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摘 要: 仲裁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契约性,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仲裁员的行为是私人裁判行为,所以仲裁员对其不当仲裁行为应只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而不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更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 仲裁法 仲裁员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仲裁制度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在解决我国民商事纠纷中起做重要的作用, 相应地仲裁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故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谓“仲裁员的责任”是指仲裁员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 因违反规范的作为或不作为各种而应承担的责任。
﹝一﹞ 仲裁员责任的理论﹝﹞ 首先 ,在弄清仲裁员责任之前,我们必须弄清仲裁员行为的性质。仲裁员的行为,是指仲裁员名册中的某人,被选定或指定为某一案件的仲裁庭成员,为仲裁纠纷而进行的行为 ,它具有独立性和民间性。诚然, 仲裁员的责任来源于仲裁员的行为 ,对此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研究,但一直未有定论。在立法、司法和仲裁实践中,各国以及各仲裁机构也有不同或不尽相同的规定和具体做法。 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