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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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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夫俗子 上传于:2024-08-16
论善意取得民法论文内容提要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以期对我国的物权法民法典的建立尽绵薄之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键字物权法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应当规定在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能有利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善意取得概述一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从理论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从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亦无不可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不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信赖登记证书而与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如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只有所有权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或买卖财产的权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之承认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法律为何会作出这样的抉择呢这就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二善意取得之价值基础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保护静的安全即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即是对财产流转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当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保护善意受让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使其对交易产生安全感并能大胆地从事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有利于建立一种真正的信用经济并使权利的让渡能够顺利的有秩序的进行在此种情况下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的限制亦含有把真正权利人选任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考虑不周的责任归咎于他他自己也应当承担不当选择的不利后果的意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考察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不利于信用经济的建立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过程纷繁复杂且交易越来越需要迅速快捷因此不可能要求交易当事人在从事交易之前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及变动状态了解交易的对方是否有权作出处分否则不仅会使交易难以迅速达成而且也会防碍交易的正常进行善意取得制度适应我国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确立为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三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就实质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法律为何要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以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呢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问题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观点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对世人的对抗是以对方知情为前提的因此物权必须具有向世人公开的手段这就是占有和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物权的变动以占有和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占有和登记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占有仅对动产具有公信力即动产的占有人即被推定为所有权人第三人正是基于占有来判断无处分权人是所有人因此信任他应有处分权而为交易行为的受让人信任的基础是占有的公信力对于不动产只有登记证书才能表征所有权标的物的转移占有并不移转所有权只有经登记取得证书后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是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若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四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在古代调整无权转让关系的法律有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即罗马法的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日耳曼法的基于以手护手观念采纳的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罗马法的原则侧重对所有权人的保护日耳曼法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罗马法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权人也可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可主张时效取得日耳曼法认为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占有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占有人将财产移转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虽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的原则但二者在制度设计上仍存在差异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采取的是限制所有权追及力之结构而且适用时根本无须区分受让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善意取得制度采取的是使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之结构其目的在于积极地使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而非仅仅消极的限制原所有权人之恢复请求权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源于日耳曼法是因为在日耳曼法上占有与所有权并未严格区分占有其物者即有权利而对物享有权利的也必须占有物因而受让物的占有者可能取得权利而有权利但却未直接占有其物时其权利的效力也因之减弱当动产所有权人以自己的意思将动产托付于他人而由他人直接占有时所有权人权利的效力减弱一旦直接占有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所有人就无从对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不能追溯到罗马法是因为在罗马法上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占有和所有权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所以无法演绎出以受让人误信物的占有人为有处分权人为适用前提的善意取得制度二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我国将要建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民法体系中应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如下构成要件一受让人须为善意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系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得知因此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如果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以前具有恶意则可以推定其接受财产时为恶意二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只有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法律才有保护的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除要求交易行为中让与人无处分权外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其他一切生效要件如该交易行为本身无效或可撤销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还应以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为前提若无偿转让动产在许多情况下本身就表明该动产的来源可能是不正当的此时一个善意的受让人是不应受让这样的动产的同时受让人返还这样的动产并不会给其造成大的损失受让人应返还该动产三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所谓动产占有之转移包括四种情形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返还请求权之让与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让与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在现实交付及简易交付场合因受让人都已直接占有动产其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权利自无疑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依占有改定方式进行交易时基于上述善意取得之价值基础的考虑不宜支持占有改定方式下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可见只有当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时才适用善意取得四客体物须为以交付为物权的公示方法的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以登记为公示原则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等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自近代以来物被区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这通常是各国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占有委托物指基于租赁保管等契约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等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简言之它是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占有脱离物是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如盗品遗失物等均属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而占有委托物则相反原则上得发生善意取得这样规定同样是基于上述善意取得之价值基础的考虑五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人是指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而处分财产的人若让与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是一对关系密切的制度两者完全不可分割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则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当真正的权利人拒绝追认时如果有偿交易行为中的受让人是善意的无权处分的合同仍然有效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六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善意取得中因受让人为善意受让占有故须有让与人占有可资信赖始有善意之可言让与人若非动产占有人就没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仅须让与人对动产有现实的管领力即可而不以对动产的直接占有为必要换言之即使对动产为间接占有辅助占有乃至瑕疵占有也无不可三不动产善意取得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并且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亦存不同见解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否定说虽然都反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但其各自反对的理由并不相同持肯定说的学者虽然都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但其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依据存在分歧我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亦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主要发生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共有房屋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受让人在善意时即可取得所有权第二种情况是不动产登记瑕疵受让人信赖此发生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如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是以日耳曼法的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注重权利的外观该原则虽然并未蕴含交易安全的理念但却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保护交易安全的客观需要因而显示了极强的生命力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是由于第三人信任不动产的表征手段登记所致登记与占有都具有表征权利的功能由于我国目前的登记制度较为混乱和不规范登记的程序和审查制度也尚待改进我国不动产登记中的错漏在所难免为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我国将来的物权立法中应当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同采形式审查主义的国家善意取得制度一般不适用于不动产采实质审查主义的国家善意取得制度一般适用于不动产这是因为采形式审查主义的国家对于登记的申请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至于登记证上所载权利事项有无瑕疵则不予过问这样的公示不具有公信力采实质审查主义的国家的登记具有公信力依公示公信原则只要无异议登记即使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的利益仍受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登记实行的是实质审查主义所以我国应建立完善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基本上与动产相同不动产善意取得须受让人信赖登记证书而与让与人交易事后真正的权利人主张该买卖行为无效受让人可主张善意购买而取得所有权不动产的买卖必须具有一般不动产买卖的形式要件即必须缔结不动产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并进行过户登记只有履行完登记手续的善意受让人才可以取得所有权在这里登记的作用相当于动产的交付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制度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原所有权人让与人和受让人在符合以上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下面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产生的法律效果分述如下一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受让人取得让与人转让的交易财产的所有权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履行所有权转移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应支付价款让与人应协助将交易财产的所有权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不得再依自己无处分权或依所有权人追索或索赔而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二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善意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出让的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向善意受让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三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如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来存在合同关系如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的原所有权人可主张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向让与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还可以依侵害其所有权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此时请求权发生竞合原所有权人可选择适用第二种情况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来不存在合同关系如让与人是基于盗窃拾得遗失物而取得财产的原所有权人可向让与人主张侵权责任的承担也可向让与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此时请求权发生竞合原所有权人可选择适用参考书目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年版魏振赢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于现代法学年第期余淑玲善意取得制度初探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年第期王燕善意取得新探载于徐州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年第期李建华傅穹论占有与善意取得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年第期王利明论无权处分载于中国法学年第期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年月版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年版梅瑞琦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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