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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经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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偸生厭世 上传于:2024-08-12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任何一部门法的产生都是依从于它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其功能表现也总是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社会之需要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是商法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商法产生于商品经济初始时期经济法产生于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后期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经历了以民商法为基础的商品经济阶段后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的结果是国家权力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有机体系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自身价值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经济法功能实现是建立在以民商法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现在市场经济的自身缺陷和民商法对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的克服存在的局限一反对权利滥用就人们认识社会现象的基点来讲主要有两种方法论即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按整体主义的观念虽然社会有机体的存在与发展是以个体的存在及每一个体功能的发挥为基础但个体的存在及功能的发挥又都依社会的存在为条件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及社会化高度发展的现代经济条件下个体所处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对其取得的经济成就尤为重要不仅如此就每一个体来讲社会总是先于个体存在因此从整体主义讲处于社会有机体中的功能个体的权利与其说是持有者之权利不如说是权利保持者之社会的权能而己故经济法不是在授予个体以权利而是在积极地限制或防范权利的滥用以担保权利人行使社会机能之可能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经济权利的行使从个别的短期看并没有侵犯另一权利但从有机整体主义看任何经济权利的行使都具有外部性都可能对经济机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为了保证整个经济机体的健康持续运行任何经济权利的行使都应有限度超越限度行使权利即构成权利滥用在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人们并非总是遵循社会规范进行沟通协调和配合的因此偏离规范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在以民商法为基础的私法保护和倡导私权的前提下这种现象的发生就更不足为奇私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在产权界定清晰的法律基础上充分肯定和保障权利的自由交换即私法自治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民商法足以使市场主体自愿高效地达成交易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但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垄断和限制竞争等市场障碍出现市场经济合理地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比如当市场经营主体依据合同自由形成卡特尔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时候或者依据合同自由和经营自由通过企业兼并形成垄断并支配市场的时候或者依据经营自由原则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或者依据经济自由原则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时候等等这就需要公权力介入私权利领域对私权利进行限制以防止私权滥用经济法恰恰就是确认政府干预通过限制市场主体的过于自利的行为对自利行为设定法律界限的可见民商法积极鼓励社会个体私权的实现经济法为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而主动积极地介入以防止这种私权的滥用二者功能基础相同功能方向相反二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非理性行为社会秩序与自由的对立统一为权利设定了界限使经济法限制权利的功能具有存在基础辩证法告诉我们权利是通过限制自由而实现的这种限制下的和谐状态便是秩序在社会秩序的动态平衡中限制自由与实现权利的要求为经济法提供基础在法制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应当保持平衡然而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是市场经济本身内在的本质矛盾表现为垄断不完全竞争不公平分配经济投机总量失衡周期性经济危机生态失衡等市场缺陷这些缺陷表明个人利益只有与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发展才能得到实现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均以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为目的因而不可能自觉地反映社会需要及其长远变动趋势也不可能自觉地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效结合他们出于搭便车的最底成本算计和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会顾及对公共产品的破坏更不会主动去维护在这些方面经济法具有传统私法所不具有的功能事实是国家凭借和利用公权力介入市场主体的私权利责令私权利主体支付和承担破坏成本维护公共产品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公权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介入干预私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恰恰是经济法调整范围从个人本位转向对社会本位的偏重是西方法哲学或立法指导思想在当代的重大变化经济法的出现正是这种变化在规范上的表现社会本位作为一种法哲学原则并不是对个人私权本位的否定或绝对替代而只是将传统民商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延伸到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中用以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某些非理性行为与民商法追求个体财富的最大化相比经济法则强调个体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必须做出牺牲三确保权利实现的公平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促进市场主体有效公平公正的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经济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都需要经济法规制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国家运用公权力以经济法律形式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力图使市场获得最理想的资源配置效率西方经济发展史表明一个健康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来自于其广大市场主体的自身活力的发挥而不是拔苗助长更不是代替当个体的自由得到较好保障和发挥的时候社会发展往往显得稳定和有效当个体自由受到较多限制或压制的时候社会发展则往往显得固步不前甚至混乱个体自由和发展永远是社会的主旋律是健康社会内在的东西所以因市场失灵等引起的社会问题虽然需要国家外在力量的矫正但这也只是矫正它永远不能代替市场自由本身任何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只能由他自己去感觉和凭自己的能力达到他人包办不了也代替不了别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帮助或推动而已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完全缘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所以经济法的干预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因为对不存在失灵的市场进行干预只会侵犯经济人的私权而无任何有效益的干预产出只会减弱经济人良性的自利能力同时激化经济人自利动机中的非理性成分从而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规律因此市场经济下国家干预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应以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有效竞争为标准经济法不能取代民商法而是以民商法为基础而且经济法对经济的干预不仅在于预防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更主要的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各种非市场因素障碍予以消除建立公平自由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为民商法奠定和维持存在的基础如果说民商法强调对所有的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以保证竞争活力的话那么经济法就是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弱势主体的同时防止绝对优势主体滥用权利以保证充分竞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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