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概念批判论文内容提要私权从产生之初就遭受相对私权的威胁公权威胁则是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产物人们冀希望于以制定宪法的方式排除已经产生的威胁而非仅仅消除由其本身所带来的附随威胁站在别国文化基台上观望中国是朦胧而畸病的只有透彻理解中国文化真正融入中国文化氛围以中国人固有的东方思维模式挖掘华夏土壤中的宪法精义才可能正确本真的阐释建立在人类大义之上的宪法宪法乃一国之根本法我们亦称之为母法它位国家法制金字塔体系之巅统帅其它下位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就是一个地域共同体最根本最显著的文化象征无论言其对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贡献抑或在其它诸如经济文化等具体领域的作用宪法的地位无可撼动一言以蔽之宪法就是国民全体意志的集中和抽象是国人灵魂和民族精神的概括体现但长期以来中国人对于宪法本身的认识却比较肤浅和模糊甚至在宪法概念这一最基本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难求统一非业内人士法律事务界人士乃至法学理论界人士一直受困于这一问题当然不可否认传统文化对法的畸形理解和传递对国人理解宪法产生了很大的误导中国古代本无法治的传统这有别于古代西方重法的文化君主绝对权威在儒家正统文化的大肆宣扬下建立人治理念根深蒂固法的工具性暴露无遗融礼于刑以礼代刑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混沌不清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文化长期煎熬于行将蜕变又难以蜕变的矛盾之中律学也仅是就律说律望文生义古代中华有的只是法和律的传统法也好律也罢始终属刑名法术之类并非近代意义上真正的正义之学理性之学而简单的将法归为神及天子的意志表达皇帝敕令成为古中国极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在古汉语中宪即为法令的意思在渊源及效力上与一般法无异而且倾向与刑法的性质如尚书中鉴与先王成宪史记中怀王使屈原造为先令关于宪的记载都说明了这一点宪即法法亦宪法和宪是没有明确区分的总而言之宪在中国文化传统中之概念与近代之概念泾渭分明宪法一词引入中国始于近代的郑观应他在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赋予其中国古代未有之义中国随后也颁布了各种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但多是照搬照抄机械移植西方宪法字词章句而不能正确分辨其中所包含的西方文化特质导致长期以来对宪法概念的曲解今日所言之曲解乃是站在中国文化的立场从中国人民的宪政理想出发对历来各界延承西方宪法思想所作的驳斥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更为理性全面的宪法概念的反抗中国学者对宪法有过多种定义宪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宪法学第10页这是从立政关系的角度进行的概念界定宪法是调整法权关系规范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的根本法跨入新世纪的中国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与评价第18页这是从国家权力分配与运行的角度进行的概念阐释宪法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法权与宪政第262263页这是从权力控制角度对宪法概念所作的理解当下最权威的宪法定义是从宪法所规范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方面来理解的宪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学教程第67页该观点认为宪法关系旨在规范两个领域即国家机关与公民个人关系领域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领域在对上述各种定义进行比较之后不难发现以上各该定义无非是围绕国家公权力组织构建各种以权力为轴的模式来保障私权的规范体系只是角度不同实质并无大异限制公权是方式和手段保障私权是目的和结果消除公权对于私权的威胁是宪法唯一的宗旨中国宪法学界锁关注的仍然是西方宪法学界长久以来的关注中国的想法文化始终无法穿越由西方理念造成的认识隔膜无法跳出近代以来对宪法概念的曲解中国法学界忽略和遗漏了一个重要的宪法问题私权对于私权的威胁这理所应当成为宪法学研究的重点宪法之宗义在于保障私权消除一切可能对私权造成威胁的因素而非拘囿于政治法领域主观而狭隘的将国家权力作为唯一的斗争对象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是一个总章程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29页在中国宪法是应该具有总章程性质的这适合中国的国情反映中国的具体实际这与西方赋予宪法的内涵大相径庭传统文化是滋养现代文化的母体华夏文化一脉相承延展至今中国文化强调天下的理念擅于从大局出发俯视群寰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是中华文化极为显著的特色宗法等级制和家族血亲制的结合使得古代中国自上而下由南而北都是以家族或家庭为最基本单元彼此基于血缘关系密切联系成网的布局形态舍己求全舍小家而为大家乃中华儿女视为珍宝的文化遗产孔子所谓舍生取义之义是对整体利益之义是对集体国家全天下利益之义绝非狭隘局限的建立在个人利益上之义宪法文化作为文化传承的重要一环理应接受大局观念融入整体意识总章程就是航标就是明灯宪法就是旗帜就是中国文化的展示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有着质的区别这应当在宪法文化中明晰的反映出来西方始终偏向于宪法的政治性质倾向于将宪法的调整范围囿于政治法领域通过公权制约实现私权保障除此之外的相对私权对于私权之威胁完全交由私法部门去处理解决美国之宪法英国之宪法法国之宪法德国之宪法概莫能外这是西方文化的必然西方国家强调公民个体作用的发挥始终把个体价值的实现放在最高的位置宪法的视野也随之局限仅将于私权威胁最大的公权作为调整和制约的对象从而政治性是西方宪法最为重要的属性现代以来也有不少国家扩展了宪法调整的领域宪法的触角逐渐伸及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并成为一种国际化趋势但这只是基于社会需求而为的被动调整无法从根本上动摇西方人的宪法理念即部门理念局部理念有以点应当注意我所说中国宪法崇尚整体并非指宪法之终极目的在整体而是以整体化总揽性的形式最终达到最有效保障私权的目的在这一点上中国和西方是一致的两者的区别在于西方强调简单的以宪法部门局限于政治领域设立规范通过公权规制实现私权保障而中国更注重于将宪法视作总章程全面的全方位的而又原则性的统领其它部门法调整公权公权关系私权私权关系公权私权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有公权参与的法律关系由宪法性法律规范具体调整这是对固有习惯的承认对西方现有经验的选择接受对私权私权法律关系则进行原则性的指引具体则由私法部门详细规定专门管辖由此可见东西方宪法文化所应当具有的差异是保障私权的方式手段及指向对象的不同而非保障私权这一目的本身我们绝不可置中国文化传统于不顾谋求与西方之苟同宪法产生之初所具有的本原属性也应征了宪法应该是一个宏观的概念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国家是人民相互之间妥协的结果是群体意志的抽象选择国家的公共权力经由人民让渡负责监督协调和管理公民之间因行使私权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于是宪法就是调整公私权的相互关系并对之进行平衡协调最终实现私权保障的目的然而我们仔细分析之后可以发现上述阐释只是现象而非本质经由感性而未至理性甚至可以说社会契约论者从创设这一理论是就抱有很明显的主观色彩即将该理论视为政治工具用于实现国家职能从而保证集团利益而未对其深层本质进行无必要的挖掘应该认识到人民让渡个体权利构建国家权力之最终目的在于保证公民利益的实现而非限制自由约束权利可见在这层意义上公民权利是核心公共权力的形成只是基于私权而为的一种构建是人民之间相互妥协追求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为牢固权利的手段但私权的威胁并不只是来自于公权私权对于私权的行使也会产生很大的威胁公权制约是实现私权的重要方面却并非保障私权之全部社会契约论所持的最大偏见就是忽略了私权之间的斗争这是政治理论的一厢情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社会契约论端正面对私权的态度规范相对私权调整公民彼此之间因行使各自权利而产生的纠纷这是宪法作为人权法和根本法的必然我们应当认识到私权从产生之初就遭受相对私权的威胁公权威胁则是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产物人们冀希望于以制定宪法的方式排除几经产生的威胁而非仅仅消除由其本身所带来的附随性威胁中国法学界对于宪法概念所产生的曲解很大程度说是没有结合中国的国情没有承认传统文化对于宪政的影响机械移植西方经验的结果站在别国文化基台上观望中国是朦胧而畸病的只有透彻理解中国文化真正融入中国文化氛围以中国人固有的东方思维模式挖掘华夏土壤中的宪法精义才可能正确本真的阐释建立在人类大义之上的宪法当然我们也不可否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宪法领域的基本矛盾是整个宪法学的重要基点贯穿于宪法学体系结构的始终近代以来公民权力的最大威胁来自国家权力保障私权不可避免的要对公共权力实施种种制约但我们不可以基本矛盾为由排斥和贬低其它形式的矛盾不可被显要矛盾蒙蔽而武断的视其为宪法概念的种差在抽象化原则化且私法无法顾及的私权之间关系领域根本没有公权的参与所以将该学者所阐述的只强调公权介入的宪法概念进行演绎不难发现部分实际上由宪法调整的领域却被排斥于宪法之外这不能说不是这种界定方式的疏漏笔者认为认识宪法不能着眼于公权介入而应以私权保障为轴系统全面的认识围绕私权保障产生的各种关系这时便产生三个相关的领域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领域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领域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相互之间关系领域这三个相互关联而以有效保障私权行使为最终目的的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有一点应当说明宪法对于前两个领域的具体化调整方式已经成为定论和习惯强行将其分离出宪法组建单独的政治法律部门是不明智且无益的鉴于此把公权介入的法律关系的特殊设定和私权之间关系的原则性调整作为宪法的特异性状从而进行宪法概念的批判界定当属权宜之计笔者认为宪法应该如是界定所谓宪法即具体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相互关系和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抽象调整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国家根本法这样界定可以帮助国人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宪法可以实现宪法理论的自我完善避免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可以更好的将宪法文化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学彻底摆脱西方宪法文化对于中国宪法学发展的束缚俞子清宪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童之伟法权与宪政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付子堂宪法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毛泽东毛泽东选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