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甲方身份证号乙方张长龙身份证号2016年2月18日甲乙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甲方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因更换手机且未收到传票致使未能按期开庭现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且判决生效后因乙方并不知情致使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为了解决双方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根据该判决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3751453元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2518元上述共计4003253元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x日内即2019年x月x日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4003253元甲方自愿放弃乙方赔偿迟延履行金三双方义务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和解协议2因2016年2月18日的交通事故造成甲方的身体损伤甲方知悉身体状况并认可目前已经完全康复甲乙双方均明确理解该协议签订后的法律责任3如果甲方在获得赔偿后违反本协议约定再次向乙方索赔则甲方除应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赔偿款项外还乙方已支付全额赔偿款的304乙方应严格按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方式给付甲方全部赔偿款5甲方在收到协议约定款项后应配合人民法院及乙方将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