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