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民法论文摘要关于胎儿利益保护存在总括的保护主义个别的保护主义以及绝对主义三种不同立法例我国现行立法采绝对主义不符合胎儿利益保护的需要应采总括的保护主义就胎儿权利能力的性质认定应采法定解除条件说即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者视其具有权利能力关键词胎儿利益总括的保护主义个别的保护主义绝对主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尚系母体之一部分当然不能取得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但是任何人均有从母体受孕到出生之过程此间不仅其未来的利益需要保护某些现实的利益也需要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因此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均对胎儿的利益设有特殊保护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胎儿利益的保护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特殊问题但有关理论研究尚不够深入本文特对此发表拙见以资参考一立法模式选择在罗马法的某些文献中与民间俗语胎儿或即将出生的婴儿被视为已出生儿相吻合胎儿被视为与新生儿处于完全相同的地位但罗马人同时又宣布了另外一些相反的准则否认即将出生的婴儿具有人格对此彼德洛彭梵得认为罗马法上真正的原则是胎儿从现实角度上讲不是人但由于他仍然是一个潜在的人人们为他保存并维护自出生之时起即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