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一关于协议与合同之争长期以来规范电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业务受理单业务变更登记单等书面文件均被称为电信服务协议通知也沿用了习惯的协议称谓事实上70年代以后合同的概念在我国就得到了广泛的使用而协议则很少为人采用我国民事立法也主要采用了合同之概念英文的合同contract其前缀有相反的意思突出的是双方权利义务以相反的内容对接英文中的协议是agreement其内容为同意的意思前者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后者则强调一致因此合同更能强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将合同与协议分开使用无实用价值容易造成用语上的混乱所以建议将电信服务协议统一改称电信服务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十五类有名合同实质上只有两大类即移转财产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电信服务合同就属于后者二关于电信服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电信服务合同的概念通知将电信服务合同定义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规范与电信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事实上我国的电信服务合同绝大多数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