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继承第三组曹月李春艳李婷穆文龙张安娜一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范围国家继承是指由于自身某些变化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所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被另一国家取代的情形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1978年维也纳公约和1983年的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1983年维也纳公约认为国家继承statesuccession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国家继承在国际实践中总是与领土的变更密切相连国家领土的变更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因此在国际法学领有将国家继承区分为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的1从国际实践来看全部继承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领土变更的情形下第一自愿合并自愿合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新的国家而原有的国家不复存在另一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以上国家并入另一个国家成为后者的一个部分而且后者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继续存在前者作为国际法上的人格者已经不复存在1958年埃及和叙利亚合并成为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则属于前者1990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并入联邦德国就属于后者第二解体一个国家的领土分离成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