注释1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第561页2同上第562页3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责任之结果赔偿第27页4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第561页5参见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责任之结果赔偿第27页6关于惩罚性赔偿有学者对其概念历史特点功能和适用范围等作了专门论述参见王利明著惩罚性赔偿研究7NoteExemplaryDamagesintheLawofTorts70HarvLRev5175171957andHucklevMoney95EngRep768KB17639参见同上10美国法院一般都认为原告要请求惩罚性赔偿首先要请求补偿性赔偿只有在补偿性赔偿请求成立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参见王利明著惩罚性赔偿研究第114页11当然此种情况是多种多样的绝非一刀切那样的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