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缔约过失责任民法论文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由是德国学者耶林提出出的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耶林在该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我国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先生根据耶林的这一观点认为耶林表现出了把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看作是契约责任扩张适用的结果因此王利明先生评论说耶林肯定了当事人因缔约过失而产生了一种类似契约的信赖关系此种关系属于法定之债从而完善了债法理论这便是耶林学说的主要贡献但也同时批评了耶林缔约上过失理论的不足主要表现在耶林认为缔过失责任仅适用缔约过程中忽视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耶林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仍然是基于契约责任只不过是契约责任的扩张适用的结果未能正确认识到缔约过失责任与契约责任的性质不同和根本区别耶林缔约过失理论排除了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而应负的缔约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