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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巷近海北巷远人 上传于:2024-06-18
论《票据法》上的“重大过失”   摘要:因重大过失取得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此处的票据不含基础关系缺乏对价之票据。不能将基础关系的出现的过错不当延伸至票据行为,进而认定存在重大过失,应依票据法的规定独立判定。违背央行的规定能否认定重大过失要区分情形:原则上违反央行发布的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章推定其有“过失”,过失是否“重大”要考察是否“稍加留意即可发现瑕疵”以及规章条款的设立目的;但银行对“审查真实交易关系的规定”之违反不能被认为票据行为重大过失的依据。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作为超出银行和正当持票人预料之外的风险,“69条”从法经济学角度将风险分配给防范成本较低的银行倒逼其提高识别能力,对于充分防范票据的涂改具有重要意义,在解释论上不宜限缩,立法论上不宜废除。   关键字:重大过失;注意;义务;最小防范;成本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第一个案例(简称“侯马支行案”):“中国建设银行侯马支行与山西侯马市亨丰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案”事实如下:侯马市农行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亨丰公司、收款人为嘉陵公司,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侯马市农行加盖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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