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完善论文一引言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和发展研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正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也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下文将就我国现行的环保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二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关于我国环保法体系的划分方法可谓仁者见仁作者见智但普遍都认为环保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一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纺织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体系但由于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且我国的环保法体系相当一部分带有浓厚的计划体制色彩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上述这些缺陷日益阻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迫切要求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以下将从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出发分别论述之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保法的制定实施再继之便是环境司法要适应新的环保法体系的要求体现在外部层次上即为立法上的空白亦可称为滞后性所谓滞后性指环保法在时间上总是落后于环境问题的要求及实践发展滞后现象已为各国环境法的发展历史所证明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滞后性国家权力观念环境问题只有发展到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时才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环境意识一般说来环境意识落后于环境问题的发展程度而环境意识在行政管理领域又直接制约着管理制度这必然带来滞后性反馈机制自身的限制系统的复杂性反馈环节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时间限制都会引起这种滞后性从解决方法上看滞后性只能事后进行完善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当然立法时在现实可行性基础上充分考虑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可取的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从环保法体系内部来看作为体系组成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都会相应地改变环保法体系的内容和影响环保法的执行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子系统不周全导致系统功能不完善使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尚无适当的控制手段具体说来有功能不协调从实践上看它表现为某一环境问题未被调整或进行了互相矛盾的调整亦即有的环境法律系统间作用互相矛盾或存在空白点初步看来这有两个原因系统结构不完整某些应有的法律制度尚未确定这和立法的滞后性是有根本区别的系统结构不合理有的制度间未能很好地配合如排无收费和水源利用政策及市政工程管理等方面就存在着配合不周的问题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环境问题首先作为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而存在其产生原因是各类技术的不合理运用最终解决也只能依靠技术进步环保法要产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须合理即内容满足技术合理性许多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内技术规范的发展应符合环境科学的规律和要求结构满足操作技术合理性环保法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的一种工具和方法必须有适应的结构和程序保证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但是目前我国环保法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某些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共参与问题现场检查制度问题三同时制度问题等等总的看来作为技术性很强的环保法在我国并未体现出这一特点而更多的是一般的原则制度的规定三环保法体系的完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段期间也是政治经济社会变动最大的时期环境立法问题就在这高度变迁的时空中不断受到试炼不断受到调适由此而形成的环保法也就因而带有浓厚的动态气息现阶段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这里所讲的立法仅包括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保法体系环境司法更无从谈起因此完善环境立法是完善环保法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而立法的发动进度及内容未必单纯是事理与民意的结果而会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静态结构和动态发展而有不同的演变目前尽管环境立法领域空前活跃但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看还未能完全跟上因此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保法体系促进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鉴于环境问题的四项特色即科技关联利益冲突隔代平衡国际关联当前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我国环保法体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规律环境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与发展环境立法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环境问题使经济发展的产物各国实践证明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环境立法时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的要求以环境保护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用法律来教育人们提高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关系的认识以环保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环境立法要体现地球一体的观点在国际关联的特色之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故环境立法应从整体角度考虑环境问题把我国的环境问题纳入世界环境问题的范围内进行考虑此外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见贤思齐认真学习环保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并可以有条件地援用欧美日本等国环境法律所通用的管制手段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