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文库
登录
注册
2

法学论文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doc

71阅读 | 2收藏 | 13页 | 打印 | 举报 | 认领 | 下载提示 | 分享:
2
法学论文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doc第1页
法学论文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doc第2页
法学论文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doc第3页
法学论文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doc第4页
法学论文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doc第5页
法学论文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doc第6页
法学论文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doc第7页
法学论文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doc第8页
法学论文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doc第9页
法学论文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doc第10页
法学论文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doc第11页
法学论文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doc第12页
法学论文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doc第13页
福利来袭,限时免费在线编辑
转Pdf
right
1/13
right
下载我编辑的
下载原始文档
收藏 收藏
搜索
下载二维码
App功能展示
海量免费资源 海量免费资源
文档在线修改 文档在线修改
图片转文字 图片转文字
限时免广告 限时免广告
多端同步存储 多端同步存储
格式轻松转换 格式轻松转换
用户头像
再见不负遇见 上传于:2024-08-27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姓名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51班学号指导教师职称讲师2016年5月15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words1引言1一公民环境权概述2一环境权的概念界定2二公民环境权的内容界定2三环境权的性质界定3二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理论依据和必要性3一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理论依据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3二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必要性三国外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现状考察4一环境权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4二环境权的国际立法4三国外环境权宪法保障现状5部分国家环境权的宪法保障5环境权的国际保障5四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5一我国有关环境权的立法5二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现状及其缺陷6三我国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制度设计6国外宪法保障公民环境权的三种设计方式6我国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实现途径7五与我国环境权宪法保障相关的其他制度保障8一环境知情权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81环境知情权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82公众参与制度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9二行政诉讼制度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9三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9结语10致谢10参考文献111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法学专业学生杨世增指导教师杨钦摘要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国际社会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并在继续得到越来越多的承认和肯定在很多国家已经被写入宪法确认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环境权的宪法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我国关于公民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均远远落后于国际发展为切实保障我国公民的环境权益和适应环境权宪法化的国际趋势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确认公民环境权实现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环境权的宪法保障的相关理论和制度设计进行研究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制度设计StudyontheConstitutionalProtectionofCitizensEnvironmentalRightAbstractKeywords环境问题已成为一个人类共同关注的全球性课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恶化日趋严重公民环境权益受到的侵害也不断加深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和保障已是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虽然我国己有40余部环保法律法规但却一直缺乏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在于公民环境权的保护缺乏宪法依据我国宪法仅在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但在公民基本权利一章中却没有涉及公民环境权的条款就是作为环境法领域的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也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和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检举控告权从整体来看我国环境立法更多强调的是国家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义务而未明确确认公民的环境权从而导致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侵犯公民环境权益的现象时对于未造成直接损害的环境侵权公民无法行使诉权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对于侵犯公共环境利益的环境侵权事件公民寻求保护和救济的途径更是十分有限因此加强对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问题的研究以期全面充分的实现和保障公民2环境权从而真正发挥宪法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由此本文选此论题在公民环境权宪法化的理论基础上对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实现作初步的探讨一公民环境权概述一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界定关于环境权的概念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吕忠梅教授将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并主张环境权应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她认为公民环境权包括公民对于环境的使用权知情权和受到环境侵害时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163周训芳教授则从四个层面对环境权进行界定2169第一自然法则意义上的环境权即环境权是自然存在的而非现实的法律所设定的权利亦即天赋的而非法定的权利第二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权所谓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权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一定社会的现实的法律所设定的环境权第三法律和法律文献中具有宣言纲领原则性质的抽象的环境权所谓抽象意义上的环境权是国内宪法和国际法中宣称的需要分别由具体的部门法和国内法加以具体化的环境权它具有号召性质宣言性质纲领性质大而抽象第四法律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具象的环境权所谓具象意义上的环境权是国内部门法中规定的非宪法性的可以具体操作的环境权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可将环境权定义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良好环境中生存及合理有效利用各种环境资源的固有的基本权利理论上环境权的权利主体为全体人民它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3105但实际上主要是公民其客体一般认为包括人类环境整体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二公民环境权的内容界定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环境权的内容仍处于模糊阶段尚未完全明确化参考各家的观点笔者认为公民环境权从内容上应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应包括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环境使用权但仅从实体上规定公民的环境权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实现这些权利的程序性保障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几项权利1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一国公民对本国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享有知悉的权利2参与权公民有权参与国家环境管理和决策的过程有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3请求权请求权是指在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具体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请求权对他人侵犯公民环境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停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请求权等三公民环境权的性质界定关于环境权的性质学界主要有四种学说1人权说4317即认为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人格权说由于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而公民的环境权益包括了人身权益侵犯环境权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因此有人认为环境权属人格权财产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如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萨克斯认为空气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3理他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人类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目前人权说已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正成为学界的广泛共识二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理论依据和必要性一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理论依据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所谓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核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环境权是环境时代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以人的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一种本来就应当享有的权利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属性具体表现为第一本质的自然性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以拥有良好的自然环境为前提环境权首先是为满足获得了生命形式的人能够生存下去的最低要求而设立的是基于人的本质和生存需要的与生俱来的固有的自然权利环境权在根本上是由道德而非法律来支配的权利第二主体的普遍性公民环境权的主体涵盖了社会中的所有人具有绝对的普遍性其不仅包括当代人也包括后代人它不仅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集体权利同时还是一项代际权利第三地位的基础性环境权是公民所固有一项基础性的权利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不可转让并不可分割性任何人都不能离开自然也不能被剥夺环境权因为环境权的剥夺意味着生存基础的丧失没有环境权也就没有人基本的生存条件同时作为基本人权环境权还是实现个人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生命健康权等权利的必要和先决条件第四逻辑的优位性作为人权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基本人权环境权与生存权一道位居人权系统的最上层而其他人权形式则位于其下第五功能的母体性环境权是一项具有原生意义的人权形态是其他基本人权赖以产生的基础也是其他环境权益得以衍生的权利母体二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必要性第一由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环境权是完善现行宪法的需要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宪法通过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最根本最有效地捍卫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为其他普通法律具体规定和保护公民环境权提供宪法依据因此由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环境权一方面是有效抵御对公民环境权利的各种侵害地根本保障另一方面也是作为人权保障法的宪法自我完善从而真正实现宪法公民权利保障书的作用的需要第二由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环境权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现实需要确立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环境权的事件经常发生由于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得公民环境权的权益遭受侵犯时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和充分的保护由宪法明确确立和保障公民环境权不仅是为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救济提供理论支撑和宪法依据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丰富和发展公民的基本权利顺应国际人权发展趋势的需要第三由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环境权是我国环境法体系发展的需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对于健全我国环境法体系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促进环境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为我国环境立法提供理论基4础和发展动力9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宪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构建一个由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统一严密和健全的环境法体系第四由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环境权是现代国家宪政发展的必然要求所谓宪政就是以人权为基本内容并体现保障人权基本精神的宪法的实施10其以宪法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以民主法治为主要内容和基本准则其基本要求是宪法至上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由宪法加以确认和保障是现代国家宪政发展的必然要求三国外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现状考察一环境权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随着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将环境权或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纳入宪法到年世界上已有六十多个国家的宪法或组织法规定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特别条款目前虽然各个国家的宪法对环境权的规定表述不一但多数国家的宪法均已经将环境权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及其机关的基本职责11105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条规定保护自然界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保持水域和空气的清洁保护动植物和自然美景是国家和社会以及每个公民的职责智利共和国政治宪法年第章第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国家有义务监督保护这一权利保护自然12328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被通报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因破坏生态损害其健康或财产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3又如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第条第款明文规定人民拥有对于清洁的空气和水和保护环境的自然的风景的历史的和美学的价值的权利宾夕法尼亚州的公共自然资源是全体人民包括其后代的共同财产作为这些财产的受托管理人州政府必须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保护和保持它们14385再如弗吉尼亚州宪法第条第款具体规定为人民享有清洁的空气和水和为娱乐而利用和享受充分的公共土地水体和其他自然资源之目的而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公共土地历史遗迹和建筑物是州的政策此外为本州人民的利益而保护大气水体和土地免遭污染损坏或毁灭亦为本州之政策15231二环境权的国际立法世纪年代末年代初国际社会召开了一系列有关环境权的学术研讨会为将环境权纳入国际法律政策文件奠定了理论基础例如年月的东京宣言第五项就环境权提出了如下呼吁特别重要的是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补偿侵害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的环境权利以及关于现代人传给后代人的遗产应该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即斯德哥尔摩宣言宣称人类有权在一种能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并明确阐明了如下原则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的主权并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以外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16671年在维也纳召开的欧洲环境部长会议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已经肯定环境权是一项新的人权年国际环境与发展会议正式将环境权确认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并指出环境权的一般定义是享受良好环境并进行支配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健康舒适安全的环境保证当代人传给子孙后代的是不被污染受破坏自然资源要素当代人负有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的庄严义务包括阻止环境破坏排除侵5害恢复环境采取良好措施预防环境破坏等等17427三国外环境权宪法保障现状部分国家环境权的宪法保障目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司法补救措施和诉讼方式来保障和实施公民环境权在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已经有了公众环境利益诉讼的成功先例印度法庭已经受理了私人对政府有关环境决定的起诉这些私人对印度政府允许许多皮革厂向恒河排放污染物的命令提起诉讼印度法庭决定关闭这些皮革厂直至污染物处理系统建立为止尽管法庭知道如此判决会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哥伦比亚法院已经肯定并执行该国宪法规定的环境权利哥斯达黎加最高法院在一项判决中命令立即停止危害生活权利和健康环境的倾废行为认为只有与自然和谐一致生命才是可能的环境权的国际保障目前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条设立的专司人权事务的人权委员会美洲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人权法院欧洲人权委员会的人权法院等人权机构已经承认环境问题可能阻碍人权例如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人权委员会都承认航空运输产生的噪声与侵犯隐私权财产权没有两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已经着手处理一些由环境污染所引起的人权问题并根据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规定的个人控告程序审议了一些涉及环境的案件美洲人权委员会也审议了一些与环境有关的案件如巴西的雅诺马尼案等并提出了涉及违反生活权健康权和保护土著居民文化权利的问题四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一我国有关环境权的立法我国自年以来有关环境权的立法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发展目前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宣布环境权但已经有了涉及环境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第条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第利用土地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条上述宪法规定以及有关国家管理环境资源的众多立法已间接表明了国家环境权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此外在公民和法人环境权立法方面也在不断取得进步例如轻工业部在年颁布的轻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暂行条例第条规定职工有在清洁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劳动的权利有积极保护环境的义务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其颁布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第条规定城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年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实际上暗含了公民环境权的基本内容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军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都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和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中工作与生活的权利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中也都包含有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上述规定对于中国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二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现状及其缺陷目前我国宪法中还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只是通过其中一些条款间接的表明了我国对环境权的宪法保护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宪法第条的规定之中其规定6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了环境权的某些内容但由于规定得过于原则不仅不具有实体权利的性质而且还具有明显的缺陷性和滞后性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其他法律对公民环境权进行具体规定还使得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对于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呈现出一种低调的姿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间接保护不利于对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充分保障公民环境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公民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其正当性已为现代宪法学所认可实践中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也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法律文件所充分肯定一些国家已将其明确写入宪法而我国宪法目前仍未对公民环境权加以明确确认这不但不可能对公民环境权进行充分保护18也有违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宪政的精神实质宪法未对公民环境权予以明确规定削弱了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障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我国宪法未对公民环境权明确予以确认的模糊状况必然影响其他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当然也就不可能实现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充分保障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间接确认不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和环境问题的发展现状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相伴而生的是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目前我国的自然环境恶化呈现不断加重趋势并逐渐从城市向农村蔓延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继续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全国环境质量不断下降照此发展下去到本世纪末我国可能成为全球最大的污染国1968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已经直接危及了我国公民的生存与安全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和我国人民对良好和健康的生存发展环境的迫切愿望由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对环境权予以明确确认和保障已变得十分迫切三我国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制度设计国外宪法保障公民环境权的三种设计方式203134基于不同的国情因素和法律传统各国宪法对公民环境权保障的方式各不相同但综观各国宪法中有关环境权的条款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种比较典型的设计方式第一种设计方式是按照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对称方式设计的即公民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环境义务而国家则负有保障公民环境权得以实现的职责和监督公民合法合理地行使其享有的环境权利的义务在此国家对环境权的法律保障作用和对其他类型的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作用并无差异这是一种以民事权利为蓝本的环境权保障设计方式因为这种设计方式中公民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第二种设计方式是按照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义务相对应的方式设计的即公民的环境权利与国家的环境义务相结合构成了宪法上的环境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种以公民权利本位和天赋人权理论为基础设计方式在这种设计方式中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环境权是其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一项固有权利而国家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保障公民环境权得以实现的义务第三种方式是按照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和国家的环境义务相结合的方式设计的即公民享有环境权利国家承担首位环境义务即保障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环境权利的义务公民承担第二位环境义务即公民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负有不得滥用环境权利侵犯他人或公众环境权利的义务以及保护环境的义务在此种设计方式中公民的环境义务对国家的环境义务起到一种协助和辅助作用上述三种设计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设计方式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有利于保障和规范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但是不能有效保障公民中弱势群体基于生存需7要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第二种设计方式有利于督促政府有积极有效地保护环境从而保障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但是却有可能弱化公民的环境义务以及与国家在环境义务方面的合作同时对良好环境权的强化势必与其他法律规定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相矛盾从而可能使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经济之间的矛盾变得更加突出第三种方式吸收了第一第二种方式的优点既促进了公民与国家之间在保护环境上的合作又理顺了国家环境义务和公民环境义务之间的关系对发展中国家较为适用将来我国宪法保障环境权的条款设计也宜于采用第三种设计方式我国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实现路径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正日益严重并已严重威胁了我国人民生存和发展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和生存危机由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我国宪法明确确认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另外还应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相应的环保诉讼制度最终实现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具体说来笔者以为我国宪法对公民环境权保障主要应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实现明确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地位由于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我国公民在其环境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得不到有效救济要是公民环境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最根本的就是必须尽快在宪法中明确确认公民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建议在将来修改宪法时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享受良好生活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鉴于我国宪法总纲第二十六条中已明确规定国家具有防治污染的义务因此国家负有首位的环境义务公民环境权宪法地位的确立不仅使公民环境权具有了基本权利的地位使公民环境权有了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权威性保障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就是违宪行为同时也为其他部门法对环境权做出具体的保护性规定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和直接的宪法依据2122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环境义务公民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我国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公民环境权上也不例外因此宪法在明确公民环境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明确公民的基本的环境义务比如宪法可规定公民在行使和享有环境权利时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环境权利禁止任何公民以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方式获取环境利益或者公民在行使和享有环境权利时有合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义务的履行是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只有切实履行义务才能更好的享有权利公民只有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切实履行环境义务才能真正充分有效地享有环境权益和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待条件成熟时可在宪法诉讼制度框架内建立相应的公民环境权的救济途径有权利必然有救济环境权也不例外仅在宪法中确立公民环境权是不够的还必须为之设立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救济制度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确立宪法诉讼制度但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宪法司法化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趋势我国也应顺应这一国际趋势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确立宪法诉讼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赋予公民在其环境权益或公众环境权益受到侵犯使有提起侵权赔偿诉讼甚至宪法诉讼的权利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救济尤其是宪法诉讼是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所谓宪法诉讼是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非法或不当的侵害后公民可以依据宪法条款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的诉讼形式其本质特征就在于承认宪法条款在司法中的直接效力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宪法争议22306通过宪法诉讼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己经成为当代宪法发展的共8同趋势因此建立公民环境权的宪法诉讼制度既是保障公民环境权实现的需要也是顺应宪法发展趋势需要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确立宪法诉讼制度但这只是现状随着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我国定会确立宪法诉讼制度以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环境权保障方面我国公民环境权宪法诉讼在范围上应不仅应适用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还应当适用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乃至公民个人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也即不仅适用于公法领域而且适用于私法领域以充分保障公民环境权五与我国环境权宪法保障相关的其他制度保障对公民的环境权仅由宪法做出原则性的确认和保障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其他相应的制度设计使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从而真正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环境权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环境知情权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当今社会国家行政职能不断扩张和膨胀由行政权本身固有的扩张性和侵略性以及执法人员自身固有的人性弱点所决定行政滥权侵权现象日益普遍尤其在环境行政方面更为突出因此对国家行政权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便成为了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必要手段在有关公民环境权的环保行政中控制政府行政权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制度主要包括环境知情权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1环境知情权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233840根据中国经贸新词词典定义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其内容包括第一知晓的权利即公民有权获得有关环境信息的权利第二申请的权利即公民享有向行政机关提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的权利第三获得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参与行政机关的环境管理活动或向行政机关申请了解有关环境信息时有要求国家机关提供相应帮助的权利第四获得救济的权利即当公民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有获得相应救济的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公民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任何规定这种漠视公众环境知情权的状况不利于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和保障必须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公民公众环境知情权1确认公民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在环境保护法或其他环保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公众享有环境知情权使之从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进而成为实有权利2制定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应制定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明确规定政府公开环境信息义务具体应包括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必要时还应组织环境行政决策听证3加强环境知情权与公众参与制度的结合公民公众不仅应享有环境知情权还应有参与行政机关环保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只有将环境知情权与公众参与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和保障公民环境权2公众参与制度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24赋予公众在环境保护领域一定范围内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是实现公民环境权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行政民主和执政为民的体现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中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9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对此有具体的规定第二环境规划中公众参与第三环境监督中的公众参与如公民对环境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实践证明公众参与是实现和保障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还很不完善为此应立足国情积极探求和寻找切实可行的实现和加强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途径和机制如建立公民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人大政协对企业排污标准和政府环保行政行为的视察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环保社团和组织的发展充分调动它们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它们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以促进环境权的实现当然公众参与的实现还需要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为之创造条件如提供法律和物质上的保障以及信息支持目前我国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完善公共参与制度第一完善相关立法将公众参与法律化制度化第二加强政府责任完善公众参与的形式和程序使之规范化程序化第三加强政府环保行政信息公开责任拓宽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第四建立重大环境决策听证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环境决策参与权第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权利意识推进公众环保参与25二行政诉讼制度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现实生活中对公民环境权的最大侵害不是来自个人而是来自具有强大的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因此加强行政机关保护公民环境权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与公民环境权有关的相应的行政诉讼制度便成为了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重要补充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公民认为环保行政管理机关未依法履行其职责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情况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规定公民在向负有法定职责义务的行政机关申请保护其环境权益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义务时公民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制度的建立能够督促和监督政府积极履行其职责减少行政怠职从而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公民认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审批项目有可能引起环境破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审批与公民环境权有关的项目时应坚持发展经济与保护公民环境权相协调的原则公民如果认为某一项目审批不当有可能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将对其个人或公众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时可向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请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行政审批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所谓公益诉讼即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2627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表述是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即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破坏环境的个人或组织或者未依法履行环保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诉讼的制度从以上定义来看前文提到的公民认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审批项目有可能引起环境破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实就是属于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行政公益诉讼但公益诉讼不仅限于行政公益诉讼它还包括民事公益诉讼甚至是刑事公益诉讼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制度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合理的行政决策和管理10行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危害损害公众环境利益的时候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由此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当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违法侵害公众环境利益时无人有权对此提起公益诉讼从而使公民公众的环境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在今后对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时候应该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先尝试赋予检察机关和有关环境保护组织消费者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主要以环保组织为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条件成熟时再赋予一般公民环境公益诉讼资格27509511具体来说在重大环境侵权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中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公民和其他环保组织则可以请求检察机关对重大环境侵权案件提起公诉在民事和行政环境侵权领域则可以先赋予检察机关非政府组织主要以环保组织为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对于公民个人不主张在现阶段在立法中将民事公益诉权和行政公益诉权赋予普通公民而应当有一个思想培育理念传播民众素质发展的渐进式的过程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考虑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进一步扩大至公民个人结语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为适应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宪政的需要并顺应环境权宪法化的国际趋势我国必须根据目前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相对落后的现实并结合现有的环境法体系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成功经验切实加强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索尽快在将来的宪法修改中确认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并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和法律规定并随着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发展和成熟而不断对其进行丰富和完善以真正实现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和发挥宪法人民权利保障书的真正作用致谢本论文的写作从选题到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从对全篇的体系结构安排到文章内容的充实修改最后定稿都是在杨钦老师的严格要求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其间花费了杨钦老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大学四年生活中杨老师的在学习上教育指导和在生活上的关心帮助更使我受益匪浅和深深感动谨此向杨钦老师致以我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论文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完成也标志着我四年大学生活接近尾声在南京农业大学法律系的四年学习生活使我跨入了法学的殿堂各位老师的精彩授课不仅丰富了我的专业知识而且培养了我对法律实践及理论研究的浓厚兴趣同时也让我学到了许多为人处事的道理为我今后走上工作道路打下了良好基础在此向南京农业大学法律系的各位老师由衷地表示感谢参考文献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6周训芳环境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陈泉生环境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蒲增元国外法学知识译丛宪法北京知识出版社1984317野村好弘日本公害发概论M康树华译北京知识出版社2002293程正康环境法概要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443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03李宏公民环境权的宪法设计D济南山东大学200735韦春环境权的立法保护法学许崇德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711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马骧聪陈茂云宪法中的环境保护规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马骧聪俄罗斯联邦生态法学研究外国法译评MMNewYork王曦国际环境法资料选编M北京民主与法制出版社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27戴慎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不足社会法学孙佑梅环境与资源保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何良龙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化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63134MOxford费善诚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探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06李茹论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73840程胜高鱼红霞增强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探索环境保护20021刘芳WTO涉及环境权利义务规则之分析兰州大学学报20034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思考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7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509511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