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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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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尘埃九音末曲 上传于:2024-06-17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摘 要】作为维护社会和平稳定发展重要的两个有力武器便是司法系统的制裁力和媒体的监督力,二者分别从法律强制和舆论监督两个方面入手,对打击犯罪违法活动同样重要的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各自力量平稳发展的今天,二者却似乎出现了难解的矛盾;媒体的监督性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系统独立产生影响,这无疑是一影响人民生活的问题,为确保社会发展的稳定性以及人民安居乐业,现今社会必须要做出一系列的解决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现本人在此发表自己简单的见解。 【关键词】媒体 监督 司法系统 独立性 影响 【目 录】 媒体与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公正对生活的共同影响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 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矛盾的必要措施 在现今,媒体是人们了解社会信息情况的唯一途径,媒体对老百姓社会精神文明发展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说媒体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现如今媒体的监督能力越来越“神通广大”,渗入了人们生活的每一处,成为了影响人们主观判断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形成“媒体审判”。讨论最为激烈的便是其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司法”在人们心中一直是庄严而神圣的,其神圣就在于公正独立,不受任何人影响,凌驾于一切之上。而现如今人们更多地认为:司法的独立性,在很深的方面受到了所谓的“媒体曝光”的影响,司法变的“不再独立”。然而,司法的独立性有关切这人们生活的贴切问题,其独立性必须要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还司法一个独立的发展空间”成为了现在人民的呼声最响的内容。要怎样做才能解决这一问题——人民生活离不开媒体,而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过于严重,以至于在某些层次让人们认为对司法的独立性具有了影响作用;而司法的独立对人民生活与社会发展同样起到了很大的影响。合理的限制媒体的活动内容,强调并重视司法的独立性,成为缓解这一问题的必要手段。 一、媒体与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一)媒体的社会功能 近代媒体起源于西方。近代媒体诞生之初,其基本职能仅仅是传播信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开始了蕴含民主的萌芽,媒体的舆论监督这一价值功能通过宪法得以确立,并成为监督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力工具。  (二)司法的社会功能 作为一种保障裁决性的权力,但司法权的权限远小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因此,要想使其发挥应有的功效,就要增强它的“硬度”,所以最终促成了司法独立。 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首先司法独立首先意味着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独立地位,意味着司法权从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在国家权力机构中居于不依赖于也不受其他权利干预的独立地位。再者就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法院独立意味着法院作为审判组织不受任何外部权势和压力的干涉和影响;另一方面,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也应当保持独立,不同层级法院组织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仅仅是法律上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最基本的就是“法官独立”。法官履行职务时只能依靠法律和事实,不必顾及事实和法律之外的各种关系,在其秉持理性形成内心决断后做出裁判。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公正对生活的共同影响 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两大基本价值和运行准则,反映了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政国家的支柱。媒体和司法的终极目标都是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民权。而在西方,二者还共同担负着限制有泛滥之势的行政权的使命,因此二者具有着天然的统一性。在我国,作为主导意识形态传播载体的媒体与作为国家机器的司法都是主流政治制度的工具,对维系社会统治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司法与媒体关系的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无论是新闻舆论监督还是司法都是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第二,司法与新闻舆论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第三,司法活动与新闻舆论监督都是靠公信力才具有生命力。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 (一)媒体与司法冲突的表现 1、监督司法的导向失位导致司法独立原则遭到破环    中国目前的司法独立和尊严正处于开始形成的过程之中,然而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司法独立承受了许多不应该承受的东西。 2.“监督”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现象是大众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干预最为突出的一种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的判决与社会舆论背道而驰,则司法机关就会面对极大的压力,但如果法院的判决与社会舆论相一致,则多少又会让人觉得司法机关是听从了媒体的声音,无论何种情况,这都是对我国司法独立的漠视和践踏[1]。 (二)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原因 1.内因 媒体与法院对“真实”的认定不完全相同,法律真实通常被界定为“排除怀疑的标准”。而媒体认定的新闻真实的标准还存在“现象真实”与“体质真实”之争。这种“真实性”理解的误差导致了冲突的可能。并且媒体的时效性与司法运行规律的不一致 司法是在严格的程序约束下进行的,而对媒体来说,真实和新颖则成了它的生命。如果报道的东西不具备时效性,那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这家媒体就难以生存。因于此,在实际运作中不时有媒体指责司法漠视效率、办事拖拉而司法则责怪媒体不尊重程序、胡乱监督的摩擦。 同时媒体报道的倾向性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冲突 。 2.外因 (1)媒体与司法在不同制度设计下的冲突 :至今我国没有一部新闻法,没有将媒体的发展纳入法制轨道。在没有一套完善的新闻法制体系下,媒体开始变得“矫情”、“喧宾夺主”。此时,媒体的监督功能和司法的独立性就会产生冲突。   (2)媒体与司法面对案件时在不同评判标准下的冲突:媒体与司法存在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儒家传统文化影响的国家,道德评判标准肯定会更有优势一些,这就使得道德评判标准有“越位”的嫌疑,会压缩法律评判标准的生存空间,引起社会天平的失衡。   (3)媒体与司法在不同运作机制下的冲突[2]  任凭舆论左右司法的裁决是危险的。一旦新闻报道为了吸引读者而炒作案件,煽情效应造就的共鸣便足以构成对司法活动的巨大压力,司法独立便难以生存;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四、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矛盾的必要措施 (一)总论 与媒体相比,司法尽管拥有名义上的权威,但却无法干预舆论的话语权;与司法相比,尽管媒体有一定的事实调查和评判能力,但其结论却缺少严密的程序保障和强制的执行效力。司法与媒体之间,关于他们共同关注的案件,有时候就会发出截然不同的声音,而这一结果通常会演变成媒体对于司法的强烈质疑甚至批判,并且,舆论几乎必然会被引导至对于司法腐败的大肆渲染,司法腐败也许并非空穴来风,但显然并没有到了无处不在的程度,而那些引发媒体轩然大波的焦点案件之中,所谓的司法腐败只是源于对司法裁判结论的不满意或者不理解,只是一种推测甚至仅仅是一个臆断。而这样的舆论环境,在事实上已经极大的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一些人开始更倾向于向媒体而非司法机构寻求救济,而在更多人的心目之中,一篇报道乃至网上一个帖子的威力,也要远远胜于一纸判决。所以,面对媒体的质疑,以及舆论对于司法腐败异口同声的鞭挞,司法者必须作出必要和正确的回应,并且,某种程度上,媒体的质疑汇集了一定的民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司法者有责任应对这样的质疑,打消公众的疑虑,让司法赢得更加广泛和充分的信任。 既然媒体的质疑主要是源于对司法裁判结论的不理解,那么针对具体的案件,司法者首先需要做的是使自己的裁判至少在法律上无懈可击,并且通过裁判文书的载体,尽可能详细周严地阐述得到结论的推理过程和依据,对有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应保持充分的敏感性和预见性,陈述不同观点,对最终予以采纳的意见作出透彻的分析、论证,对未被采纳但易于被一方当事人或者媒体认可的观点,亦应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非常到位的论述。同时,作为一份争取当事人、媒体乃至社会公众最大认可的裁判文书,我们应该考虑到受众普遍的法律知识水平,对一些较为复杂的专业性法律问题,应表述得尽量浅显、通俗乃至形象一些,切忌将判决书写成法学论文。此外,对于一些媒体高度关注的焦点案件,我们还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迅速发布相关裁判文书,让公众能够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直接看到裁判文书,并且通过这样一份内容详实、说理充分、论证有力、对各种可能出现的质疑均作出必要解释的裁判文书,让阅读者能够避免不良引导,形成对于案件和司法过程相对独立、客观和理性的判断。 应对媒体质疑的渠道,除了裁判文书,我们还可以采用判后解释的方式。一些法院的实践已经证明,判后解释疑问能够更充分的解释判决的理由及具体依据,能够有效缓和败诉当事人不理智的激愤情绪,能够让裁判结论更有说服力、更具公信力。我认为,应对来自媒体的质疑,面向媒体和公众的判后释疑同样可以实现上述效果。为此,我们可以收集针对司法裁判具体的质疑意见,并逐一进行详细剖析,对于既有裁判结论予以逐一评判,通过新闻发布、接受专访等适当形式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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