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审计独立性
摘 要: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保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前提。只有具备独立性,注册会计师才可能做出正确的结论和发表正确的意见。但在审计实践中存在着由经济利益引起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归纳起来,既有受外界环境影响的外部因素,也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因素。本文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并针对因素提出了提高会计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关键词:社会审计 独立性 质量控制
一、我国社会审计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一)被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有共同利益
具体表现为事务所或鉴定小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关系,从而与客户的利益过于一致现在的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拓展其非审计业务,为了更为丰厚的盈利,甚至开始设立一系列公共关系相关部门和人员,旨在和客户建立紧密联系,以维持事务所的发展和壮大这样的一种过于亲密的架构,很容易让会计师事务所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丢掉了自己本身的位置甚至,在这样的一种关系中,对客户获得利益成功的欲望远远盖过了其在审计过程中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样一来,势必形成了一种经济利益上的相同使二者就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时,难免会自觉不自觉的站在客户一边,难以确保审计的独立性
(二)注册会计师忽视被审单位的造假
社会审计的执行主体是注册会计师,人称“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与其他行业相比,注册会计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它的特殊,不仅体现在它的技术性方面,而更多的是体现在它的职业道德方面,但这种职业道德,完全靠社会审计的执业人员自觉去遵守也不行,应该有一定的约束机制,难怪社会现在呼吁:社会审计该“审”了。他们是“经济警察”是监督别人的,谁又来监督他们呢?这个问题值得人们的深思。
(三)会计事务所的利益受被审单位威胁
具体表现为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能够受益于鉴证客户内的经济利益或受益于与鉴证客户发生冲突的其他自身利益,审计人员接受被查公司管理当局的委托和公费这种事实可能使他难于保持独立的态度,何况,他又常常充当管理当局的财务或管理顾问;因此自然而然使会计师趋向于同情管理当局的目的,并和经理人员合作在这样的一种经营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就是一个利益选择的矛盾综合体,再加上现阶段的非审计业务的发展趋势,管理咨询的高额收费,使得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了倾向非审计业务的巨大油水。审计的独立性,是一种由内到外,又由外到内的完整表达,只有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达到了统一,才能够向外界展示出一种超脱于被审计对象的客观公正角度。然而,混业经营毫无疑问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独立性,既给了外界质疑的立足点,也给了诉讼请求的有力证据。
二、产生社会审计独立性问题的原因
(一)独立审计的自愿性需求不足
在我国,审计服务的最大需求者是政府部门,而不是政府以外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但是,政府部门对财务报表鉴证质量的关注程度要低于其他利益相关者,因为其他利益相关者需要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出决策,风险和收益由自己承担;政府部门作为非人格主体,其决策的风险和收益最终转嫁给其他利益相关者,其对审计质量的关注是间接的和派生的,是建立在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审计质量关注的基础之上,关注审计质量缺乏内在动力,而只是将审计视为“过关”的一道程序性工作。因此,以政府部门作为主要需求者的审计市场缺乏对审计质量的高度关注。而对审计部门来说,会计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具有经济上的依赖性。审计人是审计师的衣食父母,注册会计师如果坚持正义,保持其公正的态度,抵御客户的压力而出具客观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很可能会因为客户改聘他人或更换会计事务所,从而使其会计事务所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审计部门为了获得生存空间,甚至不惜通过向某些业务单位支付介绍费、回扣等手段来取得业务,这就很难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二)审计市场竞争的激烈及缺乏严格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审计服务的本质是所有者和债权人为了减少经理人的代理成本所付出的一种监督成本。有序的、恰当的竞争是维持审计人员独立性的重要环境因素之一,过度的市场竞争将会使审计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手段变得过于复杂,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客户,在风险防范上作出不得已的让步,这就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审计的质量难以提高。另外,由于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确定,市场本身无法淘汰那些独立性低、质量差的审计服务,审计的独立性会被放到无足轻重的地位,审计的质量会大大降低。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格局呈现多、小、散、乱的局面。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才放开,一夜之间,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很多新的事务所。许多中、小事务所还处于如何生存下去的阶段,选择业务的自主性十分小。为了生存,一些事务所常常会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出卖审计原则,出具违心的审计报告。目前尚缺乏科学的、权威的质量控制标准可供操作,造成本属事务所内部质量重要的控制制度形同虚设、漏洞百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到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加以治理。
(三)对会计事务所违反独立性的处罚较轻
法律惩罚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有《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规范。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虚假的财务报告要负的责任类别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处罚力度不够。此外,民事赔偿得不到有效保障。虽然现行的《证券法》、《民事诉讼法》规定股民可以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举报申报,但该类行为没有强制力。
(四)非审计业务的开展
审计与非审计服务存在利益冲突,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常常角色互换,事实上参与客户的管理决策,使独立性受到损害;同时,注册会计师为了争取利润丰厚的非审计服务业务,也可能会压低审计收费或在审计意见方面做出让步,从而影响其独立性。审计师应该有能力发现问题并在必要时向客户说“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