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初探民法论文内容提要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新合同法对此也作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理论争议较大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践产生了一些歧异本文拟从廓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作一研讨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介并提出完善意见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过错诚实信用先契约义务作者简介蔡奕1975年生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著述颇丰参与编著宏观经济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学自学辅导等著作并在国际贸易问题法学经济法制国际商务江汉论坛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译著四十余篇通信地址厦门大学1641信箱361005宅电0592电子信箱caiyi55sinacom中图分类号D92305文献标识码A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