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债的义务群看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问题民法论文债从产生到消灭伴随一系列的义务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促使债权圆满完成为保障义务实现在义务群上又设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等形成的责任体系义务之间是联系的而作为第二性义务的责任也随着义务的联系而衔接义务和责任从不同层面保护了法律所认可的利益故从义务来看责任不失为一种好的切入点但大多学者停留在仅从附随义务出发的传统思维模式中忽略或是割裂了义务群的有机联系义务与相关领域的联系本文从义务群的整体视角出发通过附随义务与其它概念的关联来看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些相关问题及通过义务群义务之间的关联与违约责任的衔接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用一合同债的义务群本文的出发点和研究的坐标均为合同债的义务群故有必要对债的义务群进行分析债的核心在于给付但是在债的关系上除了主给付义务还有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出现是对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传统合同法理论的一个冲击是民法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一个标志它的目的就在于平衡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使道德价值具体化但对附随义务的概念学术界尚无明确统一的定论有狭义和广义之之争狭义的认为附随义务只存在于合同生效后的履行阶段而广义认为附随义务贯穿于合同从订立到生效的全过程笔者认为应从广义上理解附随义务原因在于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均有大体相同的功能不能因为细微的差别而忽略诸多共性而且他们产生的基础均是诚信原则本文下面的论述中均从广义来理解附随义务附随义务贯穿合同始终可以用动态的眼光将合同分为订立效三个阶段来看其中订立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时间点也是一个缔约相对方以其缔约行为所付出的信用产生信赖感的积累过程在此阶段存在法律设定的依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至于先合同义务的终点又学者认为终于合同的成立有学者认为终于合同生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合同义务一般指合同生效后的义务生效前的义务归入先合同义务才能使其与合同义务衔接形成一个严密的义务群而且在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况下也防止了法律适用的空白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订立效履行消灭附随义务由图中可知先合同义务分别存在于订立合同过程中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两个阶段在缔约阶段缔约双方进行磋商谈判即双方互相对方展示其信用表示其诚意以获得相对方的信赖最终订立契约实现双方利益这种表示出的信用就是一种有信赖外观的意思表示为了使对方由此产生的信赖不落空法律就将诚信原则具体化变为各种具体的义务如告知保密协助等义务缔约双方必须遵守违反必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使合同的订立过程不致成为法律调整的飞地合同在即将达成之际当事人信赖程度积累达到顶峰依诚信产生的附随义务依然存在尤其在合同成立不生效的场合若合同义务不包括此阶段合同生效后即转入合同履行的阶段以给付义务为主其与合同订立阶段联系更紧密所以先合同义务包括这两个阶段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帝王条款在民法中的各个部分合同的各个阶段都有体现合同生效后也不例外在给付义务之外又产生各种维护公平正义的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以期债权圆满实现债权人利益得到满足合同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又负有各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处理契约终了善后事务合同义务以诚信为主干再不同阶段又具体化为一些义务分支形成以主给付义务为核心的义务网络在此之上形成了一个严密的责任体系责任之间相互衔接以上对债的义务群的论述为下文做了铺垫下文将从义务群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衔接以及自身的一些问题二从义务群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和赔偿范围一从义务与责任的关系看适用范围责任是义务得以实现的保障义务的违反导致责任义务和责任从不同的层面保护法律认可的利益责任的适用范围与法律设定的义务的范围是对照的所以讨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应从先合同义务的范围着手上文已经论述而且学术界许多学者也支持先合同义务是契约生效前契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可见先合同义务的范围是从合同缔结到合同生效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所产生的第二层面上的义务所以相应的其适用范围也是从合同缔结到合同生效在合同生效后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很多学者持否定态度但是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质就是违反先合同义务所以合同是否生效与缔约过失责任是否成立没有必然的关系合同生效与否只是合同的状态问题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二从义务和利益的关系来看赔偿范围赔偿范围通常是依据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来确定赔偿是法律对其所认可的利益受到损害后所采取的补救手段但是赔偿只是承担责任的一种手段在责任这层保护膜之前法律还设有各种义务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等而先合同义务正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若这种义务得以履行法益即得到实现不履行产生法益的损害克以责任用赔偿的方式补救所以义务和利益相辅相成法律在认可的利益上加盖义务的保护膜在义务之外又有更为坚固的责任的保护层所以正如上文所论述赔偿由利益决定但对于缔约过失制度所保护的法益尚无定论但是缔约过失所违反的义务却已被广泛接受即先合同义务何不从义务分析其保护的法益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先合同义务按功能大体分为两个部分促进债权实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前者如保密协助义务后者如保护义务而告知义务有时则兼有两种功能法律设定不同功能的义务在于保护不同种类的法益促进债权实现的义务的违反会使一方当事人因信赖该契约有效成立并圆满旅行为取得期待利益而造成的既存利益的丧失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信赖利益受损害如甲未告知乙合同标的物已经不存在而使合同不成立致使乙因信赖合同能有效成立所付出的缔约费用机会利益等的丧失后者义务保护的也就是固有利益如当事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这时可能会出现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其实也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有加害型和非加害型前者加害人应赔偿固有利益后者应赔偿信赖利益这只不过从利益损害的种类来谈而上文是从义务的角度来谈上文关于缔约过失的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的论述是从义务出发依据义务与责任义务与利益的关系展开的这样以义务群为基点向相关领域扩展为我们对问题的理解打开了一个新的视角这时义务与其它相关领域相结合来看问题下文将从义务内部针对义务群不同义务之间的关系来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衔接三从义务内部的联系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衔接一体系上的衔接正如上面所述此部分针对合同债务群中不同阶段之间的义务的关系来看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衔接所以还应首先回到义务群梳理义务之间的关系合同从订立到生效法律以诚心原则为主轴设定了不同的义务为了研究方便而将合同分为不同的阶段义务也因功能不同而分为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其中附随义务既可依存于主给付义务如合同生效后也可单独存在如缔约阶段它们存在于不同的合同阶段相应的在不同阶段违反这些义务形成了不同的责任如下图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订立效消灭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这期间没有存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约定是法律为了维护缔约双方的信赖关系而设定使合同在订立时就进入法律的保护范围违约责任由违犯法律赋予强制力的约定义务产生这是法律对合同关系的一种保护违约责任的情形比较复杂合同生效后存在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因为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因信用而信赖为了保证一方当事人信赖不落空而设定各种具体义务合同生效后履行是对先前信赖的一种实现所以给付义务为重心为防其偏离诚信轴心又设定附随义务使债权圆满实现所以违约责任可以分为违反给付义务和违反附随义务如不告知机器的实用方法等这种附随义务的违反便构成了不完全给付而且在在德国缔约过失不完全给付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等均以保护义务为内容构成了无原给付义务之法定债之关系进一步说明缔约过失和违反附随义务的违约均是对基于诚信而产生义务的违反只是因合同阶段不同信赖程度不同当事人关系不同而负不同责任责任之间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体系使合同从产生到消灭均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下缔约过失责任使未形成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提早进入了法律的保护而且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使契约责任扩张适用到以往侵权法适用的领域扩大了契约责任的范围二赔偿的衔接因为责任的衔接所以在赔偿上可能有交叉在这里对于赔偿问题进行一下简单的论述合同有效且无违约责任的存在对于缔约过程中一方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此时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既可赔偿信赖利益有时还有固有利益如缔约费用如果合同订立过程中甲方违反了附随义务但是合同依然有效甲方在在履行中又违反了不同的附随义务那么分别赔偿责任由义务决定义务不同责任也不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才违反附随义务这时按法律规定赔偿期待利益在不同义务组成的义务群上不同的责任相互衔接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制不仅如此在赔偿问题上也针对不同情形而不有不同规定环环紧密相扣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以上的问题都是从义务群的视角来论述此方法是问题清晰明了它从义务的角度出发利用义务责任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分析打开了新的视角合同债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主给付义务为核心并伴随有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义务群合同不同发展阶段义务不相同责任又是第二性的义务所以责任之间也随着义务的联系而衔接由此看责任可以从新的视角发现责任之间是相互衔接的避免了孤立谈问题而传统的方法只是从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违约责任违反合同义务孤立来谈二者且大都用相同的论调说明二者只有区别如发生的阶段违约责任可以约定等等而未从整体视角来看先合同义务和合同义务的关系进而看到上面两种责任的联系义务责任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如鸡蛋之中蛋黄蛋清蛋壳蛋黄是核心所在设定义务责任均为了利益的实现义务是第一层保护膜责任是更为坚硬的保护层而赔偿则是责任的一种方式所以赔偿范围可以从利益的角度来看而且在利益不能确定时更能从义务的角度来看从义务群的角度分析将几者有机结合从新的方位看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用新的思维模式来思考问题以往的学者大都直接从利益的角度来论述赔偿范围对利益又不同的看法如有信赖利益说信赖利益加固有利益说履行利益说等等而没有用义务的眼光去看特别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利益又争议的时候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注释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页李阿丽游松辉著试论债法上的附随义务载市场周刊财经论坛年第期李阿丽游松辉试论债法上的附随义务载市场周刊财经论坛年第期王培韧著缔约过失责任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页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页王培韧著缔约过失责任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页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页页陈丽萍黄川论先契约义务载中国法学年第期严肃顾晶晶也析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月参考书目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卷法律出版社年版王培韧著缔约过失责任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