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论文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适应我国新形式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他表现为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但他的提出不是无条件的而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他的责任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及于其他的任何第三者同时诉讼请求的提出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逾期法院将不再支持在司法实践上要想支持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就要有足够的和有效的证据但作为重婚者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大都是秘密的诉讼请求人就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证据同时作为被虐待遗弃的家庭成员其所受的精神损害也是无法衡量的因此我们就要从立法上对此方面的问题加以解释解决从而制定出衡量的标准以满足不同情况的需要下面就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些问题做出自己的看法论文关键词过错方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可以说每个人都与婚姻家庭有一定的联系婚姻与家庭是不可分割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婚姻就没有家庭家庭是婚姻缔结的结果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在思想认识上有了较大的飞跃从而使得那种原始的纯粹的婚姻情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反映在婚姻立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