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保护论文关于在先权利的概念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均无明文规定中外专家学者也未取得一致看法少数学者从权利的产生时间和效力两个方面来限定在先权利绝大多数学者从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界定在先权利笔者赞同后一观点一般来讲权利本无先后因为权利与其主体与生俱来有些权利虽然是主体产生后依照法定程序获得的但由于各类主体依法所得的相同权利或不同权利各有其边界互不干扰因此区别权利取得的先后顺序并无法律意义即使权利在行使中产生冲突也不可能通过区别产生先后的办法来解决因为不能说产生在先的权利就一定比产生在后的权利更重要更优先区分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意义这是因为某一物质产品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只能由某一个人或社会组织来实际占有和使用所有人能够有效地管理自己的有形财产以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占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为多人所利用为鼓励和保护首创法律有必要对不同主体基于同一知识产品所获得的权利区别先后以保护在先权利排斥在后的侵权仿冒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在先权利是某一类民事权利的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