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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损害赔偿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以及200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离婚救济制度通常指配偶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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