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名称、定义和特征
、名称
17世纪以前,罗马的“万民法”——“市民法”。
1625年,格老秀斯——国际法之父,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万国法)
18世纪末,英国边沁首次使用国际法。
、定义
定义:国际法是关于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制度或国际法律体系的简称。国际法是规范国际社会的法,是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而形成和发展的国际社会的产物。
、特征
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
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家单独制裁——政治、经济、道义、舆论、外交、军事方面。
集体制裁——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执行行动。
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法律性
法律性质: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具有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奥斯汀: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是实在的国际道德,类似于团体的那些规则。
、国际法的国际性
主要是社会基础、调整对象和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三、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