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一)国家的要素
在国际法中,国家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定居的居民。定居的居民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条件。只有存在居民才能构成社会进而形成国家,而不论居民的数量成分。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形成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构成国家必须有确实的领土,不论领土的大小及边界是否完全划定。
3、政府。即代表国家进行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机构,不论其名称、组成和形式。
4、主权。即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主权作为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
(二)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
国际法上,现代国家类型主要划分为以下两类:
1、单一国。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它拥有单一的宪法,其人民拥有单一的国籍。单一国由其中央政府行使最高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统一处理国家的内外事务。各个行政区域都作为国家的地方单位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单一国是一个国际法主体,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参与国际关系,各地方区域都没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国的对内对外权力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在此原则下,地方行政单位可以依法享有不同的自治权,包括不同程度地处理某些特定的对外事务的权力。特别地,中国的香港和澳「1两个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某些对外交往的职权,但是它们本身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另外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本身也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2、复合国。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联邦国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