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但是条约必须遵守不是绝对的。奴役性的不平等条约不应遵守,而且,即使是合法有效的条约,由于签订条约时的情势发生了根本变化,当事国也可以此为由修改或终止条约。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3.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把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部分占为己有。对资源开发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
4.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不必须以书面方式
3、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
四、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和特点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大国一致”原则
五、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A.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