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继承第三组曹月李春艳李婷穆文龙张安娜一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范围国家继承是指由于自身某些变化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所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被另一国家取代的情形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1978年维也纳公约和1983年的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1983年维也纳公约认为国家继承statesuccession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国家继承在国际实践中总是与领土的变更密切相连国家领土的变更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因此在国际法学领有将国家继承区分为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的1从国际实践来看全部继承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领土变更的情形下第一自愿合并自愿合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新的国家而原有的国家不复存在另一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以上国家并入另一个国家成为后者的一个部分而且后者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继续存在前者作为国际法上的人格者已经不复存在1958年埃及和叙利亚合并成为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则属于前者1990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并入联邦德国就属于后者第二解体一个国家的领土分离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原来的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不复存在如1992年前南斯拉夫解体为斯洛文尼亚南联盟克罗地亚马其顿波黑等国家1992年捷克斯洛伐克解体而产生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新的国家第三吞并一个国家由于被武力征服而完全被另一个国际人格者所兼并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殖民主义时代2部分继承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分离一国的一部分或者几个部分从该国脱离出去成为新国家而原来的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然存在第二割让或交换领土一个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成为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例如1867年俄国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第三新独立国家此外从国际法的历史来看在武力兼并割让的情况下也会发生国家的继承一个主权国家成为附庸国或被保护国时也会发生部分继承虽然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所导致的与国际人格者的变化密切相关的情势但国家继承所发生的实际范围却并不确定目前只有上述的1978年和1983年两个维也纳公约专门对国家继承进行规定而且两个公约都没有正式生效因此有关继承的国际法规则还主要是国际习惯法依据上述两个公约国家继承的发生本身是要符合国际法的尤其是要符合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两个维也纳公约规定了条约继承国家财产继承国家档案继承和国家债务继承二国家继承的规则案例坦桑尼亚政府声明1961年坦桑尼亚政府就条约的继承问题向联合国秘书处递交了一份声明在该声明中坦桑尼亚政府认为关于联合王国代表坦桑尼亚有效缔结的各项双边条约或者有效适用于前者领土而延伸到后者领土的各项双边条约除非早先双方同意废除或修改否则坦桑尼亚政府愿意自独立之日起两年内在互惠的基础上在其领土范围内继续适用所有这些条约的各项规定在两年届满时坦桑尼亚政府将把上述条约中那些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不能以其他方式继续存在的条约视为终止政府意识到适用于双边条约的上述声明不能等同适用于多边条约所以关于多边条约坦桑尼亚政府建议对它们进行逐一审查并向保管者指出在每一种情况下它希望对各该条约是否采取确认终止确认继承或是确认加入在此临时审查期间独立前已经适用于或延伸适用于坦桑尼亚领土的多边条约的任何当事方均可在互惠基础上根据该条约的条款向坦桑尼亚政府提出异议一条约的继承如果国家继承是权利和义务的继承那么条约的继承就是国家继承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因为国家的这些可以继承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国家通过对外缔结的条约而确立的国家对国际条约的继承解决的问题是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在国际法学中对此问题有以下不同的主张第一全部继承说认为被继承国的条约权利和义务都应由继承国继承此学说根据国内法的继承概念来解释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将与自然人死亡有关的继承原则运用到国家继承中第二否定继承说即否定继承国对被继承国对外签订的国际条约的继承这种学说从国家主权出发认为主权国家的领土变更就是主权变更主权变更后的领土或居民都变为无主物继承国可以利用它他们建立一个新的主权而原来的国家主权不能移转因为主权属一国专有此说完全否定了国家继承的存在第三折中说认为对于被继承国对外签订的国际条约的继承首先必须分析具体情况然后在分析的基础上区别对待这种学说是建立在国际法上的继承与国内法上的继承完全不同的基础之上的又被称为公法继承说国家继承理论往往就是建立在第三种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它着重关注的是哪些条约是可以继承的1978年维也纳公约是按照将领土变更区分为部分领土的变更独立合并和分离等四种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条约继承规则1部分领土变更时的条约继承根据公约规定在此情形之下被继承国的条约自国家继承之日起停止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生效继承国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起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生效2国家独立时的条约继承新独立国家是指在国家继承之日前由被继承国负责其国际关系的附属领土的继承国新独立国家对于任何条约没有义务维持其效力或成为当事国根据公约第16条新独立国家有权决定是否继承原宗主国订立的条约公约实际上承认了白板规则白板规则主张新独立的国家不受原宗主国订立的任何条约的约束按照公约规定有关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的具体规则是1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对原宗主国参加的多边条约有继承的权利而且行使这权利无须得到作为被继承国的原宗主国的同意继承国可发出继承通知确定其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或者依条约规定或因为谈判国数目有限或因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任何其他国家参加该条约必须认为应经全体当事国同意时新独立国家只有在获得此种同意后才可确立其成为该条约当事国2双边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双边条约在以下情况下被认为在新独立国家与其他当事国之间有效其一两国已经明示同意其二因两国之间的行为可认为两国间已经同意有效在国家对条约继承的实践中新独立国家出现后联合国秘书长往往将前宗主国所签订的条约清单通知该国由它决定是否继承新独立国家则一般采取与被继承国订立继承协定发表继承宣布或者发表暂时继承宣言的方式来表达继承的意愿发表暂时继承宣言的方式是由赞比亚和坦桑尼亚创立的一般是继承国单方面宣告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接受被继承国的权利和义务待审查条约后再作出继承与否的决定通常又被称为尼雷尔主义或赞比亚方式案例坦桑尼亚政府声明3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领土组成新独立的国家在继承日期对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有效的任何条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原则上继续有效的条约只适用于继承发生之日条约原先适用的那部分领土并不适用于合并后的全部领土4国家分离或解体按公约规定不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在继承日期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对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而只对被继承国部分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则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有效上述国家条约继承有例外情形1有关国家另有协议2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被继承国或继承国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案例光华寮案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前中国国民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1967年台湾当局要收回该寥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馆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原判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京都地方法院于1986年2月判决该寮属于台湾当局被告不服上诉到大阪高等法院后高等法院维持原判日本最高法院于2007年3月27日下午就光华寮诉讼案作出判决认定台湾当局在光华寮问题上不具有诉权本案主要是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问题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判决称中国有权继承台湾当局在日本的财产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该法院1986年的复判及大高等法院1987年驳回被告上诉的判决是错误的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认为自1972年9月29日日本转变对中国这个国家的政府承认之后对日本政府而言中国这个国家的国名已从中华民国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已丧失对中国这个国家的代表权而本案的原告应是中国这个国家因此已无法代表中国这个国家的中华民国当然不能成为诉讼的当事者二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财产是指按照国家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国家财产的继承就是继承国承继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继承国可在国家继承之日承继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不用对被继承国进行任何补偿无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国家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一般原则是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而转移1新独立的国家财产继承继承国获得被继承国中与所涉领土相关的国家财产不论是在所涉领土之内的财产或者在所涉领土范围外但是在附属国期间已经成为被继承国国家财产的部分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可以另行协议解决但不得违反公约规定的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依据有关条约法的国际法规则和原则任何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的条约都是无效的2一个国家将其一部分领土移交给另一个国家的情形先由继承国和被继承国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解决财产继承问题如无协议1983年维也纳公约确定了两个规则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不动产应该转属继承国与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也转属继承国3国家分离的财产继承除被继承国与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外位于所涉领土内的不动产转属继承国与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动产转属继承国对于其他动产则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4国家解体的财产继承不动产除非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国家不动产转属不动产所在地的继承国而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国家不动产则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各继承国动产与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转属有关的继承国其他动产则按照公平比例转属各继承国1983年维也纳公约同时规定所有上述规定都不影响可能引起的公平补偿问题5国家合并情况问题比较简单被继承国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转属继承国三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档案是指被继承国为了行使其国家职能而编制或收集的在国家继承之日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并出于各种目的作为档案直接保存或控制的任何时期的和所有种类的一切文件国家档案的特征1国家档案的完整性不可进行分割2国家档案可以复制3国家档案具有非物质财产性一旦丧失可导致不可恢复1983年维也纳公约对国家档案的继承首先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除有关国家另有协议或有关国际机构另有决定者外国家档案从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时不予补偿位于被继承国领土范围内的第三国的国家档案不受档案继承的影响被继承国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应被继承的国家档案的损害或破坏1割让或交换领土情况的档案继承按照两国之间的协议来解决如无协议与所涉领土的正常的行政管理相关的那部分档案及其他档案中与所涉领土有关的部分均应当由被继承国移交获得领土的国家继承如果继承国要求获得与继承所涉领土的利益有关的其他档案的复制本并且愿意承担费用则被继承国应当满足继承国的要求此外被继承国应当从其国家档案中向继承国提供有关继承所涉领土的所有权疆界或为了澄清有关档案文件含义所需的最为有力的证据2一个国家解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档案继承有关国家之间的协议解决但不得损害这些国家的人民对于发展及对于取得有关历史资料和取得其文化遗产的权利如无协议继承国应当取得所涉领土进行正常行政管理所需及与领土直接相关的那部分档案资料被继承国的其他国家档案应当公平地转属各继承国3新独立国家的档案继承可依据上述领土交换时的继承规则继承国家档案但在获得上述复本时无须承担费用而且被继承国应当与继承国合作努力找回原属所涉领土所有但在领土附属期间散失的档案4一个国家的部分领土分离成立一个新国家或与另一业已存在的国家联合其国家档案的继承规则与领土交换时的继承规则一样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联合组成一个国家时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全部转属继承国四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是指一个被继承国根据国际法而对另一国家某个国际组织或任何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国家债务的继承意味着被继承国对某项财产义务的免除和继承国对该项财政义务的承担国家对外国法人或私人所负之债以及国家内部的地方政府对其他国家其他国际法主体外国法人或私人所负之债都不属于国家债务继承的范围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两类一是整个国家对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之债二是地方化国家之债即以国家名义承担的实际用于国内地方的对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之债根据国际习惯法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而产生的恶债不予继承的一般认为战争债务和征服债务是典型的恶债1新独立国家的债务继承不必承担被继承国的任何国家债务除非继承国与被继承国就所涉领土的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债务同财产继承权利和利益的转属之间的联系另有协议但此类协议不得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2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国家各被继承国的全部国家债务由继承国承担3其他领土变更情况即分离解体交换领土等遵循基本一致的继承规则有关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来解决国家债务继承问题无协议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应根据公平的比例在有关国家之间进行分配三政府继承的概念和范围政府的继承是指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给新政府承受的法律关系的变化在政府继承情况下不发生国际法主体的产生或消失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在政府发生变化时自身没有发生国际人格者取代例如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实际发生的是政府的继承政府的变更根据国内法可分为依据宪法程序的变更和不符合宪法程序的变更只有不符合宪法程序而发生的政府变更才产生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问题政府继承也主要涉及条约国家财产国家债务的继承还有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问题1条约的继承新政府一般都会根据条约的具体内容作出是否继承的决定新政府有权对条约作出是否继承的决定这实际上一方面由新政府的政治立场所决定另一方面这种决定也受到国际关系的影响2国家财产的继承旧政府的国家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无论是处在国内还是处在国外都应当转属新政府光华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它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的于中国境内外一切财产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后有义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政府在日本的一切财产3国家债务的继承历史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前国民党政府的外债是根据债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恶意债务一概不予继承湖广铁路债券案对于合法债务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协议协商解决1918年的俄国苏维埃政府一律不继承前沙皇俄国的国家债务4国际组织的代表权的继承与条约的继承密切相关国际组织一般是依据多边条约而成立的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权实际是一种条约的权利新政府如果继承国际组织的代表权其前提是继承成立该国际组织的国际条约表现为继承和承认该国际组织的章程由于国际组织中的成员关系实际上是基于条约的关系因而新政府单方面声称继承在实践中并不能使之取得代表权还需要国际组织通过自身的程序表示同意才能使它真正取得代表权例如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之一并且是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就一直声明国民党残余集团继续留在安理会是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才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有权代表中国出席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但是这种本来合理合法的主张却由于某些大国对联合国表决机构的控制而长期遭到无理的拒绝直到197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才真正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代表权全部继承自愿合并解体吞并部分继承分离割让或交换领土新独立国家领土条约继承条约继承约定无约定人身条约不继承国家继承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非条约继承动产所涉领土有关原则国际法档案继承协议的继承无协议与所涉领土有关原则债务继承独立国家不必继承条约继承依具体合并国家全部转属继承政府继承内容决定其他领土变更协议无协议按照公平财产继承全部比例原则继承转属继承不符合宪法程序的债务继承区别对待恶债不继承政府变更例如社会革命或政变产生国际组织的代表继承继承和承认国际组织的章程国际组织通过的新政府自身的程序表示同意才能使它真正取得代表权参考文献1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三版朱文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2国际法学何群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3国际法教学案例梁淑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4国家继承的法理分析邹柱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98251978年维也纳关于条约的国家继承公约肖飞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