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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概念之法律厘定经济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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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抱抱你 上传于:2024-08-27
消费者概念之法律厘定经济法论文论文摘要本文揭示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界定消费者概念上的缺陷并从消费者的变迁功能价值的角度以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出发探讨了知假买假者和医患关系中的患者作为消费者的必要性引发出消费者概念的外延在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发展扩大的趋势最后在借鉴了各国国际组织法律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的基础上笔者将消费者归纳为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转售于他人的自然人论文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活消费知假买假者医患关系一消费者概念之缺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在第2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消法并没有对消费者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那么要理解消费者的内涵外延首先就要判定何为生活消费学界对此有以下两种判断方法一种界定的方法是以购买商品的种类即购买的是不是生活消费品来判定第二种是以购买者购买的目的动机即是否是生活消费的需要来识别第一种判定方法显然是有很大缺陷的许多商品既可以作为生产消费品又可以作为生活消费品比如钢材在用于私人建房时就是一种生活消费因此简单地从购买商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来作为生活消费的标准是不合适的第二种方法从表面看较为合理但目的动机是存在于人的内心的通常只能通过经验法则加以判断比如根据购买商品的数量来判定是否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按照人们的社会生活经验一次购买使用一部手机足矣如果一次购买六七部手机硬说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了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是知假买假但他又完全有可能是买了送人或收藏这样真正的消费者就可能因为多买了几部同样商品被认为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对他们是不公平的再者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是与生产者经营者追求盈利相区别的任何人只要不是为了再次转售获利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购买行为就应被认定为为生活消费就应该被视为消费者实际上生活消费是与个人消费和生产消费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人们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费各种物质资料精神产品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它首先包括吃饭穿衣住房以及使用日用品和交通工具等消费活动其次包括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消费活动如阅读书包杂志看电影电视旅游等而生产消费则是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费生产消费的结果就是新产品的产生生产消费本身属于生产过程因此生活消费的概念是广泛的据此消费者的概念也应是广泛的二消费者概念重新厘定之必要性消法规范的不确定性使得对消费者的判断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无序与迷茫比如对于王海之类的知假买假者和医患关系中的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可以适用消法到目前为止都没有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直接后果便是一些不法之徒趁虚而入大钻法律的空子而另一些急需法律援助的人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另外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结构及经济交易关系消费者的概念更是莫衷一是比如网上购物金融领域中消费者概念的引入等可见对消费者进行明确的定义已是刻不容缓一消费者概念的法理思考工业革命的兴起使得社会生产功能发生了巨大转变消费成了生产最原始和最直接的动力整个社会依赖消费者的消费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壮大在迅速变化和流动的商品洪流中心灵和情感不再是生命体中当然的要旨与中心消费的主体演化为商品流动中的一个符号詹明信先生将这一时代的特征描述为剽窃和精神分裂就前者而言商业经济已经彻底粉碎风格迥异的私人习性盛行于世的模仿之风隔离了人的独特性一如你的指纹不会雷同你的人身独一无二的个体主义已经终结在组织人的时代个体性主体不再存在就后者而言在消费社会中符号商品在加快其过时的同时也决定了个体的无为人是孤立的隔断的一个符号缺乏身份的认同是没有个体特征的无人符号生活使个人生活过于制度化机械化和组织化人类主体性日渐衰弱和疏离最具个人情感因素的个体特征被消解了因此消费者的漫长变迁对消费者的地位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都是是革命性的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指出消费者的概念已从岸边供应者与消费者扩向内陆生活对此加以掌握它将从与生命本身的关系涉及到高度的文化关系的一切生活关系法国社会学家波德里亚则宣称正如中世纪社会通过上帝和魔鬼来建立平衡一样我们的社会是通过消费及对其揭示来建立平衡的从消费者的功能价值来看消费者作为与生产者经营者相对应的一个群体他们通过弱势群体的联合达到与经营者抗衡的力量消费者就是所有具有自然属性的个体成员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和生存而不断与生产经营者打交道且处于劣势的人虽然有部分人因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多面的人格特征使之在一定场合站在了消费者的对立面但一旦脱离自己的职业在生活中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而购买商品时他便又是一个消费者既然每一个人都必须满足个体的需要那么消费者的身份将是与生命同在的也就不存在加入的问题消费者形象的建立并不是与生产者或销售商构成一种对立的局面而是建置在非对抗的基础上的建立不同人格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与价值观念奠定相互交往中的基本模式和基调由此可见消费者不仅仅是单个的主体而是某一特殊共同体的一员是集体人的一份子是整合多元化个体的气质所形成的极为复杂的集体人格因此消费者概念是不能过于狭隘的二我国消法立法目的对消费者概念之引导从我国消法的立法意图看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通过对消费者的保护最终有利于对生产者经营者在制造销售商品时充分注意商品的质量广大消费者的安全就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该归为消费者而言我国目前假货成灾而政府力量仅是杯水车薪另外作为个体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并非所有消费者都知道自己的权利受损并且权利的主张和满足也是需要花费成本的消费者势单力薄议价能力偏弱再加上对争议标的较少诉讼费用等风险因素的考虑大量消费者对权利的实现往往望而却步漠不关心法经济学家将这种全体受害的消费者中只有部分索赔并受到补偿的情形称为履行差错当大量消费者放弃权利请求时不法分子的责任机率就会下降其支付的成本低而获利甚丰有利可图会使不法行为的发生机率上升采取预防性措施来避免违法行为产生的动力大大减弱侵害人宁愿花费一定的代价去补偿部分消费者也不愿停止侵害行为因为当补偿只是针对部分消费者时在支付了补偿金之后仍然余有盈利追求侵权行为是利润最大化的选择而把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形成一支专业打假队伍有利于充分利用群众资源对不法分子形成威慑作用这样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在他们的严厉打击下就会减少消费者的权益将最终得到保障当然消费者的概念设置并不能抹煞其作为个体与生俱来的本性他仍是一个机会主义和利己主义者或许有人会质疑知假买假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源占有较充分已经具备与经营者讨价还价的能力不属于消法保护的弱者但试想一下若因为知假买假者懂知识识虚假明是非就被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对消费者进行分流那么这些在财富知识智力上相对高的特定人群又如何利用其自身资源优势代表消费者现实利益诉求去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这不仅对他们是不公平的对广大普通消费者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另外在医患关系中探讨患者的消费者地位问题时我们发现在整个医疗活动中由于医疗服务技术要求高信息不对称医生始终处于主导和优势地位而患者则处于缺乏选择权的被动地位患者明显是医患关系中的弱者如果不将其视为消费者而仅仅作为普通民事关系的一方主体那么势单力孤的患者就无法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无力与强大的医院平等谈判消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也无以体现从道理上说当正饱受病痛折磨的患者走入陌生的医院时他们无疑处在弱者的地位医护人员必须把患者当作消费者在平等的基础上尊重他们的权利与人格在一个健康的消费过程中无论在任何时候消费者有权要求耐心的服务无论多么复杂的医疗过程消费者有权得到医护人员必要的解释这其实也是医德自身的要求然而现实告诉我们的却是道德的自律太难抵抗人性的弱点了只有通过一种有效的制度约束和保障才能保证既有目的的实现因此把患者当作消费者正是由一种没有约束力的自律走向一种法律的他律职业的他律舆论的他律最终达到保护患者减少医疗事故的目的于是当患者走入医院时我们看到的又是另外一幅场景他们不再是低人一等低声下气的求医而成为平平等等的请医买医可见消费者应该获得更广泛的身份认同使这样一群人的集合足以与势力强大的生产者经营者达成制约平衡现今消费者概念的不确定性不仅没有阐释清楚消费者的内涵对其外延的认定亦是模糊的三消费者概念之厘定消费者这个概念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发展不断推进它所包含的外延也无限扩大过去的观点已经显得腐朽陈旧必须对其进行适合时代变化的新的阐释为此我们比较分析了各国国际组织及法律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以期从中得到些许启发比如泰国1979年公布的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英国1974年颁布的消费者信用法规定消费者是非因自己经营业务而接受同供货商在日常营业中向他或经要求为他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人另外1978年5月10日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一词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消费者的定义为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有别于为再贩卖为目的的购买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或服务契约适应受让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当为消费者牛津法律辞典将消费者归纳为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由此可见国外对消费者概念的外延限制很少只要是与生产者经营者相对的类群均被纳入消费者的范畴而不论其目的动机在此笔者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转售于他人的自然人这一界定既明确了消费者群体的范围同时又不乏体现了消法保护社会经济弱者利益的立法宗旨首先消费者应是自然人而非组织单位因为只有自然人才需要为满足个体需求进行消费单位是由无数自然人组成的集合它的需要仅仅是自然人需要的反映况且消法对消费者采取倾斜式保护主要基于消费者作为个体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强大的生产者经营者抗衡若将单位也作为消费者加以保护当它与某些个体经营者甚至中小型企业发生经济关系时不仅在经济实力上占优在法律上又受到特殊保护对其相对方将是极不公平的是有违消法立法初衷的另外消法中规定的很多消费者权利比如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权索赔权结社权交易权隐私权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等都仅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而非单位其次消费目的的非盈利性消费者的概念应是与经营者相对立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论是个人直接消费还是用于送人收藏等其它用途只要他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各种形式的服务时没有以转售他人从而盈利为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是为买而买那么他便是消费者美国联邦瑕疵担保法第101条第3款对消费者的定义便是一消费性商品的买受人非以转售为目的二商品的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限内的受让人三适用商品或服务的担保条款的人根据解释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为其本人家人或家庭而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不同于合伙或公司是以进行商业交易通过转售来获得商业利益为目的的最后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人可见消费者可以是直接与经营者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直接购买商品的人也可以是非合同当事人只要他在使用商品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获得也应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同样在有关服务合同中消费者可以是直接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这其中又涉及到一个问题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否应是有偿的即是否应支付相应的对价我国著名学者王利民教授就认为没有支付对价并非不是消费者例如免费试用或免费品尝中虽然免费试用或免费品尝者并没有支付给商家对价但一旦对他们造成了损害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商家须承担合同上的义务那么在消法领域免费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个人也可以作为消费者享有权利当然这不包括非消费行为的如接受扶贫救济希望工程的捐赠等参考文献梁慧星关于消法四十九条的解释适用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第3版王利民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詹明信后现代主义与消费社会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三联书店1997年版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61页波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页谢晓尧消费者人的法律形塑与制度价值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欧阳景根译上海三联出版社第152页TheMagnusonMossWarrantyFederalTradeCommissionImprovementAct15USCA2301121975转载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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