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民法论文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目录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三违约责任的样态四免责事由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六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七结语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三违约责任的样态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预期违约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五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部分履行行为履行方式不适当履行地点不适当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四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一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我国民用航空法第条及铁路法第条亦有相关规定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二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条货运合同第条保管合同等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条对此有所规定四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第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条对此有所体现六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责任竞合是指某种行为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使该行为人有可能承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现象合同法第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违约责任和侵权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第二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第三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第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至于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从我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坚持了合同的相当性七结语以上笔者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限于篇幅笔者对诸如违约责任与其他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论述这些都有待笔者今后的不懈努力张莉方传安浅析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若干问题载泉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年月第卷第期徐杰赵景文主编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年月版第页赵明违约责任的研究载辽宁金融学院学报年第期参见梁彗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载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彭学龙预期违约及相关制度比较研究载商法研究第四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对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可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月版中的相关内容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年月版第页参见孙春伟评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载学术交流年第期第页关于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可参见王小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载河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第期第页同参考书目合同法教程徐杰赵景文主编法律出版社年月版商法研究第四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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