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绪论 3
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与特征 4
1.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 4
1.2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6
1.2.1知识产权的三个特性 6
1.2.2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特性 6
1.2.3 电子网络环境下知识传播特点 7
1.3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主、客体特征 7
1.3.1 网络知识产权主体特征 7
1.3.2 网络知识产权客体特征 7
1.4 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时间特征 8
2 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8
2.1利用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来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 9
2.2利用与电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9
2.3加强技术防御与保护设施 9
2.3.1防火墙技术。 10
2.3.2 网络权限的设置 10
2.3.3 网络加密技术 10
2.3.4 添加水印防伪技术 10
2.3.5 CA认证技术 10
2.4 科学借鉴美、欧等发达国家有关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10
2.5 制定《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11
3.加强网络环境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11
摘 要:电子网络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特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有: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较弱,权利主体的确定比较复杂,权利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受保护时间大大缩短等。为促进电子网络的正常发展,应运用法律手段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关键词:电子网络; 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绪论
世界科技正在迅速发展, 一个以知识和信息为基础、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全球化市场经济正在形成, 人类的未来和国家的繁荣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于科技创新和科技知识的进步。以高技术和知识密集为核心构造的知爽经济, 正在成为新一轮国际竞争的焦点。世界经济正向全球化、知识化方向转化, 现代科技、经济的竞争日趋激烈, 作为加速科技进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一知补权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尤其是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的发展, 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国际互联网的开发利用对世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影响, 已经引起国际产权界及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由于信息技术应用的全球化特点,了解国际上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 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经验, 遵守国际公一认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知识产权界在知识经济时代迎接新技术的挑战, 既有长远意义, 又有现实意义。
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 互联网以惊人的速度迅猛发展, 向人们提供浩如烟海的无尽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 被人们称为第四媒体。它对人类生活影响的广度与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亦不例外。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知识产权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从涵义、特征到侵权的形式、责任, 到保护等,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体现。因此,探讨这些问题,无疑是颇具现实意义的。
从本质上讲, 网络由三部分组成:平台(包括计算机、光纤、卫星通讯干道) 、传输(包括传输编码和网络协议) 、内容(包括各种原始信息,例如语音、图像、文字、符号、数据、表格等等) 。这些硬件、传输与内容的组合就构成了一个能给用户随时提供大量信息, 由通讯网络、计算机、数据库以及各种各样的信息组成的高速信息电子网络。网络利用了人类已有的最新尖端技术, 涉及原始信息的编码、包装、传输、使用,渗入军事、科研、商业、文艺、生产等各个领域, 也引发了十分复杂的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关系, 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并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 是否可以利用、如何利用以及怎样加强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对网络信息的保护。
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与特征
1.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
要研究什么是网络知识产权,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知识产权。在理论界, 学者们基于各自对于赖以认识和分析问题的基本概念, 在理解上的不同, 对知识产权的涵义各执已见, 莫衷一是。目前, 关于知识产权涵义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对创造性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 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 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 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文学艺术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江业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所有权等。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与专利权。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以上几种定义是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条件下提出的,在特定的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条件的转换, 其缺陷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就当前的条件而言, 以上几种定义的概括都不是很恰当。其实, 任何一种概念的概括既离不开对传统概念的继承, 又要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过去, 智力成果、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是创造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知识, 他们对自己创造的知识理所当然地享有权利—知识产权。但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 知识产权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知识产权, 它的内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创造、制造工艺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等, 而在网络经济时代诞生了许多需要保护的与网络有关的新的客体。诸如, 多媒体作品、数据库、在线交互式作品、域名、网络专利等。因此, 对网络知识产权内涵的理解应建立在新的客体之上。我们知道, 在网络环境下, 信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在信息经济时代, 信息的生产更充分, 信息传播更迅速, 信息内容更具有应用性, 信息对国民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增长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在这样的社会里, 信息成为社会主要的财富, 财产性信息会越来越多地涌现。专利被解释为反映发明创造深度的技术信息商标被解释为贸易活动中使人认明产品标志的信息版权被解释为一个信息的固定的长久存在形式。为此, 俄罗斯于1995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性的信息法。以上说明, 人们正逐渐将信息作为“ 知识产权” 的客体, “ 知识产权” 所保护的实质就是公开与未公开的信息。知识逐渐地演变为一种信息。在现在看来许多知识, 其实是一种信息, 知识的传播无疑就是信息的传播。信息的创造者对信息享有权利—信息权。在网络环境下“ 知识产权” 所保护的权利, 更准确地表述应是“ 信息产权” 。传统的知识产权概念应为信息产权所代替。将知识产权更名为信息产权应更为确切些, 但如果要保留知识产权的称谓, 那么其定义要改一改, 即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者对其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信息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在现代社会, 以信息为内容的数字网络技术引发了高科技的崛起, 构成了当代高科技发展的主流, 数字网络技术及其成果向各个领域的渗透和推广应用, 在客观上就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 网络技术以其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已使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陷入尴尬境地,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非常普遍。
在网格环境下,传统的知识产权逐渐显现出局限性:信息资源的使用者在选用信息时,首先要判断该信息是否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并对有关信息的权利进行处理。面对大量的信息,这种判断过程可能会超过使用者的处理能力或提高信息的使用成本;利用信息要付费用,但网上信息浩瀚如海,对每个信息的价值和支付方式做出判断也是一件困难的事; 另外,网络上传输的信息都经过了数字化处理,以连串的“0”和“1”组成的代码来表示,而传统的知识产权由于受时间的限制并未具体指出数字化的受保护信息该如何处理,且各种权限范围有待扩宽、加深或重新定义,以适应网络信息资源使用的需要。网络上的种种侵犯纠纷,给知识产权专有性、地域性、知识性等传统特征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并提出全面革新的要求。于是,网络环境伊始的信息资源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具有了新的时代特征,表现在:
A、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几乎将所有的智力成果尽数纳入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且对各种保护深度进行探索,做出新的规定,以配合网络信息管理的发展步伐。例如:1996年12 月缔结《WIPO 版权条约》(WCT) 和《WIPO 表演者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 为Internet 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方面的著作权保护的新对象和新权利。
B、知识权保护标准国际化。各国知识产权法制的制定和修改基本上从早期的各持所见,发展到求同存异以至今天的趋同化异,即趋向于国际化协调规范。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及其组织,也趋向全面化、实效化和操作性。
C、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程化。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所确定的新标准更多地反映了工业发达国家的要求。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通常是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的,任何作用都很容易被数字化,自然也就便利了侵权行为的发生,这就增加了保护版权人合法权利的难度。
1.2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1.2.1知识产权的三个特性
传统知识产权法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三个方面的特征。然而, 目前这种提法受到了质疑。有人认为, 所谓无形性、地域性和时间性都不是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惟一的特征是其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作为权利的一种, 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排他的权力, 除法律的规定外, 任何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它和其他权利一样是无形的, 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既然这样, 那么, 无形性这一特点, 就不具有特殊性, 不能作为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区别的特征。同样地, 可以推论出, 由于其他权利也具有地域性依地域的不同而取得权利, 所以, 地域性自然就不能说是知识产权的特征了。知识产权第三个得到学者们公认的特征是“ 时间性” 。所谓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是指受到法定期间限制的权利, 超过法定期间, 则权利人不得主张其权利。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对著作权而言是有意义的, 但对商标权而言却毫无义。因为, 依法律规定, 商标权人对注册的商标可以无限制地加以续期, 在这里“ 时间” 没有受到限制。这种自相矛盾的规定, 有力地击破了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征。对于知识产权的惟一特征是其客体的无形性这一观点,其实有待于商榷,知识产权的客体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就专利权来说, 其客体或许是无形的, 因为它可能是一种制造方法, 看不见摸不着。但就商标权而言, 其客体则是图形和文字的组合体, 是看得见的, 为人们所认识并自觉尊重的, 所以我们不能说它是无形的。由此可见,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惟一特征。
1.2.2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特性
在网络环境下, 知识产权无论是著作权版权、专利权, 还是商标权, 都表现为一种数字信息, 它是权利人专有的置于网络中的通过数字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一种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 大部分是有形的, 它通过显示屏表现出来。例如, 文字著作、图片、网页的版式等。此外则是无形的。例如, 网络技术、各种设计程序等。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 它都是权利人智力劳动的结晶, 专属于权利人, 是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保护的对象。这是网络知识产权的另一个特征, 即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的结晶享有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专有性、排他性。例如, 两个分别拥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网络游戏软件, 他们均有权互不干扰地给予、转卖、毁灭等等。而这两个相同游戏的发明人却只属一人, 即游戏的专有人只属于它的发明、创造者, 而不能同时属于两个以上的专有人。权利人的这种专有权,具有排他性, 即获得专有权利之人将有权排斥他人将其自己搞出的发明许可或转让第三者, 否则将构成侵权。基于以上分析, 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对象是有形或无形的数字信息二是它是权利人所有的专有的排他的权利。
1.2.3 电子网络环境下知识传播特点
电子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是“无国界性”的,因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趋于减弱,而国际化程度逐渐提高。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国与国的界限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将不复存在, 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可以方便地在世界各个国家被广泛传播和使用。如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仅在一个国家享有知识产权的成果是否构成侵权,由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保护水平有所不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存在差异。这种法律上的冲突将导致网上侵权行为难以确定,执法主体也难以明确。比如,作品的首次发表地,在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中都作为保护的地域因素,但在网上的数字作品的创作和发表很难与某一特定地域相联系,数字作品在网上传播会随时被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所复制,而各个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规定也存在差异,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和追究都随着地域性的模糊而变得难以操作。
1.3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主、客体特征
1.3.1 网络知识产权主体特征
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的确定比较复杂。譬如,文字作品的作者应是在作品上署名的人,而通过电子网络传播的作品,由于其第一次在网上出现的时间较难确定,因此如果真正的作者将作品上传到网上以后,其他人可以修改作品的上传时间,署上自己的名字,从而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1.3.2 网络知识产权客体特征
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十分明显。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不仅包括作品、专利、商业秘密等,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新客体。如电子网络中的著作权,其客体不仅包括单纯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等,而且还出现了集文字、图形、声音、FLASH动画于一体的多媒体作品。数据库也是一种新型的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并可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数据库的本质是一种汇编,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有独创性的编排、结构、选材的汇编作品提供版权保护,其内容可能是仍有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某作品集、歌曲选等) ,也可能是无版权保护的作品或纯事实性数据材料(如古代诗词选、法律汇编、电话号码簿、广播节目表、时刻表等) 。
应该强调的是,这种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仍坚持最低限度的“原创性”,尤其是内容为纯信息、数据的(如电话簿的黄页、白页等) 数据库,若无独创性的编排、结构、选材,则不受保护。但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注意到对那些独创性达不到版权保护要求的数据库,会因为不加以保护影响制作数据库人的利益,便试图以“辛勤工作”或“辛勤收集”理论为基础为之提供一种准版权的保护。例如欧共体, 其《欧盟数据库指令》认为数据库是一种投资,若所有人在其内容的获得、校验、编排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投入的,应为之提供一种“特别权利”的保护:即自数据库发表或出版之日起15年内禁止复制或“提取”其内容的实质部分。再譬如,传统上商业方法是不属于专利权客体的,但日本、欧盟、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相继确认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并依法(主要是通过修改完善相关的专利审查指南)对商业方法专利进行保护。那么,与商业方法十分相似的、具有创造性的电子政务方法按照知识产权法哲学的劳动理论和激励理论,具有创造性的电子政务方法也应该被授予专利。
1.4 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时间特征
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时间大大缩短。知识产权都有其法定保护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即丧失专有权,进入公有领域。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间限制既保障了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