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概念缘起的法哲学思考论文摘要公法人是大陆法系法人制度的重要组成作为一种思维的产物公法人制度蕴含着思想与方法的历史变迁其中公权力意志的人格化是理性主义思维与权利本体论的必然而公法人主体地位的明确化则是实证主义方法与法学科学化的结果公法人的制度化则同现实主义立场与公法认识论变迁紧密相关关键词公法人理性主义实证主义现实主义团体自古有之但直到年胡果才第一次在实定法哲学之自然法一书中提出了明确的法人概念如果说法人概念的确立是现实与法律思想相结合的产物那么公法人概念的缘起则更多地承载着思维的历史必然作为一种组织类别公法人由萌生至完备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这一历程中法学思想不仅为公法人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逻辑与体系上的媒介和催化剂而且是现实需求在法律体系中的升华与凝练作为一种思维的产物公法人制度蕴含着思想与方法的历史变迁剥开尘封已久的历史积淀追溯一种制度的源头与流变是把握它的必然路径而历史分析是对过去精神现实的一种叙述只有通过对当时承载思想的现实进行回顾与思考历史分析才见深刻因此在理论视野中了解公法人制度的全貌和发展脉络只有深入到法学思想的流变之中将其放置在它所托生出来的理论渊源中来把握去理解它的实际结构和动机公法人制度的缘起和变迁方可得到清晰的理解一公权力意志的人格化理性主义思维与权利本体论的必然以一贯之的理性主义倾向是大陆法系的鲜明特征在公法人概念的起源上理性主义不仅为其积累了充分而体系化的基础理念而且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思维工具即理性公权力与主观权利的弥合一种理性思维的结果启蒙思想家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出发强调对事物规律的求知和探索并通过辩论推理的哲学方法创造出伟大严密完整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体系这种追究万物共同本源的理性思维方式对于大陆法系的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受理性主义的影响法学家从对法律本体追问的角度来形塑理论体系将主观权利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从而形成以主观权利为基础的法律本体论并以确定不同法律人格的主观权利作为法律的主要任务正如狄骥所言当时法律判例和法的学说所奋斗的目标在于确定个人主观权利所获致的限制范围在这一理论体系中公法的核心问题在于确立国家的主观权利主权与个人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早在罗马法中法这一用语就始终蕴含着法律和权利两种意义近代理性主义的法律体系则建立于孤立的自然人的天赋人权之上认为人是自由的也是自律的并有自由发展这种活动的能力即权利而权利体现为个人意志所固有的一种能力理性主义将个人抽象的理性的主观权利视为法的永恒目的并从中引申出一种理想的绝对的法的概念即理性的自然法观念在这一法律结构中主观权利占据最根本的位置成为一切法律结构永恒的基础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归属所有实定法的最高宗旨在于根据立法时法律道德原则保障个人的主观权利在这种具有浓烈的个人主义色彩的法律体系中权利成为法律思想的起点与核心命题其他一切法律概念都以权利概念为支点整个法律概念体系因此建立在主观权利之上世纪同上述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哲学同期存在着另一种理论即执政者理由的理论这一理论是欧洲民族解放运动的产物它同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兴起紧密联系目的在于加强世俗国家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加强势必与理性主义的天赋人权与个人自治相冲突因此世纪思想家的努力方向乃是在自然法的要求与执政者理由的需要之间维持某种形式的平衡或调和以谋求这一社会现实的理论支持在此背景之下法国政治哲学家让布丹首先提出了主权学说将公共权力视为一种特殊的主观权利主权以阐明国家权力的合理性布丹指出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是一个国家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狄骥在评论主权的法律性质时指出在世纪和世纪主权意味着掌握在国王手中的一种命令权他是一种与财产权同类的权利国王行使主权正象他行使其他的世袭权利一样主权是一种世袭权利它与其他财产权区别在于它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以至于它是绝对不可分割也不能转让的此后虽然布丹提出的君主主权观念受到民主思潮的猛烈冲击但主权概念一直被保留和继承下来并随之成为近代公法体系的核心从法律体系的意义而言主权概念的直接效果在于使公法与私法具有了一个共同的基础主观权利从而形成了公私法法律思维方法以及逻辑起点的统一公权力归属的追问公权力意志的人格化如前所述主观权利成为近代法律体系的核心与基础因此探求这种主观权利的本质与核心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是意志说利益说意志利益混合说均不可否认主观权利中意志因素的不可或缺主观权利只能是一种通过外在行为来表现自身的意志力量这种力量向某种客体施加影响而这一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得到其他意志的尊重因此主观权利包含着三项要素一个具有某种意志的主体他表达着自己的意志主体的意志所涉及的某种客体或对象主体之外的其他人主体对客体施加的影响而这些人出于对主体权利的尊重而默然承受这种影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任何主观权利都从属于不同的意志主体而这种意志的主体因法律的认同成为法律主体对于理性主义的法律体系而言如果有主观权利也就必须有一个主体因为个人的意志成为法律效果的动因使行为的效果与之结合法律主体的存在目的在于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以便一种意志能产生符合这一目的的法律效果因此在以主观权利为核心的近代法律体系中法律主体成为法律结构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法律是应然法则只要人类思想还在活动主体和它结构的法律问题就会是一个伴随法律历史永生不灭的法律命题主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主观权利毫不例外地应以意志为核心因此必须不惜任何代价求得一种赋有自觉意志的实体使它能成为主权的主体主权的执掌者随着君主主权说的彻底否定无论是法国的国民主权还是德国的国家主权说共性之处在于通过主权意志的抽象化和人格化将民主思想国家理论融合贯通于主权学说确立主权的法律归属盘点有关主权归属的论述主权学说的民主化从霍布斯的集合式全体意志中初见端倪这种全体意志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成长为一种共同意志进而抽象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人格公我基于大革命的民主主义精神法国的国民主权学说将这一抽象意志的主体确定为民族认为民族是主权的原始执掌者民族是一个人格具有人格的一切属性自觉意识和意志黑格尔则将卢梭的共同意志进一步抽象化从而确立了一个理性意志并将其人格化依照黑格尔的说法主权的主要执掌者是国家而国家各个主观的要素民族领土政府是不可分割的康德受卢梭的影响认为国家是人类为了限制在自然状态下各个个人滥用自由以及保护每个人免受他人侵害而成立的人民和各民族由于他们彼此间的相互影响需要有一个法律的社会组织把他们联合起来服从一个意志他们可以分享什么是权利就一个民族中的每个人的彼此关系而言在这个社会状态中构成公民的联合体而言便组成一个国家这种国家的基础就是法律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这一论述将国家的组成与法律相结合从而实现了立宪主义与主权学说的统一晚后的德国法学家基于国家统一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它肯定了主权的原始和唯一的执掌者就是国家本身而国家就其保护和显示人民用来在精神上实现共同利益的一切强力来说它是法律命令所承认的最高法人人格国家的意志能力就是发号施令的权力它被称为国家的权力从而得出国家是固定于一定领土上并组成政府的民族组合团体是单一而复合的法律主体的结论这一逻辑结论为进一步确立国家的公法人地位提供了理论积淀二公法人主体地位的明确化实证主义方法与法学科学化的结果自世纪起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争论以一种温和的方式再次爆发这一潮流对法学思想的影响体现为法学方法由理性主义向实证主义的演进这种实证主义法哲学的出现是对以理性与抽象为基础的传统自然法学的冲击与挑战他们完全以经验的态度来看待法律不赞同研究和寻求法律制度的终极价值认为超出经验的本体论问题应当取消主张用科学取代哲学而科学的使命就是发现经验世界中的规律在这一主导思想下法律实证主义试图将价值这一抽象的理念排除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外从而把法学的任务限制在分析和剖析实在的法律制度以纯法律研究方法取代对法律的理想意图和社会目的的理性探求并形成了以概念分析为特色的概念法学在公法领域公法学者反理性主义的直接成果之一就是运用纯法律研究方法把国家结构中的法律秩序提高到一个新的概念高度即法人因此如果说理性主义为公权力人格化的产生提供了法学赖以存在的工具理性实证主义则增强了法律思维方式中的逻辑力量是公法人概念产生的催化剂法人一个科学体系的标志性概念法人概念的产生取决于现实的需要和技术的成熟实体上的法人的诞生体现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而法律层面上法人的制度化则是法律技术的体现完成法人从物质形态到法律制度的升华是以实证为主导的概念法学的功绩概念法学以对人类把握世界理性能力的坚信不疑为认识论的基础在立法上追求制定包罗万象逻辑统一内容完备的法典以维护个人自由与平等权为出发点主张限制或取消法律适用者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上要求实现法官对法律严格形式主义的适用这使得法律规则本身的逻辑成为法律的生命法律决定主要通过规则体系本身的逻辑推导而不求诸外部价值支援从而将法律视为相对独立于社会实体性价值和权力的自治系统并建构了一个抽象的法律体系用以调整社会关系致力于把法律纯化为与外在因素独立的理论结构使法律成为一个自足的体系概念法学以重视对概念的分析以及法律结构体系的构建为特点在方法上试图将现代的科学方法引入法学模拟自然科学的方法将法律概念化体系化体系化思想是其重要特征即通过意义的关联将多样性的事物统一为一个整体并在对具体材料作分析的基础上将特定时期的社会现实与法律制度内在的逻辑要求融合进而凝练概括为一些抽象的专业术语用结构概念将法律秩序整合为一个统一的制度系统而不是一个松散的规则集合形成概念有机体这种体系化思维代表人类引用科学方法力争正义的意志发挥着整合维持法秩序的作用概念法学认为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把某个生活事实归入到某个特殊的概念中的过程因此法学家必须创造出一套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这样一套符号体系既有利于增进法学家共同体内部的交流而且也能够使法学知识区别于没有经过理论加工的社会知识和常识唯有如此法学家的特殊性以及法学学科的独特性和独立性才能够凸显出来因此概念法学家致力于从人类的行为中发现一般性的规律总结这些规律并将之适用于法律规范中这一过程是一个从社会事实到语言的过程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即从经验到概念的过程这种实证主义方法以及由此演化出来的概念法学主导下法律概念化体系化成为法学科学化的标志并最终从社会和人类行为中推导出了人格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法律行为等技术性概念构成一个概念谱系并以此为纽带使得法律体系得以前后融通秩序井然因此作为一个学术性的技术术语与其说法人是一件事物毋宁说它更近似于一种方法是法学研究方法试图科学化的产物也是法律体系上升为成熟的独立学科的标志性概念之一国家公法人身份的确立立宪主义立场与实证主义方法结合的产物在概念法学的实证要求下公法的首要任务在于将法律因素与所有非法律的存在物彻底分离通过逻辑的概念建造以获取理性主义主导下公法所欠缺的独立性与科学性形成公法概念谱系并逐步逻辑化体系化在概念法学的德国激发国家法摆脱政治有双重原因一方面想摆脱作为革命失败创伤中的痛苦回忆的政治另一方面想摆脱作为阻碍公法建构法学的政治从而促使法学方法转到实证主义通过纯净法学方法使法学科学化在概念法学的实证分析的作用下首次在公法学中引入了法人概念催生了国法学中的国家法人说从而确立了国家作为公法人的法律身份将法人概念同公权力主体相结合开创了公法上的主体概念并以此为核心构建了传统的公法体系戈勃和拉邦德是最早将法律学的方法运用于公法学的研究的他们学说中所体现出自然法学的立宪主义立场与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的结合成为贯穿于世纪德国实证主义公法学的源流戈勃在卢梭黑格尔等所创设的国家抽象法人格观念的基础之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国家法人的概念并从法人的角度出发运用法律学的方法对国家法人进行法学分析从而使得潘德克顿法学的方法渗入到了公法学研究之中他坚定地从法学角度思考国家旨在对教义性的基本概念进行更加清晰具体准确论述其目的在于追求概念的清晰准确把所有属于伦理道德和政治考虑的非法学因素清除干净发展公法的基本概念并实现公法的体系化继戈勃之后继续以纯粹的逻辑性思维从事公法研究的是拉邦德他将公法从所有的附政治的以及国家哲学的理由中纯化出来意图建立一个纯净的科学的法学并使这种逻辑的形式的方法在公法学中占据统治地位通过对成文法进行逻辑整理确立一般性的法律概念再据此构成一个概念及原则的综合体系并在实证主义主导下以法律主体意志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概念致力于国家人格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从而使国家法人学说更趋于完善此后耶律内克则在总结与调和的基础上区分了实然与应然规范和经验将国家人格学说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他进一步指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国家是由国民所组成的法人团体它建立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并且被赋予了一种发布命令的权力或者用一种更为流行的表达方式国家是被赋予了一种原初的发布命令权的区域性法人团体将国家视为公法人除了满足公法学科体系的内在逻辑需要之外其政治含义在于为共同体在法律体系中争取一个具有非价值色彩的科学定位通过中立化的国家主权理论化解主权在君与主权在民这一矛盾将法人机关学说与官僚体制相呼应用统一意志与责任把职能各异的机关整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确立国家作为一个意志主体并用科层制作为组织形态层级节制作为规制手段以保障这种意志的一致借以维护民族国家的统一三公法人的制度化现实主义立场与公法认识论变迁的体现虽然科学化运动确立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但现实主义者认为这种抽象性的思考会毁灭生命的多样性和历史的多元性复杂性把生命变成了灰色的理论和概念并指责潘德克顿法学用形式主义抽空了所有公法概念和制度的政治意义立足于社会现实的法国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狄骥指出社会是永远发展变化的法律只是社会演进的保障体系同每一种社会现象一样法律也处于持续的变迁中因此任何法律体系都不可能是终极性的基于这种社会的发展和演变的无限性现实主义者认为任何法律体系都必须立足于一定的社会现实这种认识立场必然反映到公法人制度的研究中从而将公法人与社会的现实性与发展性相联系进而承认国家意志之外其它公法意志主体的存在价值并为现代公法人制度的确定奠定基础团体主义的法人格理论公法人繁荣的机会之门现实主义以人的社会性作为法学研究的出发点认为所有关于法基础的学说的出发点应该是自然存在的人但自然存在的人并不是世纪哲学家所说的孤立和自由的存在他是社会相互关联中的个体认为人的这种社会性并不是一个先验的断言而是毋庸置疑的观察结果因此任何法律学说和理论均应以这一现实为出发点以脱离传统法学中形而上学的桎梏基于此种出发点通过对德意志民族历史上的生活状况的考察基尔克格外重视国家和共同体的存在价值认为团体是人类基本的生活方式不是个人的手段而本身就是一种本体性的社会存在所以基尔克对社会政策和国家政策表现了高度的热情认为个人在社会和国家中离不开无数超越个人的甚至是世代相传的在社会环境下成长起来的组织立足于这种现实主义立场基尔克提出了社会法的理念指出社会法不同于传统的个人法社会法是从人的结合的本质出发对人的共同形态的内部存在进行整理从小的团体到大的团体从低的团体到高的团体日积月累的建设性的法则是从夫妻到家庭从家庭到村落逐渐向上逐渐扩大最终至国家的构造起来的组织法基尔克在这种社会法观念基础上从批驳形式主义与个人主义入手形成其团体人格理论法人实在说他在方法论上反对拉班德把法学紧缩为概念的逻辑研究认为法的体系与概念与法的历史无法分离法学方法倘若要满足真正的科学要求它必须同时是不折不扣的历史方法并运用历史分析的手法揭示了团体人格的存在是一种社会现实同时反对萨维尼的个人主义的认识立场认为法人应当是现实的人格联合体是有机统一体它由个人和其他社团组成具有固有的目的它通过自己的社会法体系把自己组织起来有自主意志和行动从而它拥有真正的个性是权利与义务的适当主体这种社会法理念的目的在于将人的共存性与法的社会性结合起来实现了法人由个人主义向团体主义学说的过渡其良苦用心在于强调团体主义的重要性基尔克这种基于社会法思想的团体人格理论反映了年以后自由主义的政治诉求动机在于将国家视为历史生成的有机体有意志能力的法律人格自治社团的联合体坚持个体和整体的和谐反对国家权力与服从的机械论思想以社团的国家思想取代君主制和官僚制的国家思想将统治原则和社团原则相互结合以便将国家的公共职能分散到各个有机体实现对平等之下的生活关系进行自治的和自由的塑造这种团体思想在法国公法学家奥里乌观点中得到更为明确的表达他把团体定义为一种从法律上可以在社会环境中得以实现的持续存在的一种职业或事业单位的观念得出国家乃是诸多团体现象中最突出的代表而非无限集权的实体的结论肯定了现实中具有自治性与独立性的团体如乡镇市同业公会公共设施等团体的法律地位并将其统称为公法人这种社团法思想根源于社会实践是对世纪中期德国社团繁荣以及以乡镇自治为核心的地方改革的反映也是对社会自我控制的巨大潜力的学术肯定在这一背景下基尔克社团法的基本思想以对社会关系中自治和自由的塑造为目的反对在公法中片面强调统治因素从而使公法从起初的以主权与个人权利的对峙为核心转化为研究规范整体的国家与其内部组织之间的关系这种社团立场和团体主义精神具有一种缓冲作用为社团自治打开方便之门以此形成对国家权力的有效抗衡和职能分担从主权到公共目的公法人本质的客观化同样立足于现实以及人的社会性狄骥以公务学说取代传统的主权学说对公法体系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如果说社团思想是对官僚制国家以及行政一体化理论的突破肯定了以自治为属性的公法社团的法律地位那么公务学说则是对主权观念的改造虽然狄骥意欲通过排除不可证明的意志作为权利的本质进而否定权利法人等概念但其公务学说无意中成为明确公共设施等公务组织的公法人身份的理论根源随着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们之间明显存在的相互依赖关系经济利益的连带关系不断加强的商业联系智力成果与科学发现的广泛传播都向国家施加了组织提供这些公共服务的责任面对此种情况国家的职能已经不再局限于公共权力的行使现有的证据已经断然向我们表明以前曾经作为我们政治制度之基础的那些观念正在逐步解体到目前为止仍然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即将取代它们的新制度建立在截然不同的观念之上因此狄骥基于现实主义的立场在社会连带关系之上建立了他的法治观念以及国家与法的关系认为不同于建立在先验的理性主义的个人权利基础的法治原则这种基于社会连带的法律学说以一种客观的方式确定了法治原则的来源及范围反映社会相互依存性的客观社会规则因而被称为国家和法律的客观性学说在这种客观的公法观念中狄骥抛弃了主权以及主权人格等所谓抽象的主观概念认为政府的义务在于组织特定的服务确保服务的持续性并控制这些服务的运作因此公法不再是由某个享有发布命令权的并有权决定在一个特定领域之内个人与群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主权者来加以执行的大量规则现代的国家理论设计了大量的对组织公用事业进行规制并保障这些公用事业正常和不间断地发挥效用的规则公法也不再把解决个人的主观权利与人格化国家的主观权利主权之间冲突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它还旨在对政府的社会职能进行组织即对政府大量的非权力性公务行为进行规范调整这种变迁反映到法律体系中体现为一种注重实际的社会化的法律制度正在取代早先那种抽象的主观主义制度这种客观法观念的确立意味着关于国家的理论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纪元一种新的公务概念正在逐渐取代主权的概念而成为公法的基础基于这一观念狄骥认为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成为国家的重要职能而任何因其与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促进不可分割而必须由政府来加以规范和控制的活动就是一项公务只要它具有除非通过政府干预否则便不能得到保障的特征并倾向于从直接目的的角度来理解公务活动中的公共利益在这一背景下大量以履行公共服务为目的的组织应运而生这些组织不同于传统以机械的层级隶属为特征的官僚机构具有一定的意志自主性且组织形态灵活这类组织具有特殊的公法意义但是否可以冠之以公法人的称谓以及能否以其拥有的公共目的为公法人的共同标识仍然是一个尚待解决的法律技术问题随后法国公法学在公务观念的基础上发展了分权学说为公法人多元化提供理论支撑并在水平分权公务分权的基础上构建了现代公法人制度而世纪末德国民法典的诞生则进一步促成了公法人概念在实定法中的落实在塑造民法法人概念的同时明确了公法人的身份实现了以公共目的为核心的公务观念与法人组织形态的结合其后在公共目的这一基调上对公法人组织形态的研究成为公法人研究的核心如奥托迈耶以公共目的为核心将公共设施界定为一种手段存在物它是物的也是人的它被确定为在公共行政主体手中连续服务于特殊公共目的公法人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公共目的公用宣示公共使用权公法上的养护义务等创作出具有权利能力的公法设施一书完成了对公法设施的组织定性并在公共目的的基础上构建了德国的公法人制度因此将目的与组织形态相结合从目的的角度构建整个公法体系是现代公法的特点这种认识角度的变迁直接或间接地改变了公法从主权角度来界定解读公法人的传统并使得现代公法人概念得以成立进而在公共目的的基础上形成发展公法人制度为公法人制度的完善发挥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月版第页第页第页第页法莱昂狄骥著宪法论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第页第页第页第页第页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第页法莱昂狄骥公法的没变迁郑戈译辽海春风文艺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第页第页第页第页第页第页龙卫球著法律主体概念的基础性分析兼论法律主体预定问题发表于学术界年第期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第卷第章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宋志明孙小金著世纪中国实证哲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德米歇尔施托莱斯著雷勇译德国公法史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第页第页第页第页德国民法典第条和第条第款规定民法典适用于公法法人第条将公法法人分为公法社团法人基金会公法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