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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雨沫陈靖依99 上传于:2024-05-19
对《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问题浅析 【摘要】:我国现行适用的《票据法》正式出台日是2004年8月28日,相对于其他某些法律要早,因此从目前角度去分析《票据法》,我们会发现很多不足之处,网络上、学界对其存在问题的点评五花八门。本文笔者针对《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存在的弊端对其进行分析改进,提出一定的立法完善建议,希望读者更准确理解票据伪造和变造的相关法律知识,也希望《票据法》的立法早日得以更加完善。 【关键词】:票据伪造、票据变造、弊端 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该条规定对票据法中的伪造和变造做出了规定,但显粗糙,规定不够细致,还有存在很多法律弊端,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一、法条规定存在歧义 《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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