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行政赔偿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男65岁汉族市人市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赖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上诉请求1撤销区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上诉理由1上诉人于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梭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2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时由被上诉人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做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3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按批准的私房建筑许可证施工楼房确属违章建筑这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筑许可证是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私房建筑申请书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在发证前被上诉人都严格审查建楼图纸做了必要的调查进行了核实才发给私房建筑许可证特别是画线打桩定位这些工作都在发证以前做了许可证上并没有记载说明应遵守事项这怎么能说我们是未按许可证施工呢上诉人的建筑楼房是按许可证和现场画线打桩定位进行建筑这怎么说是确属违章建筑呢3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市人大通过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这一认定违反了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再看一下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书吧上诉人是年月找被上诉人的史史说过两天就给你盖章可以换房证结果年月日被上诉人却作出了所谓的处罚决定书上诉人接到后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被上诉人引用法规条文不当另外还有其他错误自动撤销了处罚决定书按被上诉人关于办理私房建筑手续的规定第六条已超过时间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在时隔近几个月的年月日被上诉人又下达了所谓处罚决定书上诉人又起诉到原审法院而原审法院只听信被上诉人口述和现场勘验笔录也没有落实有关证据就草率地做出了判决判决书认为被告根据年月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而实际上被上诉人在处罚决定书中所引用的法规是国函字号文和号文及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可见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的工作是怎么做的连被上诉人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没弄清这怎么能公正审理案件呢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上诉人的口述做出判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此致敬礼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胡年月日附件上诉状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