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和法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争论。
答:(1)国际法的主体资格是指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国际法律人格者。应当具备三个要件:①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②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③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2)国际法主体范围一般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解放(独立)的民族,至于个人和法人是否也应当属于国际法的主体仍存在诸多争议。但多数学者持个人和法人不具备国际法的主体资格。
(3)个人和法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存在争议。但从国际法的构成要件来看,大多数学者所持观点认为个人和法人是不能直接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以为其不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即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直接地由国际法,而不是间接地通过国内法来规定的。
试述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传统方式及其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答:(1)国际法上土取得和变更的传统方式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的传统方式为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等方式取得新领土。先占是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 时效是对他国领土实行长时期的实际占领;割让是根据条约转移部分领土;征服是因战争中灭亡敌国之后取得其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