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论文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致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比较严重这样使本应幸福和睦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危机甚至走向了破裂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中引人注目和引起各界观注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其中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者同居家庭暴力家庭成员虐待遗弃无过错方可请求在解除婚姻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无异是我国婚姻保障制度内容的重大完善和补充不但其丰富我国婚姻家庭内容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亦是对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的否定和摈弃对于引导和规范我国婚姻家庭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具有指引作用论文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这个问题是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所涉及的一个新课题为了全面理解这个问题首先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2001年婚姻法的产生背景其次要熟悉离婚过程中的损害赔偿的内容以及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是如何确定这个问题的第三我们探讨一下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问题一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立法进程与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自我完善迈出三大步并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树起了三个里程碑这就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完成了婚姻家庭制度破旧立新的历史重任1980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在改革开放中维护和巩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2001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根据当前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掀开新世纪家庭法制建设的新篇章20年来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质量有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特别是由于国门打开西风东渐致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包养情妇包二奶姘居等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家庭比较严重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家庭比较突出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对婚姻的成立只有正面的规定却没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人为因素比较大有些条文不适合于今天的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的发展例如夫妻财产制把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规定过于简单1980年婚姻法产生于改革开放前期当时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社会财产状况非常简单所有制形式主要有两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婚姻内部的家庭财产关系也是很简单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产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的家庭经济职能有所强化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也比过去更加复杂化多元化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所以要完善夫妻财产制对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定进行修改对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作出比过去更为详尽的规定从我国宪法关于所有制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经济成分日趋多元化国家加大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于当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婚姻法分6章51条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视权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对夫妻财产制离婚的法定理由妨害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做了更明晰的规定这部婚姻法将同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一样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并载入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史册可以说这次修改婚姻法的整个过程都是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广泛公开透明的开放式姿态呈现在人们面前使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体现了一种最大程度的全民参与性使法律更好地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效率法律界人士称此举表明中国立法工作向民主化和科学化又迈出了重要步伐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2001年的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一条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禁止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条是关于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一婚姻过错损害赔偿的依据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婚姻本身的性质我们知道结婚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这种行为符合国家关于结婚的规定经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婚姻关系正式成立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是自愿平等因此有专家学者认为婚姻是契约西方启蒙时期资产阶级学者在几百年前指出婚姻是契约婚姻是契约符合合同的基本定义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可以理解为男女双方可以自由地缔结婚姻也可以自愿地解除婚姻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达不成协议时才需要国家法律介入如果婚姻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那么当一方做出违反合同条款的事如重婚姘居违反了婚姻中要求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无过错方自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二是由于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对于无过错方肯定会造成损害有损害自然应当予以赔偿二过错赔偿包括赔偿精神损失认为婚姻是契约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种契约与一般民事合同又有区别民事合同中的标的往往可以计量可以替代甚至可以重做而婚姻合同的标的却是双方组成家庭共同生活是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本身它往往不可计量难以替代甚至是难以感受和把握的不论怎样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损害包括物质经济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因此有权要求赔偿包括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精神赔偿已经有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解释还对精神损害的数额的确定做了原则规定由于离婚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这种分割应当考虑到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这种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并不是离婚赔偿不能认为离婚对无过错方多分一些财产就等于是赔偿了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由于离婚无过错方受到损害产生了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可以考虑无过错方的经济状况也可以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予以照顾和倾斜对于生活困难的无过错方法院还可以判决有过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但这不是损害赔偿的内容三追究离婚时有过错方配偶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它的构成要件一是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二是因上述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后果需要强调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配偶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三是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有已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它有三个方面的功能1填补损害2精神抚慰3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但对损害赔偿要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赔偿范围下面咱们就具体来看一下什么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何解释家庭暴力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指什么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法律具体规定一重婚是指已婚男女又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即某人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在现实生活中事实上的重婚占多数因为形成法律上的重婚要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时当事人要持介绍信户口薄等证明如果不是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一般不易形成法律上的重婚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处理重婚案件的原则是一是一般均承认和保护前婚否认和解除后婚但是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重婚形成的原因后果和情节分清情况叉别对待二是当事人构成重婚的按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应按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实施重婚行为的有配偶和明知故犯的无配偶者反之不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主体后一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有配偶的欺骗隐瞒而造成的对于没有重婚故意的无配偶者仅产生婚姻无效的民事后果并不产生重婚罪的刑事后果此外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要区别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后的重婚纳妾问题纳妾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女子为偏房妾是旧社会一夫一多妻制的产物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形成的重婚纳妾为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一般那不予追究如果男方一直与妻妾共同并未离婚男方死亡时妻妾均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而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形成的重婚纳妾不仅是完全无效的而且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包养二奶公开与妻同堂的相当于纳妾应予以惩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姘居行为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姘居的双方虽然公开或隐蔽地共同生活而且通常有共同的居所最典型最主要的是俗称的包二奶现象但是同居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可姘居与重婚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姘居不构成犯罪和现役军人的配偶姘居或长期通奸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外但是对于姘居行为也要根据情节的轻重但依照行政法规为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理此外姘居重婚之间又是有联系的如果姘居者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既成事实上的重婚它们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近几年来在有些地方出现的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呈增多趋势已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违背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甚至导致家庭破裂发生情杀仇杀自杀的悲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还影响了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在50年代至70年代之间姘居在我国是要受到刑事制裁的因此当时的姘居行为是非常隐蔽的近些年来因姘居而引起离婚纠纷有所上升大约占离婚纠纷的1020另一方面姘居行为日益公开化有的当事人直言不讳地承认自己有第三者有的第三者公然闯入对方家里逼迫对方配偶离婚由此而引起的伤害凶杀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对此现象2001年婚姻法增加此项内容有利于加大对上述现象的遏制力度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首先当夫妻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另一方诉请离婚时调解无效的可视为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其次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重婚行为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即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目前重婚罪的认定范围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具有前后两个法定婚的二是先有法定婚后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的对包二奶中符合认定重婚罪两种情形规定的当然可以认定为重婚罪否则就不能包二奶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产生的原因也各不相同仅仅依靠一部婚姻法是不能对包二奶这一综合性社会问题加以解决的这需要综合治理同时如果以扩大重婚罪概念来处罚包二奶行为这既与婚姻法的性质和作用不同在审判实践中不好操作而且也显得刑法干预私权过严无论是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都不是很好对包二奶行为可采用有立法上规定相应的承担民事责任后果和党政行政及社会道德等多种手段予以遏制刑罚固然是制裁力度最强的一种手段但不是万能的刑法调控的范围和介入生活的深度应当是有限的而且刑法是公法婚姻法是私法公法不宜也不应对私法所调整权利予以过分干预因此重婚范围的认定不宜过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了更好地贯彻2001年婚姻法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了明确规定解释从几个方面做出规定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与婚外异性的表述将那些有配偶者与同性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排除在婚姻法调整范围之外如果有配偶者在外与其他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可以构成重婚罪应由刑法和婚姻法其他条款调整所以要求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在认定构成同居关系时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在解释的讨论过程中有人建议就同居问题规定出一个明确的期限双方共同生活达到规定期限的即认定同居我国目前已有些地方的法院就本地区审理此类问题时做了时间上的界定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反而不利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不完全符合实际现在的规定相应地给办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对法官的公正执法能力及法律素质都要求较高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各国都关注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有重合之处但也有不同之处一是虐待行为可以构成犯罪但刑法未设立实施家庭暴力罪的罪名二是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例如一对夫妻吵架丈夫在一怒之下失手打死了妻子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但不属于虐待在刑法上适用过失杀人罪而不是适用虐待罪三是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所以婚姻立法者采取了分别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的立法形式怎样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家庭某成员对本家庭内另一成员所实施的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实施手段上具有多样性如殴打罚跪伤害甚至杀害以暴力限制人身自由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以暴力强迫对方从事性行为以暴力将对方逐出家门以暴力强迫对方就范等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也应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某些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学者的见解是有差别的在第48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把对妇女的暴力界定为对身体的暴力性暴力以及心理上的暴力心理上的暴力包括侮辱漫骂精神恐吓等行为它可以给我们提供一定的启示总之国际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比较宽泛的目前我国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1发生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这些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所以长期对暴力行为采取哭泣忍让或沉默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气焰更为嚣张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例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3施暴者在主张上出于故意的而且施暴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连续性的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3条制定了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救助措施和关于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例如受害者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或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及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问题与人们正在研究的反对家庭暴力运动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不一致的具体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对暴力行为实施者和被实施者的范围理解不同国际上通常是将家庭暴力理解为发生在夫妻之间或者是形成共同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并不包括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暴力其次对家庭暴力内容表述不同国际上通常将其概括为对身体精神性等三方面实施暴力行为再次对构成家庭暴力的程度要求不同构成家庭暴力应具备的条件许多在我们看来很轻微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其他国家所指的家庭暴力甚至将彼此间的冷漠不理睬也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由于一旦认定构成婚姻法及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就会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而且涉及到请求损害赔偿问题所以在认定上应该慎重适用相对严格而客观的标准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仅仅限于发生在夫妻之间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偶尔发生的争吵打骂不能一概作为解释中的家庭暴力来对待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解释要参考其他国家的规定和理解将性暴力单独列出与身体精神暴力共同进行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与国际通常采用的说法相一致赞成单独列出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将此单独列出因为对性方面实施的暴力完全可以体现为对身体精神方面造成的侵害故不用再明确指出赞成这种意见的居多所以解释吸收了多数人意见没有将此问题单独列出而是认为性暴力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面规定加以适用和解决关于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问题应该说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给予居住条件上歧视性待遇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妹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兄姐不尽抚养义务等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对于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给予其适当的处分对于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保护妇女尊老爱幼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文明的提高这一基本原则将得到更好的贯彻四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通过3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解释人民法院对离婚财产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财产与精神损害赔偿金1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其对自己过错行为的故意过失的轻重动机等因素加以考虑3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4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权益的损害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5侵权人的获利情况6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状况总值谋生能力等7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无过错方对配偶和家庭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8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如果导致配偶残疾的应赔偿残疾人抚慰金导致其他损害的为一般精神抚慰金许多国家立法均有关于离婚时一方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因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遭受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时该受害方可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工作其要件为1须对方配偶有过失存在有责的离婚原因2须对方配偶为违法即因其违法行为招致婚姻的破裂3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因此导致的离婚已造成一方财产的实际损害或精神上的损害但是精神上的损害赔偿须以受害人无过失为限其赔偿数额应接受受害方痛苦程度参照婚姻的存续期间年龄健康谋生能力夫妻各自的财产状况等综合确定如法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如离婚被判为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有些国家还规定了过失相抵的法理原则即夫妻双方均有过错的便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参考文献1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p2662692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调查与分析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3张晓远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施行4冯得妮离婚损害赔偿及其责任承担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5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民商法学2009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6民法侵权行为法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84页7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6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