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法学理论论文
从实践看,长期以来,我国劳动法和民法是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不管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还是1999年的《合同法》,都既没有规范劳动关系的内容,也没有规定雇佣合同。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任务一直以来都是由劳动法承担。1994年我国颁布《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其中第3章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因此,在我国,涉及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由劳动法来规范和调整的。 但从现行《劳动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来看,仍存在许多问题,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1、《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文过于简单,一共只有17条。很显然,用区区17条条文调整纷繁复杂的劳动关系是远远不够的。《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从合同的订立、效力、合同条款、合同期限、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以及合同的责任等都作了规定,但多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的适用上,许多问题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围过于狭窄,把许多应当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当作劳务关系而排除在外。导致该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