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民法论文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人格权存在的基本价值乃是实现和维护法律主体基于人身而生的基本利益为了实现人格法律要求尊重个人的尊严与价值促进个人自主性人格的释放实现个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这就是人所具有的高级需要在法律上的表现现代法律诚应透过各个人抽象的人格而进一步着眼于有贫富强弱贤愚等等差别之具体人类保障其生存能力发挥其既有主体又有社会之存在意义注台湾学者苏俊雄契约原论及其应用台湾中华书局年版第页民法自始就以平等博爱的情怀和补偿非暴力的方法对人格权给以切实的保护一民法对人格权的确认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人格权具有固有性非财产性对世性和支配性等法律特征从内容上讲人格权具有控制利用有限转让和处分等权能关于人格权的概念或多或少带有社会学或伦理学的色彩在法律上无论制定法模式还是判例法模式一般都不明确定义但哪些权利属于人格权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非常关心我国民法通则以创新的精神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节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这种立法例应该说是制定法模式中的一个创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