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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侵权责任探微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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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琦琦小朋友呐 上传于:2024-08-29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民法论文内容提要婚姻使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民事主体组成一个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双方当事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前提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夫或妻合法权利必然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建立夫妻之间侵权责任体系的社会基础形成该体系的建立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又是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该体系在运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处理共同体内部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的同时又要考虑到夫妻之间特殊的亲情关系与伦理性调整的特点努力将法律调整的强制性与民事调整的任意性以及道德调整的广泛性有机结合为建立文明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服务关键词婚姻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侵权责任夫妻关系如何调整各国法律均依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民族传统不同而各具特色中国自古就由家国一体的立法指导思想为适应专制主义集权的需要为体现统治者的谋略和睿智多采取屈法入礼的治国方略不仅夫为妻纲亲亲得相首匿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受着法不入家门观念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逐步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确立起来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但它没有脱离1950年婚姻法的框架有关婚姻关系内部的调整基本延续过去的做法只对夫妻关系的调整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也没有涉及因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法律更多的是关心夫妻与外部世界交往可能产生的纠纷而没有基于夫对妻妻对夫的个体身份权利的进行规范和保护无论夫妻间的人身权益还是财产权益都没有明确的细目规定与之配套造成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或妻的某些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难于保护或落实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加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主体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强化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夫妻之间侵权问题法学界就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夫妻之间侵权的法律救济等问题被再次论及本文就此问题试做浅显探讨一夫妻间侵权的内涵及类型我国婚姻法中尚未出现配偶权的概念无论是婚姻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将配偶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代称尽管理论界对配偶权的问题讨论日渐深入但配偶权概念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即便如此也无碍于对夫妻之间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益保护的探讨根据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1等这些权利与义务是调整夫妻关系基本的法律准则夫妻之间的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的身份权和以之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夫妻间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受公法所保护的利益这种权利义务具有确定性侵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项是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另一项是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夫妻之间侵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侵权行为的主体为配偶的一方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侵权行为的特定性同居关系和其他非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夫妻之间的侵权第二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主观上明知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和不受侵犯而实施侵害行为第三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夫妻身份上的和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上的权利如一方对参与社交活动的自由强制干预或因给婚外同居者购置贵重物品而损害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拥有第四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夫妻一方实施了侵害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间合法权益的行为婚姻关系的特定性决定了夫妻权利与义务的一致夫之权利乃妻之义务一方对其权利的非法行使便可造成对他方的侵害而且侵害只要是针对夫妻身份利益的即可构成它并非以发生有形物的损害为要件此外夫妻间的侵权往往带有对伦理道德的否定性即夫妻间的义务有些并非来自法律有些就是伦理道德上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承担靠的是伦理道德而非法律因此对这种义务的否定实际上就是对伦理道德的否定例如夫妻之间性忠实的义务夫妻之间的侵权根据方式不同分为两种类型第一以作为方式形成的侵权其中包括一方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与婚外异性同居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及物质方面的损害一方侵害他方姓名权所造成物质及精神上的损害一方剥夺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所造成的物质及精神利益上的侵害一方以作为方式妨害他方行使生育权而造成的损害如未征得配偶另一方的意见而擅自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配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包括由此造成的身体与精神上的损害一方滥用夫妻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等第二以不作为方式形成的侵权其中包括以不作为方式否定夫妻之间的同居权利为他方造成的精神方面的损害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给他方造成的损害在应当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放弃权利的行使而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害等等二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体系的基础夫妻间能否构成侵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律法规的不断配套夫妻间侵权责任体系的基础已初步建立一思想基础婚姻使社会的细胞家庭是社会稳固的基础历代统治者对夫妻关系的维护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夫妻相互间的关系如何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看法古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是男为尊女为卑的思想因此夫妻关系成立之后双方人格互相吸收这种吸收也绝非是夫妻双方对等地融合实质是妻子的人格被丈夫吸收而这种人格上的吸收必然导致财产上的吸收古代的东西方在这一点上并无二致封建社会的中国妇女在结婚后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已婚女子恪守的三从四德和夫为妻纲以及夫妻之间的内部事务不应当由法律来干涉的意识不仅成为法律准则更是人们普遍认同的伦理要求和处理夫妻关系的准绳这种情形中的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之下不仅人格减等更无财产权利可言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的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使得婚姻契约理论出现它承认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该观念无疑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已婚妇女的独立人格权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在日益高涨的妇女解放运动的强大压力下西方国家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逐渐出现向夫妻地位平等演化的趋势如英国1882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肯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规定已婚妇女可以独立享有一系列的财产权1907年的法律又规定妻子无需丈夫的同意即可转让个人财产但是理念上的平等在私有制社会中不可能真正成为社会的主导思想不可能成为现实像美国这种受封建传统影响相对较小的国家在其独立后的100余年中妇女的社会处境和家庭地位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善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夫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依然规定夫有权决定有关共同婚姻生活的一切事物未经夫之同意妻单独处分个人婚姻财产无效1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女权运动的深入提高妇女地位实现妇女解放的思想越来越成为世界性的主题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联合国大会上的通过1979年与其在各缔约国的实施1981年正是对男女平等思想主题的体现该公约第四部分要求缔约各国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并特别强调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物上对妇女的歧视尤其是应在法律上确认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确认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享有处置方面不论免费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具有相同的权利这种结合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它不应当是双方利益的交换而应当是主体之间利益的和谐统一应当视为对本人对方和家庭社会的一种责任双方一旦选择步入婚姻殿堂其间的权利义务就由法律设定作为其他法律部门共有的法律渊源和立法基础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就是要保护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双方合法权益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婚姻家庭关系立法的指导思想所在是调整夫妻之间关系的基本出发点探究婚姻关系的内在法律特征首先在主体上要求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的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才能够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使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前提婚姻关系中平等主体的特性使其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婚姻关系的调整脱离不了民法的根本原则和精神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即当事人只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在不违反社会公德不影响社会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条件下双方不但可以充分地享有意思自治如夫妻可就双方的财产属性进行约定而且还享有法律对这种意思自由予以的保护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任意更改破坏了法定的权利义务就必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调整是以假设为前提的这是一种拟制的权利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必定伴有相应的救济方式使其在受到损害时得以诉诸公力寻求保护这种公力的实现不仅靠程序法来保证更为重要的是靠实体法中侵权条款的规定来使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实施救济侵权条款设置的基本前提是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的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夫妻间的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果关系的存在也可被证据证明若此类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因无法可循而得不到有效地制止就社会功效而言会造成人们对法律的失望会使当事人在得不到法律帮助的情况下采取一些非法化的自我救济途径从而使社会秩序出现恶性循环更多人的权益将遭致损失这不符合立法者在创设婚姻关系调整规范时就夫妻间侵权问题设定以道德及公序良俗进行约制的初衷就法律制度整体而言势必存在体系上的缺憾影响法律完整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功能的实现法律是一套活的运动着的制度它通过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不仅解决了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又通过对致害人的惩罚反映了公权力对加害行为的否定评价从而对潜在致害人进行了事前预防纵览西方国家的民法婚姻家庭法或侵权法都有关于侵害配偶权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有的还相当完备如法国民法典规定认为妻子不贞而给丈夫造成的精神损失可以金钱计算赔偿英美法等国家把诱拐通奸虐待离间夫妻感情作为对配偶权的违法侵权行为而规定要负赔偿责任1建立我国的夫妻间损害赔偿体系制度不仅有他山之石可供借鉴而且就民事法律的侵权责任体系完善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秩序而言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三物质基础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使家庭财富增加而且也使得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出现了一些与计划经济时期不同的特征第一家庭经济的发达使得夫妻经济上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双方收入的差距由大变小收入由少变多各自的经济能力由弱变强夫妻各自可以名正言顺地拥有自己的私房钱保持自我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可以使夫或妻个人的娱乐休闲和消费活动有了更强的自主性和自由性第二夫妻独立经济能力的提高使得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意识增强婚前财产公证以及婚后对财产约定的现象越发普遍虽然从当今的社会状况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比较符合我国传统的也符合稳定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需要但是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严格限制一方面只有在夫妻共同体解体后这种共同拥有的状态才能够结束另一方面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家庭关系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制在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19条已彻底否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恰当立法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除外受传统思维方式和习俗的影响国人未完全赤裸裸地在感情与金钱之间建造桥梁相当一部分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就夫妻财产进行约定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实行法定共同所有制和个人财产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约定将财产全部共同所有的诸多不便使得当事人双方选择此种方式者数量颇微双方当事人约定实行共同财产制之时不放弃个人财产制方式既不损伤感情又不破坏习俗尚有可供自行支配的财产比较优劣自然被视为首选如此分析现有国情条件下选择共同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并行为绝大多数他们每一方都有了可属于自己支配不受他人干预的个人财产立法者在修订婚姻法时在权衡保护个人利益与保护社会利益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经济发展的趋向有意将夫妻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分为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部分进行法律调整对外注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安全和有序发展对内双方不仅人格独立可以完全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而且财产可以个人所有有可以自己处分的财产这种可形成实质意义上的人格平等的财产制度可以使当事人对内对外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夫妻内部之间的侵权损害受害方要求赔偿的有了可以执行的物质基础三夫妻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婚姻法的民法归属性私法属性决定了夫妻间损害赔偿的性质法作为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生活的介入和调整不仅担负着帮助个案当事人解决纠纷平衡利益的重任其更为宏观的终极目标乃为实现一种社会预期从而引导公民建立一套利己又利他的行为模式按照传统的观念公法规范是强制性的私人协议不得变更公法私法规范具有任意性私法的意思自治不仅在于确认私权的自主处分性而且赋予意思自治优先于法律的效力私法的任意性可以通过当事人单方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来排斥对公法的适用避免公力对其的一种武断干涉在私法体系中特别是婚姻关系中要彻底根除法制不健全实行人治的时代留下的顽症纠正将夫妻之间的矛盾视为家庭内部矛盾不用法律即可调试的谬误在运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处理共同体内部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的同时又要考虑到夫妻之间特殊的亲情关系与伦理性调整的特点在个人权利的保护中适当加入公法的渗透把法律调整的强制性与民事调整的任意性有机结合构建夫妻侵权责任体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下一明确夫妻配偶身份关系确定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出身份权的范围现行法律有关夫妻间侵权行为法律责任体系欠缺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明确夫妻间的配偶权特别是调整具有特定身份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核心法婚姻法没有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没有对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加以涉及这种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因此立法者必须正视夫妻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身份权为惩罚配偶间侵权行为和救济受害人创造前提条件二协调法律与道德对配偶关系的调整确立配偶侵权的法律责任和例外性条款法律确立配偶间侵权的法律责任是依法治国和法律平等公平原则的必然是婚姻内部配偶间独立平等人格权的强制保障它体现着公法对私法的渗透是当事人选择法律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法律与道德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二者都是通过规范或确立某种原则观念的方法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婚姻关系的伦理性要求配偶之间关系的调整具有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协调性若过分地依赖道德容易出现漠视法律轻视权利的现象配偶关系中融入了太多的情感因素若忽视道德的作用又不利于缔造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氛围和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因此法律在制定配偶间侵权责任体系时应当充分考虑婚姻关系私法的属性在侵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时充分尊重受害当事人的合理请求适度规定免除加害人民事责任的例外性条款三确立配偶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承担是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义务的性质受权利性质的制约配偶间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作为平等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决定了侵权责任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主主要分为第一包括加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具结悔过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强制对加害人训诫等在内的责任方式第二赔偿损失加害人以独立的个人财产对受害人进行物质和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第三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四采纳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强制终止制度对于发生在夫妻双方实行法定婚姻共同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双方又无离婚的意思表示但又需要依法由一方对他方进行损害赔偿首先应裁定终止现行的财产关系改而实行分别财产制并对共有财产实行分割然后做出并执行赔偿判决四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体系的意义建立夫妻之间侵权责任既是婚姻关系中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又是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构建夫妻侵权责任体系救济平等关系中弱势一方不仅具有显著的社会现实作用而且有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一有利于增强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意识以及妇女的独立主体意识维护文明稳定和睦的婚姻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家庭生活中多数女性为了抚育子女照顾家庭往往放弃了要求与丈夫平等地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转而由丈夫去充分享有这些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或让渡固然有经济因素的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在中国仍然有广大的女性尚未完全从夫妻关系中依附地位的传统意识的制约中走出来嫁夫从夫为家庭牺牲等夫权意识旧观念仍然挥之不去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中常常出现男女平等的字样男女平等法律语义的存在就暗含着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的存在一方面在婚姻关系中权利宣誓性道德性权利色彩过于浓重这对于广大深受传统道德教育的妇女来说等于加重其受道德约束的力度保护她们的独立主体意识和平等意识无异于纸上谈兵另一方面婚姻法中关于夫妻间的平等权利维护往往需要借助于刑事法律也就是说只有当夫妻间平等权利遭到犯罪的危害时法律的救济作用才能发挥法律界的一条公理是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但救济能否在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发挥作用能否将违法民事行为用民事的方式解决形成民事的惩罚和救济措施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尚未破裂当事人只想以民事惩罚措施教育侵权人使其更加注重合法婚姻存在的意义更加明确承担法律义务的强制性和严肃性之时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体系既可弥补法律规范之空白又可探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日益觉醒的依法维权意识维护稳定及和睦婚姻家庭生活在共同体内部稳固婚姻家庭的积极有效途径二有利于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等婚姻关系内部的侵权行为家庭内部事务规范的封闭化的传统立法意识跟不上多元化社会开放经济世界大同的时代步伐无法满足法治社会权利意识的要求不利于有效地实施对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法律的示范作用而言法律上就夫妻关系调整中不当的宽容反过来会造成对婚姻关系内部侵权行为的纵容家庭暴力以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发生后往往因为社会公力在对家庭内部事务中的救济不利而使得类似行为屡禁不止这势必产生恶性循环从而形成助长人们对法律的排斥心理纵容婚姻关系内部一方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肥沃的社会土壤家庭暴力等极端行为则会愈演愈烈因此对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调整在夫妻共同体内部维护双方当事人独立的人格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视原有法律中造成不平等因素存在的机制使侵权人在违反民事法律的情形下承担必要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挽救当事人制止家庭暴力等夫妻间侵权行为的必然要求三有利于健全救济机制维护公平效益原则人在本质上都是趋利弊害的如果能够在社会管理者所规定的条件下从事法律所要求的行为不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他就可以获得更大的个人利益和满足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他就会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人人知法守法而使社会减少违法犯罪就可以将社会管理成本降到最低在各方均不违法而又有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法律必须通过责任和权利的不同配置牺牲某些社会关系主体的个人利益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婚姻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部分责任是对平等主体之间权利的最终保护民事权利的自治性在于它是可以由当事人任意放弃或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主张维护的当权利主体要求保护权利时法律强制性的优势显而易见道德调整的软性化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为有效地阻止夫妻间行为的发生除加强道德宣传外法律强制的制约机制必不可少法律设置损害赔偿的功能不外有三一为遏制即通过运用赔偿的方式使得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人为其实施的损害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使侵害人在对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过程中在其财力受到一定的损耗的同时在心灵上丧失从事损害行为的信心从而遏制从事违法行为的意念二为补偿也就是说国家通过公力救助的方式使得受到侵犯的权利人的相对利益得到补偿从而强调国家对权利的保障三为社会权益衡量即国家通过衡量侵权责任设置过程中社会财富和人员间的组合关系达到最佳或是均衡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保护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总之任何法律的制定对必须解决本国的实际问题调整本国的各种社会关系因此在夫妻侵权法律责任体系制定的过程中需要避免两种倾向的出现一方面以国情出发点尽可能详尽地吸收外国和本国历史上成功的立法经验和成果切不可一味地照搬国外成功范例而脱离国情另一方面也不必因过分强调中国的传统文化对婚姻家庭生活的影响过分强调法律的本土化而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最好的方法就是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像其他社会事物或现象一样既可以对其做出事实判断也可以对其做出价值判断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1963山东昌邑参见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1参加杨大文主编亲属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参见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此观点借鉴陶毅先生参见陶毅亲属间人身侵权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载巫昌祯杨大文主编防治家庭暴力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刘星法律是什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页7姜虹1刘星法律是什么3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此观点借鉴陶毅先生参见陶毅亲属间人身侵权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载巫昌祯杨大文主编防治家庭暴力473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1参见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1参加杨大文主编亲属法12212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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