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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渐凉 上传于:2024-08-23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资格若干问题研究刑法论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具备证人资格有两个条件第一必须知道案情知道案情指证人感知到案情即证人必须凭借自己的感觉器官感知案情可以是亲身经历直接感知也可以是通过他人转述知道第二能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一方面能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的人可以作证人另一方面即使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要能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也可作为证人我国证据理论将证据特性界定为真实性关联性法律性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所求取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三性要求证人证言方可有利用价值因此要求证人知道案情并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是我国证据特性的延伸需要值得研究的是在我国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中还存在几种特殊证人作证的问题一单位能否成为证人的问题对于单位能否成为证人的问题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居多大部分学者认为证人能力属于自然人人身权的一种单位不可以享有证人必须能够独立地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感知证言即是证人亲自接触的案件事实的表述而单位只是一定自然人某种形式的结合它对于外界的感知也须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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