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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法学理论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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诤友 上传于:2024-08-20
论司法独立1法学理论论文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论文关键词司法独立制度构建司法监督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一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而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司法独立必须知道什么是司法在其他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正因为如此司法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还包括公安机关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狭义的司法含义没有争议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义故本文所称司法采用狭义界定为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要给司法独立下一个定义其实并非易事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从中不难看出司法独立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特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预为内容为标志所以笔者这样表述司法独立的含义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宪法从审判权狭义的司法权运行的角度确定司法独立原则而亨利米斯则精辟地表述了法官独立法院独立的重要性从中外学者的基本观点来看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含义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法院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如果法官不能免于其独立审判可能会带来的种种担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审理与判决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个人独立之间的关系就如同结构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好的结构组成部分豪无根据没有组成部分结构毫无意义正因为如此绝大部分国家的司法独立都十分强调这两个方面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如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日本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拘束保障法官独立也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制度的核心对于法官的资格任命任期薪俸惩戒免职退休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主要的制度和措施有一由法律家充任法官二高度集中的任命体制三法官的身份得到法官不可更换制高薪制专职制和退休制等制度的切实保障四严格的弹劾惩戒程序而我国虽然法官法第八条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法官独立行使职责提供了保障并也已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认法院内部实行法官独立审判以顺应世界潮流但实际上法官并未能够独立不论是从法院的内部结构还是从审判方式来看包括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及法官个人和法院的关系中国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建立在机构独立与统一的观念之上法官个人独立在整个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承认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分析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原则其本身又是由司法活动的本质所决定和要求的所谓本质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律而事物总是在一定范畴之内才能进行区别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划分国家的职能大致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块立法以议事决策和立制为特征行政以命令统筹和执行为特征司法以中立裁判为特征这些不同的特点既是不同事物的本质特点又使这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而成为这一事物而司法活动不同于立法行政活动的本质就在于裁判耶林说法律的立场就如一位公正的调解人是要评判所有互相竞争的需要及主张公正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法哲学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而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法治社会的损害无比严重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为保证具有如此重要价值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必须中立于争执双方与争执双方及所争执的问题没有感情和利益的纠葛更不能从属于或受制于其中的任何一方美国学者福布森指出不论成败也不论好坏裁判总是法官的使命不过裁判的正义总是与中立者联系在一起确实中立并不必然通向裁判正义但裁判正义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实现裁判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裁判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决虽然中立与独立不是同一含义但实现中立要求司法独立司法不独立却从属于或受制于他人法官不得不服从权势者施加的种种压力司法岂能保持中立裁判者的居中立场一旦被动摇公正的判决从何而来我们知道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中立为必要条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换言之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二司法独立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12司法真正独立能够缓解诸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司法不独立导致的结果必然与我们希望和追求的效果背道而驰南辕北辙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要不服法院的裁判就可以不断地通过上访改变对其不利的裁判允许当事人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和部门申诉其结果可能是使一方当事人暂时获得他原来的期望的满足但是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手段获得自己愿望的满足于是纠纷就这样永无止境地进行下去最后获胜的绝不是掌握真理或代表正义的一方而是在诉讼方面更有耐心和更有毅力的一方13这样不仅无法解决矛盾反而促使矛盾的激化长期恶化下去法律在广大群众的心中只会一纸空文三级法院四个判决八年官司一张白纸14的事例也将比比皆是法律的终极权威性将不复存在法律不再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人们将寄希望于非法律途径解决本应按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社会的动荡不安可想而知只有司法能够独立才能在公民心目中形成权威法院才能成为任何团体和个人在受到他人或政府的不公正待遇时的最后选择独立公正的审判使败诉方承认失败并接受最后的结果这就缓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三司法独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15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当事人都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它们构成了审判成本而通过独立公正的审判迅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就是审判效果以尽量少的时间消耗和物质的投入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公正已成为现代司法一个综合的理想要求司法独立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投入消除了许多不合法的影响裁判的因素节约了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裁判的公正和高效显然愈接近于独立的司法愈有利于公平效率的优化配置反之如果司法独立还只是一个遥远的理想司法效益的实现必将受到很大影响在司法改革的各个环节当中司法独立处于核心地位犹如文章的中心思想文章的各个部分不能偏离中心思想同样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都与司法独立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都围绕并体现着司法独立的精神可以说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司法独立的历史传统并十分看重关系的国度司法独立显得尤为重要当打官司被戏称为打关系我们在付之一笑的同时更应该挖掘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制度根源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事例也并不鲜见这些绝不是文明的法治社会所可以容忍的党和国家早已敏锐地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鉴于我国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尚不健全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制度的宏伟目标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司法改革是重点环节不仅要改造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且要引导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虽然制度的改良不能一蹴而就但相对于意识形态的变迁而言毕竟容易得多况且制度的建立必然有利于与之相适应的思想的推广和普及三司法独立的制度构建与设想司法活动对于立法行政而言具有明显的软弱性和被动性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是在被动地适用法律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支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政而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有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为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要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16司法部门的弱小必然招致其他部门的侵犯威胁和影响却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正如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所说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17如果不具备切实可行坚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司法部门不受非法干扰司法活动处于无法自保的尴尬境地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土崩瓦解社会将一片混乱就无法克服朱总理曾痛心疾首地指出的司法不公而国危矣的危险局面因此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摆脱司法权的地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众所皆知由于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人事制度以及财政制度等都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国家在各地设立的法院已逐渐演变为地方法院由此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相应的徇私枉法任意曲解法律弯曲或掩盖事实真相的现象不断蔓延升级使司法的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在地方各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的领导掌握司法人员升降去留大权的情况下同级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而不受党委或组织部门领导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司法人员有时难免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要消除这些弊病根本的办法是改变法院的整体构成和运作机制章武生吴泽勇两学者从整体性的角度提出了法院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认为全国各级法院可以这样设置1最高法院的改革着重于以下三点第一借鉴外国经验对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进行限制第二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作事实审只作法律审第三取消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批复2高级法院的改革一是严格控制受理一审案件的数量使其主要精力放在上诉案件的审理上二是完全打乱现行的司法区与行政区重合的法院设置模式按照经济地理人文等客观因素从方便公民诉讼的角度出发重新划分全国可以设10个左右的高级法院为普通案件的上诉法院高级法院之下可设两个左右分院这样现有的高级法院机构实际上可以得到保留又可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3中级法院的改革应当作为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来设置并应当精简数量但可设派出机构4对于基层法院应当设简易庭和普通庭两种审判机构但以简易庭和简易程序为主法律规定范围的简易小额案件由简易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超出该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向基层法院的普通庭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中级法院起诉5对于人民法庭应当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治宣传18这种构想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司法权的地方化影响具有极大的参考作用在改革法院体制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二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度和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前述方案虽然能够较大程度的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不良影响但由于要大面积地重构法院体制工程巨大在短期内难以实现19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审判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格局以及在人财物方面受制于地方的体制不会发生大的变动因此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是较为可行的方案在实行司法独立的大多数西方国家其法官都是由总统或内阁任命一旦被任用只要没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就一直任职到退休任何机关和个人非依法定条件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降低撤换其职务或者对其职务作出不利于他的变动我国也可以借鉴这样的制度对法官的弹劾应有其所在法院提出对法院院长的弹劾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样法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无后顾之忧这种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地方党政随意更换不听话的院长法官的老大难问题使司法独立在人事上有了切实的制度保证另一方面也无需增加新的的审判机关无需新增大量司法人员二是建立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具体方案是每年初由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总数的一定比例逐级上缴中央财政然后由中央财政部门全额划拨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人数和地区情况逐级下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这样做虽然给财政部门和中央司法机关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切断了地方政府部门借此干涉和影响司法工作的渠道为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保持独立地位提供了可靠保证三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审级制度我国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仅在实质上是自己监督自己在具有一定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根本发挥不了任何积极作用的内部监督而且也是被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实际上架空了审级制度取消了二审程序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上诉没有意义的症结所在现实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现象比较常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常以批复复函解答等方式指导下级法院处理具体案件其实质仍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审判行为的直接指导20有违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的司法独立要求其实法院等级的不同只是审级的不同受理权限的不同裁决终极效力的不同而不是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进行指导约束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是为了纠正下级法院已经出现的错误并不意味着后者成为前者的下属尤为重要的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纠错程序是以上级法院不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为前提的如果上级法院经常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则下级法院的判决体现的就是上级法院法官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二审程序不可能实现纠错的功能也难怪越来越多的人对上诉失去了信任和兴趣因此必须从制度上消除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可能性实现各级法院之间的真正独立让审级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四改造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保证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审委会制度在历史上对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发挥过重要作用鉴于目前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上仍不高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确实难以作出决断在杜绝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时难免会在如何裁判上犹豫不决特别是新形势下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院又必须作出处理调解也常达不成一致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让一个由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学识相对较高的法官们组成的审委会来作为人数众多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确实能起到集思广益兼听则明的作用但审委会的组成大部分为外行了解案情的内行该案的承办人却没有表决权其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和过程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换言之其是通过剥夺原告被告与其他当事者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来运行的由于审委会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启动和讨论讨论案件的范围存在任意扩张的可能性讨论的案件越多对单个案件讨论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就越少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其实施结果无法使人满意21成员们不参加庭审只依赖承审法官的汇报就对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作出决断确有武断之嫌如果承审法官在汇报时由于主官或客观的因素而对案件的把握有所偏误无疑会造成错判浪费了诉讼资源降低了工作效率既非公正又不高效更严重的是由于审委会成员都是院长庭长常过问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其高人一等的身份干涉法官独立办案所以必须重新制定审委会规程确定其合理权限严格限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规范其工作程序使审委会审理案件不能游离于审判规则之外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在亲自体验和个别感悟之上建立内心确信而不是听听汇报就随意作出判决同时要提高审委会成员的业务素质要求避免谁行政职别高谁就是其成员的弊端应以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办案能力工作经验的综合水平为选拔标准这样才能避免其短发扬其长维护司法独立提高审判质量五建立法官平等化专家化制度确保法官之间互相独立我国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素质确实不高而且个体之间也参差不齐这是不争事实第一但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第二经验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第三成人教育培养的人多正规院校培养的人少22这样的整体构成使众多的法官缺少深厚的人文素养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难以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习惯更不能形成良好的继续学习的氛围缺乏敬业精神也许正是为了适合素质不高的状况法官之间人为地出现了不同的等级使法官之间无法平等在同一审判中由于等级不同对案件的意见得不到同等的对待等奇怪现象也就有制度根源可寻了出现这些情况确实不足为怪却使合议庭在较大程度上变相成为独任审判等级有别是行政权的特征表现目的在于使下级服从上级保证行政命令的传达与执行与法院的运作要求完全背离法官被划分为三六九等无疑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所不容的正如贺卫方所言等级的划分过于细致和繁琐可能造成法官对级别问题过于敏感产生严重的级别意识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如果在相关的制度安排方面过分强化人们的级别意识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就很可能破坏司法独立23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要求而法官独立也需要法官具有独立判断的经验和智慧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适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24法官要胜任这样的工作非得有大智慧高素质不可而我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太低加上一些政策性的任命法官距离专家化的差别很大由不合格的人充当专业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法官司法裁决的低劣质量以及司法的不公和腐败可想而知我们的一些法官逐渐失去民众的信任其素质低下是一大原因也正是法官群体这种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使他们自己无法意识到独立的价值根本不能不愿去追求自己的独立意志成为制约法官独立的存在于法官群体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六制定传媒活动的规则科学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建立新闻审查和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类新闻媒体迅速发展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同时我们也经常看到某些报道干扰了司法独立制定科学的规则对司法独立和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都有积极意义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上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是一对矛盾矛盾并不只意味着此消彼长的简单对立而是对立与统一的有机结合确实新闻自由与审判公平既具有正相关关系又具有负相关关系其正相关关系是指负责任的报刊媒体应当是公正有效的司法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辅助机构其负相关关系是指新闻自由在追求自由报道的过程中有可能对公平审判构成的侵害以及司法机构为避免因相关报道使自身的运作陷于瘫痪而设计并采取的限制媒体采访和传播功能的措施以及由此引发的与新闻自由的冲突25新闻自由发挥推进公平审判的作用还是造成妨碍司法独立的影响其实不在于新闻自由本身对新闻报道司法的活动勒令禁止未必是科学的举措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制定可行的规范使新闻自由按章运行完全可以发扬新闻对司法的促进功能避免其与司法的负相关关系只要使这样的负面作用失去了兴风作浪的条件和基础新闻自由能够达到对司法有利而无害的境地新闻讲究真实及时真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去调查事实真相而及时性的特点对调查的时间作了较大限制两者可谓此消彼长不可兼得优秀的新闻记者应采取科学的态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对两者的关系作不同的处理和协调某些情况下新闻报道的轻微失实无法避免这也可以谅解但如果是关于庄严的法律方面的报道就不能不采取慎重的态度应该更多地关怀真实在当代信息社会报纸的法律专栏电视的庭审直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意识也相应提高是件大好事也正是如此如果法律报道不真实将对当事人和法院乃至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大损害甚而影响社会稳定而在法律报道过程中有些记者在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采访专家发表评论甚至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专家的专业化表述由于新闻的影响范围广程度深已给司法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少障碍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使新闻和司法两全其美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报道各新闻单位应该严格把关设立合法性审查制度以确保其真实有据合理合法鉴于我国部分记者的法律素养对于司法报道的要求仍有需提高之处可以尝试建立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让一些素质高的记者专门或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报道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记者不得进行这方面的报道这既有利于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又可以尽可能的不影响司法独立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培养专业的司法记者队伍应开设司法记者专业的大学课程使这些学生既懂法律又掌握新闻知识由这些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才担任司法记者将在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发挥巨大的监督作用四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我们追求司法独立并不是否认对司法进行监督的重大意义孟德斯鸠早已论述了这种必要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但对司法进行监督又不能干扰司法独立不能以监督为名行干扰之实因此要处理好司法独立与权力监督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使司法权在应有的程度内充分独立一方面不该废弃对任何权力包括司法权的监督总而言之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就我国而言对司法的监督形式大致有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监察的行政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检察的法纪监督新闻的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等从实践来看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监督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加强并完善监督机制26下面就其中的几种主要监督方式作简要叙述一法院内部审判监督其主要形式有1由审监庭依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进行监督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非程序性的监督3庭长主管院长对具体案件的监督4审判委员会的监督5以立审分开审监分开的形式实行各部门之间的监督6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这样的监督注重事后的检查纠正和追究缺乏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合理有效的控制且其行政化特征十分明显不符合审判活动的原则27从实际情况看这种自我监督的情形其实也极少发生要法院在本院内部自己主动去否定自己及更正自己的错误极为难得审判实践中凡是人民法院自身或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程序的几乎百分之百都是当事人自己申请或反映引起的28二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司法的一大特色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政治领导指政策领导和组织领导而不是具体业务工作的领导不能搞个案监督个案监督其实质是干涉司法独立29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党委可以调阅案件书记可以批示案件政法委可以对案件具体问题进行协调讨论表面上似乎强化了党的领导实则发生地方保护主义而且党委成员并非都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加之根本没有参加庭审过程却对案件作出讨论和决定极难保证对案件事实认定全面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独立性并导致不正之风司法腐败大大削弱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权威三检察监督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性质确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为侦察权公诉权和监督权有学者认为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是防止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的良策之一是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公正的途径只有建立起以检察机关的权力制约审判机关的权力这种司法机关广义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才能保证监督的全面性持久性和有效性30以通过对法院审判的制约来保障当事人私法上自由意志的实现为出发点的民事检察监督31确实能够弥补因当事人势单力薄提起再审后不一定会引起足够注意的不足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的第一角色是公诉人其次是立案侦察机关监督是最为薄弱的一环没有得到应有的注意对司法的监督几乎名存实亡与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定位极不适合应进行必要的加强和完善四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大对司法进行监督显然有其宪法依据但并不是说无论什么样的人大监督都合理合法监督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或者说冠名为监督的非法的东西实际上并不能称之为监督而是破坏这是思考问题的两个不同角度但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任何一种合法权力的行使以不损害另一种合法权力为前提根据某法律规定来办事也不能违反其他的法律规定人大监督有法律依据司法独立同样如此不能为了行使人大监督权就可以违反司法独立的原则这样行使监督权不仅与法无据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成为法所不容的非法监督一样的道理正确行使司法权也不能侵犯合法的监督权当前有些地方进行人大个案监督的试验如果个案监督已经干涉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正当审理实际上行使了类似审判权的职权就事实上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容易形成一系列不良影响无疑是不可取的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指示在我国监督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其主要内容是对一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虽然人大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的素质不够理想32因此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立监督责任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又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其监督的具体范围包括1听取并审议法院的工作报告并可经过讨论作出相应的决议2对法院的工作进行询问和质询3对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4人大及其代表有权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但是人大应避免直接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应该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或决定严防支持一方当事人对抗已生效的判决防止个人或团体利益受到案件影响的代表对该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避免通过决议等形式把上述做法合法化或直接撤销变更法院的判决严防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考虑对案件的审理进行不同寻常或反复的监督从而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干扰或剥夺防止行政机关或个人通过人大或代表对案件进行干预33总之在我国现阶段对司法进行监督完全有必要监督的目的归根结底在于保证审判的公平正义而我们追求的司法独立其要旨也在于此因而司法独立和对司法进行监督能够做到并行不悖合理合法的司法监督应当为司法独立提供可靠保障而不是干扰阻碍破坏司法独立从这意义上讲对推行司法独立原则有任何损害的所谓的监督其实并不是监督只不过戴着监督的帽子罢了是批着监督这种合法外衣对司法进行破坏的阻碍依法治国进程的绊脚石所以应该对各种监督进行规范使监督依法进行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转引自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页转引自龙宗智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载于法学1998年第12期转引自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36237页周汉华论建立独立开放与能动的司法制度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王德志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推进司法改革载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王德志西方国家对法官独立的保障载于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4期高洪宾法官独立审判的探索载于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美丹尼斯诺德著张茂伯译法律的理念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9年版第195页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32页英弗兰西斯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美福布森著刘静译倾斜天平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95页12王德志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推进司法改革载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13易延友走向独立与公正的司法载于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14寿三级法院四个判决八年官司一张白纸载于南方周末1998年6月5日15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2页16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17沃尔夫甘许茨司法独立一个过去和现在的问题载于法学译丛1981年第4期18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上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19谭世贵我国司法改革研究载于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20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法院体制改革的一种基本思想载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21参见依法治国与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纪要中陈瑞华发言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22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23前引21贺卫方发言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77页25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载于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26参见王利明姚辉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下载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27薛阿平姚旭斌从监督走向制约法院内部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初探载于法学1999年第9期28景汉朝等审判方式改革实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58页29谢鹏程理顺外部关系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地行使职权载于法学1999年第5期30前引23刘立宪谢鹏程的发言31陈贵明民事检察监督之系统定位与理论变迁载于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32邓建宏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浅论载于现代法学1998年第4期33王晨光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权和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权的冲突及其调整机制载于法学1999年第1期著者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蒋俊峰地址江苏省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远程教育部2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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