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3113009574 13法2 曾嘉伟
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于1993 年,在它施行十几年来里,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得到了很好的建立以及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快速发展的今天,其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条款,这使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明显表现出滞后性。
尤其是之前打着为维护用户利益着想的旗号,腾讯与奇虎 360 之间爆发的一场战争在媒体端轰炸了所有人的眼球。在这场战争中,双方施展浑身解数,究竟谁在侵权,谁在诽谤,似乎早已经不再是事件的重点。有关专家纷纷指出,这场纷争的本质,是长期以来互联网行业恶性竞争的升级。
从3Q事件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在传统领域存在的诋毁对方商誉、侵犯商业秘密等手段外,又出现了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以及利用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等新手段,这些方式危害更大、成本更低、见效更快、隐蔽性也更强。长期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不断饱和,企业暗战不断专家呼吁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愈演愈烈的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从立法上对该类行为进行界定并增强行政部门的执行力,以实现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难题。
随着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不正当竞争现象也越来越复杂。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措辞不够周延,以及对于执法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例如,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目前的商业实践中,有些经营者的广告不是“虚假”的, 但却是“引人误解的” ,同样扰乱了竞争秩序, 但严格按照法条的含义解释的话,却难以进行处罚。
针对这些利用互联网和现代传播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从立法的角度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定和规制。同时,在修订中还要注意与反垄断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协调。 “现在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适当修改,以协调这两部竞争基本法之间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五种是与《反垄断法》相竞合的,包括低价倾销、搭售等。
两部法律在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存在协调的必要。此外,对于其他一批行业监管法中涉及的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必要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来进行协调。 ”对于多起企业暗战中职能部门乏力,追究责任无从下手的现象,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中,完善执法程序、增加职能部门的执行能力和明确法律责任也是重点。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应进一步修改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例如,目前法律中没有规定举报程序,在对涉嫌违法经营者的文件、财产进行检查时没有规定申请和批准程序,也没有对检查人员的人数( 《反垄断法》规定不得少于 2 人)作出规定。 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现在的经济情况与 1993 年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罚款数额可能需要调整。同时, 一些原先没有规定的法律责任,可能需要考虑增加进去。例如对诽谤商誉行为,目前法律中就没有规定法律责任。
然而,依靠完善立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进行规范,实现整顿行业发展环境的目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近几年的互联网企业纠纷可以看出360 在近几年几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的败诉表现与其在市场上的快速扩张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也说明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的速度往往不能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步伐,导致不少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同时作为企业主体和职业经理人的信用评价制度的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