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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吹自擂型关注时事型 上传于:2024-08-22
物权法的方法与概念法学民法论文一导论思维的抽象与财产权利体系的形成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构成了大陆法系近现代民法上财产权利制度的脊梁依照通说物权为静态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债权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表现二者的结合或者衔接完成了民法财产权利体系的基础构建任何一项处于流转过程中的财产均为债权的标的物而任何一项财产在流转之前流转之中以及完成流转之后均为物权的标的物因此物之成为债权的标的具有暂时性债权永远是取得财产的手段而物权物权的设立及变动则表现了取得财产的结果因此物权被认为是债权发生的起点和终点正如从阳极出发的电流无论历经何种曲折终将回到阴极这种把债权作为物权运用或者实现物权的手段的简单论断本来就值得推敲但无论如何在任何场合债权事实上从未被视为一种纯粹依附于物权的暂时的或转瞬即失的法律现象借助于一种超然的想象债权独立于物权而存在虽然财产在流转过程中须臾不可离开物权的支撑即使物权在因交付或登记而发生变动的一瞬间也不允许留下一丝物权虚位的空隙但在学者的眼中当这种流转发生时物权悄然隐匿财产似乎仅仅扮演着债权标的物的角色这样一来我们便能清晰地分辨财产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作用而设定于同一财产的不同的法律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