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行政赔偿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男65岁汉族市人市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赖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上诉请求1撤销区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上诉理由1上诉人于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梭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