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纵横论司法制度论文陪审制度是我国法学界研究较少的问题之一然而陪审制度在司法系统中的运转机制和存在价值以及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思路都是很值得人们思考和探讨的问题一西方陪审制度的沿革一古希腊和古罗马西方陪审制度的芽床古希腊和古罗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就司法制度而言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曾采用过奴隶主或自由民集体裁决的模式例如在古希腊的众多城邦国家中斯巴达和雅典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其中前者采用贵族政体后者采用民主政体但是二者在司法活动中都适用集体负责制斯巴达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长老会议由人组成成员从年满岁的贵族中选举产生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就要进行审判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的陈述并做出裁决由此可见那些贵族代表实际上都是共同裁决诉讼的法官雅典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当地居民发生诉讼纠纷的时候就要召开民众大会来进行裁决这等于说全体自由民都是法官公元前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也属于民众大会虽然那些暴动叛乱和杀害奴隶主等重大刑事案件由临时设立的专门机构类似于后来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大陪审团负责调查案情但是最终的裁判权仍然归民众大会公元世纪罗马共和国设立刑事法院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离不过这种刑事法院仍具有民众集体负责的性质因为法官都从公民中选举产生一般为贵族或富人每年改选一次而且每个案件都要由至名法官共同审理这种集体裁决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西方国家奴隶主民主制度的特点而且其中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从某种意义上讲古希腊和古罗马是西方陪审制度的芽床不过罗马帝国的消亡使得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嫩芽没能生长起来后来西方陪审制度的发展中心也就从欧洲大陆转移到了不列颠群岛二英国西方陪审制度的苗圃英国是普通法的故乡而普通法系国家又被视为现代陪审制度的主要领地但是陪审制度并非在英国土生土长而是由征服者威廉从欧洲大陆带到不列颠群岛的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名骑兵渡过英吉利海峡并很快就征服了英格兰建立了统一的英吉利王国征服者威廉在决定用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人的同时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开始时陪审团仅用于涉及王室权利的诉讼之中而且陪审团仅具有证人的功能后来陪审团也用于对个人纠纷的审判而且其职能也不断扩展和变化年亨利二世在其领导的司法改革中颁布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克拉灵顿诏令按照该法令的规定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找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陪审员有义务就案情及被告人是否有罪宣誓作证年亨利二世再次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在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窝藏罪犯纵火等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由陪审团提出年之后的北汉普顿诏令又增加了一些必须由陪审团提出指控的罪名这些法令明确规定陪审团的职能包括提出指控和参与审判因此当时的陪审团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起诉陪审团又是审判陪审团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另一种陪审团它由名当地居民组成其职能是参加审判协助法官认定案情和做出裁决与此同时法令还规定原来设立的那种陪审团不能再参与审判只负责案件的调查起诉这个法令就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由于起诉陪审团的人数可以是人至人而审判陪审团人数固定为人所以前者又称为大陪审团后者又称为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二者的职能有明确的划分大陪审团的职责是决定应否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在审判过程中协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大陪审团在英国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但是进入世纪以后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相继出现所以大陪审团只剩下预审职能世纪初治安法官又逐渐接过了大陪审团的预审职能所以审判前设立大陪审团的情况在英国日益减少年大陪审团彻底退出了英国司法制度的历史舞台小陪审团的命运比大陪审团略好它没有被抛进历史的垃圾堆但是它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萎缩目前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不过英国犹如西方陪审制度的苗圃不断输出树苗世纪以来英帝国在向外扩张的同时把陪审制度带到了美洲亚洲澳州和非洲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地区但是在多数输入国内陪审制度仅用于少数严重刑事案件世纪中叶以后一些输入国又都相继放弃陪审制度唯有美国仍然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三美国西方陪审制度的沃土世纪初期在北美定居的英国移民把陪审制度也带到了殖民地的司法体系中而且与英国的发展顺序一样首先出现的是大陪审团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也建立了大陪审团然后其他殖民地也都相继确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的职责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大陪审团由当地居民的代表组成各殖民地对大陪审团的组成人数规定不一最少的人最多的人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大陪审团做为当地居民的代表自然在审判中竭力与王室代表抗争维护殖民地的利益特别是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做对抗英国统治的工具例如在年的印花税法暴乱案中波士顿的大陪审团就拒绝起诉地方的民众领袖相反那些亲英派人士被大陪审团以叛国罪起诉的情况则屡见不鲜正是由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如此积极的作用所以美国在年独立之后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出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在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其中的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对严重刑事案件的审判必须以大陪审团的调查和起诉为前提条件一一任何人都不应因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之罪或其他重罪而接受审判除非有大陪审团的调查报告或起诉书为据然而自世纪中期开始美国各地掀起了一场要求废除大陪审团制度的运动反对者认为大陪审团制度是一种旧习俗不符合进步时代的要求而且大陪审团调查案件既浪费金钱又浪费时间于是美国的一些州开始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制度这些州主要集中在美国的西南部尽管这些州大多在法律上仍然保留了有关大陪审团的规定但是大陪审团在实践中已然名存实亡了美国东部和北部各州以及联邦司法系统则仍然在重要案件的调查起诉中使用大陪审团例如从年芝加哥的情人节惨案到年芝加哥的黑豹党冤案从年导致尼克松总统下台的水门事件到年令克林顿总统难堪的绯闻事件大陪审团在案件调查中所发挥的作用都给公众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在美国小陪审团的发展历程并不像大陪审团那样引人注目也没有明显的大起大伏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各地的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时候就广泛采用了陪审制度美国独立之后立法机关也把小陪审团写进了于年生效的权利法案其中的第六修正案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获得公正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第七修正案则规定在诉讼标的超过美元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要求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当时美元是一个较大的数额在那以后由名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作法一直是美国各地法院采用的主要审判方式即使在其他国家纷纷放弃陪审制度的时候美国人仍然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这大概因为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造就了一片特别适合陪审制度生长的沃土四法国西方陪审制度的试验田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其陪审制度的发展变化也与英国和美国有很大差异公元世纪末灭亡西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的一支法兰克人建立了当时日耳曼诸王国中最为强大的法兰克王国由于其社会制度是正在瓦解过程中的日耳曼氏族制度和罗马境内日益成长的封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所以其司法制度也是一种混合体其特征之一是冠以法院名称的民众集体审判当时法兰克王国的审判机关称为郡法院和百户法院但二者实际上就是郡和百户的民众大会审判的时候法院管辖区内的所有自由民都要参加审判由郡长或百户长主持但是由所有参加审判的民众共同查问案情和做出裁决公元世纪末查理大帝用法令形式确认了这种专职法官制度并建立了旨在加强中央权力的王室法院然而查理大帝的努力并未能阻止地方封建势力的增长王室的权力不断受到削弱公元年法兰克王国分裂为三个王国其中的法兰西王国逐渐壮大并成为了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和代表法兰西的法院系统比较发达包括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法兰克王国刑事案件的审判一直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诉讼必须由原告提起法官不得主动追究查明案情的主要方法是宣誓陈述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但是到了法兰西王国之后王室法院首先放弃了这种传统的主动调查案件传讯被告人和证人而且以刑讯问案做为查明案情的主要方法世纪后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农民的镇压和对海盗的打击又把这种纠问式诉讼制度扩展到各地审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法院而且开始派国王代表到全国各地去监督地方法院的审判活动这些国王代表后来就成为同时握有刑事案件中的调查权起诉权和审判监督权的检察官在这种审判体制下陪审团自然没有生存的土壤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不仅给法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法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试验的机会当时新兴的资产阶级人士认为英国的陪审制度很符合法国革命的精神年法国制宪会议决定用英国大陪审团起诉制度代替自己的检察官起诉制度年颁布的刑法典草案开始正式实施控告陪审团制度于是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起诉职责都落到了由名当地居民组成的控告陪审团肩上陪审员从当地的选民名单中用抽签的方法选出在一名法官的领导下工作在审查起诉时他们只能听取控告人和控告方证人的陈述并审查有关指控的文字材料然后秘密进行评议如果陪审团认为应该起诉便发出逮捕令并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后来法律又对这一规则进行了修改控告陪审团不再听取控告方的陈述仅根据控告的文字材料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然而法国引进英国陪审制度的试验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在实践中控告方往往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陪审团的支持于是本来是想用陪审团来保障公民的权利结果却成了控告方滥用起诉权力的工具人们哀叹法国社会的土壤并不适宜英国式陪审树苗的生长越来越多的法国人丧失了对英国式陪审制度的兴趣社会中要求废除控告陪审团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年通过的法国刑事预审法典决定废除控告陪审团制度恢复了原来的检察官公诉制度年控告陪审团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从年到年法国在某种意义上充当了西方陪审制度的试验田虽然该试验以失败告终但是法国人并非一无所获因为他们在抛弃英国式大陪审团制度的同时却建立了具有法国特色的审判陪审制度陪审员从当地选民中产生与法官一起审理案件一起做出判决为了与英美式的陪审团相区别有人称之为陪审官或陪审法官虽然这种陪审制度自世纪以来不断衰减但是它一直被保留到今天二西方陪审制度的现状今天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仍然在不同程度上采用着陪审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和法国一美国的陪审制度当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主要指小陪审团或审判陪审团制度但是美国的大陪审团或起诉陪审团制度很有特色而且其大概是世界上唯一保留了这种制度的国家大陪审团制度目前美国的联邦司法系统和一部分州的司法系统仍然保留了大陪审团制度各州法律有关大陪审团组成人数规定并不统一最少的为人最多的为人例如印第安那州规定为名俄勒冈州规定为名俄亥俄州规定为名蒙大拿州规定为名联邦大陪审团为名有些州对大陪审团人数的规定具有灵活性例如弗吉尼亚州规定为至人南达科他州规定为至人北达科他州规定为至人马萨诸塞州规定为至人大陪审团由非法律专业的人员组成各州有关大陪审团成员资格的规定略有不同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当地有选举权的公民年龄不超过岁心智健全没有残疾没有重罪前科适合于参加大陪审团的工作挑选大陪审团成员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抽签法即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中间用抽签方式确定大陪审团的成员其二是评选法即由一名或数名法官从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中间用评议的方式选定大陪审团的成员根据法律上的规定目前美国有个州采用第一种方法有个州采用第二种方法此外科罗拉多州和内布拉斯加州采用二者结合的方法即先用抽签法从候选人中选出至人然后再由法官评议确定正式的人选关于大陪审团的任期各州的规定也不尽同多数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与法官的任期相同一般为年有些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为年个月个月个月天或个星期此外有个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即根据案件调查起诉所需要的时间长短来决定大陪审团的任期固定任期的大陪审团负责调查其任期内发生的多起案件不固定任期的大陪审团只负责调查其为之设立的那个案件因此可成为专案大陪审团虽然大陪审团的设计功能是对检察官的起诉权进行审查和制约但是在实践中大陪审团经常成为检察官手中的重要调查武器这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由于大陪审团在调查过程中只听取公诉一方的证据不听取辩护方的意见所以检察官一般都能很容易地说服大陪审团成员接受其指控意见其次由于大陪审团享有秘密传讯有关人员和要求被传讯者在宣誓的情况下进行陈述等特殊权力而且拒绝向大陪审团陈述证言可以被判处藐视法庭罪所以检察官往往能在大陪审团的帮助下得到其自己无法得到的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例如没有联邦大陪审团的帮助独立检察官斯塔尔绝难得到美国总统克林顿和第一夫人希拉里的宣誓证词小陪审团制度如前所述美国宪法第六和第七修正案分别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诉讼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参与审判当然被告人和当事人可以放弃这种权利因此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叫陪审团审即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一种叫法官审即由法官单独审理案件在陪审团审的情况下陪审团和法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前者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后者负责适用法律以刑事案件为例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这些可以采用的证据裁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公诉方指控的罪行在有些司法管辖区陪审团还要就应否适用死刑的问题做出裁决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官便依法量刑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无罪法官便要宣布释放该被告人而且根据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该被告人永远不得再因此相同罪名接受第二次审判换言之陪审团的无罪裁决具有终审效力由于陪审团的作用如此重要所以法官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的挑选都非常重视美国的法律也制定了一套具体的挑选陪审员的规则挑选陪审员的基本程序如下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的登记名单中随机地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初选人数的多少主要视案件在社会中的影响大小而定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在年对洛杉矶骚乱事件中四名殴打黑人青年的白人警察的第二次审判中法官因担心当地居民不愿意担任该案的陪审员竟然向名当地选民发出了询问通知书结果有人表示可以担任该案的陪审员然后法官用问卷的方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任本案陪审员的基本资格问卷中的问题一般包括是否年满岁是否在本地居住是否有重罪前科是否懂英语是否身体健康以及与本案有关的一些具体问题法官要根据候选人的答卷进行第二次筛选在一般案件中法官选出人在重大案件中法官则可能选出至人在上面提到的洛杉矶案件中法官向那人每人寄送了一份长达页包括个问题的问卷最后选出了名候选人再后法官通知这些通过二选的人在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这是挑选陪审员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时候双方律师都要参加有人称这是正式审判的前哨战而且往往具有预决胜负的意义年笔者在美国访问期间曾经旁听过芝加哥刑事法院的陪审员挑选过程庭选开始时法官先按照姓名顺序叫名候选人进入法庭坐在陪审团席上陪审团的正式成员是人但是还要根据案件审判的难易程度和可能持续的时间长短设若干名替补陪审员当正式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因生病死亡或其他困难而无法继续参加时便由替补上场法官在对每个候选人提问之后要做出决定如果法官认为此人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就让这个人坐下如果法官认为此人不适宜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就让其回避其空出的位置由后面的候选人依次补上很多美国法官都为找不到法律规定数量的陪审员而头痛年代以来随着犯罪的增长法院的审判任务越来越重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有些州还规定不得使用能够大大节省审判时间的辩诉交易并且鼓励被告人选择陪审团审于是刑事审判中对陪审员的需求日益增大虽然一般的美国人都认为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义务但是在现实中逃避此项义务者大有人在他们或者是怕受牵连或者是怕耽误时间面对这种情况有些法官不得不采取惩罚手段例如对那些被认为是故意逃避陪审义务的人有的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处以罚款有的法官命令其第二天再到法庭罚坐一天还有的法官下令将其在法院拘留一天双方律师对陪审团的候选人也有否决权这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做有理否决或有理回避一种叫做无理否决或强制回避法律对后者的次数有具体规定例如在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双方律师各有次无理否决权在可以判处监禁的案件中各有次在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中各有次由于无理否决不必向法庭陈述理由所以双方律师都很重视这些机会他们在询问候选人的过程中千方百计了解其社会地位个人经历种族血统等情况以便尽量把那些可能在审判中倾向对方的候选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陪审团成员确定之后法官就要让全体陪审员宣誓将公正地审理此案然后庭审程序开始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愿意向外界披露他们一起住在一个与世隔绝的场所每天由法警的专车接送他们去法庭他们一般都不能会见亲友也不能看电视新闻和未经法警审查的报纸以免社会舆论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公正裁决但是在那些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中陪审员往往是社会公众和新闻界关注的要点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陪审员主要扮演听众的角色双方律师在发表辩诉意见的时候都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的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但是陪审员们只能听只能看不能提问题也不能做笔记庭审调查结束之后法官要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向陪审团提供一份指导意见然后陪审员们被带到秘密的评议室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评议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裁决必须得到全体一致同意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裁决一般只要求简单的多数因此在那些案情复杂而且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评议往往是非常困难和旷日持久的如果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始终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官就要宣布将该陪审团挂起来即宣布该案为悬而未决的流审并重新组成陪审团重新审判然而在社会上纳税人的舆论压力下法官和陪审员们都不愿意承担流审的责任于是就会竭尽全力在评议中达成一致意见陪审团的评议和投票过程对外是保密的但是对内是公开的因此熟悉陪审团运作情况的人士认为除非有三人以上的小集团否则陪审团中的少数派很难坚持自己的观点判决宣布之后律师可以要求法官审查陪审团的评议和表决情况以便确定是否每个陪审员都真正同意陪审团的裁决意见但是只有当一名陪审员能够证明其是在他人逼迫下投的票法律才允许律师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审判一般来说美国人多认为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保障陪审制度的运转也是基本上令人满意的但是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对陪审制度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批评例如有人说陪审制度影响了司法系统的效率有人说陪审制度浪费了纳税人的钱有人说陪审团的裁决有时是非常荒唐的有人说担任陪审员的人是对公民个人生活的侵扰等等近几年华盛顿特区亚利桑纳州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和科罗拉多州等司法管辖区都组织各方面人员进行了面向世纪的陪审制度现代化问题的专项研究年华盛顿特区的司法系统成立了一个由名陪审员代表律师代表和法官代表等组成的专项研究委员会年月该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实现陪审制度现代化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提出的陪审制度改革建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陪审员挑选过程中的无理否决或强制回避问题其二是陪审员听审过程中的消极角色或被动接受问题该委员会的多数成员认为诉辩双方律师的无理否决权应该废除或者至少应该加以更为严格的限制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在年的巴特森诉肯德基州一案的裁决中肯定了对陪审员候选人的无理否决不得以种族或性别为依据的原则但是在挑选陪审员的实践中律师借无理否决权来清除特定种族或性别的候选人的作法仍然屡见不鲜有的委员指出无理否决权与公正陪审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它依据的不是候选人的个人行为和态度而是候选人所隶属的人类群体的行为倾向它排除的候选人很可能是实际上非常公正的陪审员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诉辩双方律师所要保留的恰恰是具有倾向性的陪审员在废除无理否决的同时法院应该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来保证有理否决能够把那些心存偏见的候选人都排除在陪审团之外该委员会的多数成员还认为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陪审员的积极参审意识并提高陪审员的参审工作质量例如陪审员应该可以在庭审调查的过程中自己记录应该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证人提问应该在历时长久的审判中得到法庭提供的有关证据的记录和解释此外有人建议减少陪审员的人数以便减少陪审团审判的费用还有人建议改变目前刑事案件中陪审团裁决必须全体一致同意的作法改为简单多数同意或者三分之二同意即可做出裁决的作法二法国的陪审制度现在法国仅在重罪法庭的审判中采用陪审制度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罪法庭设在巴黎和各省的上诉法院所在地具有非常设法庭的性质一般为每三个月开庭一次重罪法庭的组成人员包括一名庭长两名助审法官和九名陪审员庭长一般由上诉法院的庭长或法官担任也可以由上诉法院院长担任助审法官一般都从上诉法院的法官中选任也可以从当地地方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中选任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担任陪审员的主要资格条件包括年满岁懂法语享有法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家庭权利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没有精神疾患没有因拒绝执行陪审员义务等而被宣布为禁止担任陪审员的人此外政府高级官员法官和警官不得兼任陪审员有关案件中的司法人员证人翻译检举人鉴定人申诉人和当事人等不能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年过的人可以免除担任陪审员的义务每个重罪法庭每年都要编制本年度的候选陪审员名单候选人数各地不同巴黎为名上塞纳省塞纳圣德尼省和瓦尔德马恩省为名其他各省为名至名候选陪审员名单由一个专门委员会从当地居民中选定该委员会一般由法官当地政府官员和当地议会代表组成名单确定之后由重罪法庭书记室保存重罪法庭在每次开庭前至少天应该在法院院长主持下公开从本法庭的候选陪审员名单中挑选具体案件的候选陪审员具体案件的候选陪审员一般为名必要时可增设若干名替补挑选以随机抽签的方式进行一般来说一个候选人在一个年度内只担任一次陪审员所以当抽到签的人已经在本年度内担任过陪审员时就要立即更换他人具体案件的候选陪审员确定之后就要通知入选者在指定的时间到法庭参加庭选如果接到通知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按时到庭那么第一次罚款法郎第二次罚款法郎第三次罚款法郎并永远剥夺其担任陪审员的资格法官宣布开庭及法庭组成人员之后便开始了审判的第一道程序挑选陪审员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诉双方都有权否决一定数量的候选人进入陪审团而且都不必说明否决的理由辩护方可以否决名候选人公诉方可以否决名候选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是向被告人和证人提问的主要人员但是陪审员在经庭长许可之后也可以向被告人和证人提问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可以查看物证也可以记录那些其认为重要的证言法国的陪审制度与美国的不同法官与陪审员一起评议案件事实然后就公诉方指控的具体罪名进行投票表决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而且要当场开箱统计票数在表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时合议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才能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如果投票结果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合议庭要继续就刑罚问题进行评议和投票在表决对被告人适用什么刑罚的问题时合议庭只需要简单多数票赞成即可通过如果合议庭在定罪或量刑的第一次表决时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票数庭长可以在进一步评议的基础上组织第二次乃至第三次投票直至能够做出判决为止与美国的陪审制度相比法国的陪审制度具有程序比较简单和效率比较高的特点但是由于陪审团与法官共同负责庭审一起进行评议所以陪审团在庭审调查和评议过程中缺乏独立性比较容易受法官的影响乃至操纵诚然法律规定合议庭在做出有罪判决时必须至少有票同意而法官在人组成的合议庭中只占四分之一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几乎总是能够说服足够数量的陪审员站在他们这边综上所述当代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模式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模式这两种模式的陪审制度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分工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其次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小陪审团成员一般都没有任期为一案一选一案一任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往往都有任期如半年一年或数年再次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员资格审查主要是个案审查和当庭审查所以其相关程序比较复杂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资格审查主要是任前审查所以其庭选程序比较简单有些国家甚至根本没有庭选程序最后普通法系国家陪审团的人数一般比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团的人数为多例如美国和英国的审判陪审团一般都是由人组成苏格兰的陪审团由人组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陪审团的人数大概是最多的为人其他国家则比较少如奥地利为人瑞典为人德国和挪威都仅为人三我国的陪审制度及其改革一我国陪审制度的缘起古代东西方国家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个人问案模式和集体裁决模式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讲陪审制度是古代西方国家中奴隶主民主政治的产物然而古代东方国家多实行奴隶主专制制度因此没有产生陪审制度的环境和土壤例如在我国古代以及在古巴比伦古印度和古埃及当时负责审理案件或狱讼的人是行政官员或司法官员或神职人员无论他们是何种身份何种地位他们在审狱断案时都实行个人负责制虽然他们的官职高低不同但是他们在自己的案件管辖范围内都具有近乎独断的司法裁判权这种个人问案模式显然是古代东方国家奴隶主专制制度的体现因此在我国历时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陪审制度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辛亥革命之后南京临时政府在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中提出了采用陪审制度的设想但是未能得到实施年武汉国民政府在司法制度中提出了建立参审制和陪审制的方案并制定了参审陪审条例但是也没有得到真正的实行在国民党统治中国期间陪审制度只是某些法律条文中的空头支票根本不可能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兑现不过从年代初到年代末在中国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主要由群众团体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机关和部队推选或者由法院临时聘请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力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条对此作了规定当时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法院根据案件性质从有关方面或团体邀请的临时性代表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作法规定为宪法原则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即在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都应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年月日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产生办法的指示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按照这些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设在基层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首先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然后由城镇或人民公社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需要人民陪审员的时候一般采取临时邀请的方法文革期间我国的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的迫害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未能免遭其难虽然那一特殊时期的法院在所谓的审判中也请一些甚至很多群众参加但是那种作法与陪审制度绝难同日而语年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重申了年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应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这就意味着凡是由合议庭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但是年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上述规定改为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完全由审判员组成毋庸讳言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是按照前苏联陪审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当然从根源上来讲它也是受了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影响二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法官们经常抱怨说现在的陪审员很难请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为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许多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也不到位他们就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毫无疑问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民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部分一审案件的审判之中至于究竟哪些案件的审判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完全由法院自行决定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清一色法官组成的一审合议庭绝非少数诚然上述这种灵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考虑了我国目前陪审员难请的实际情况但是它很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或者造成审判实践中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混乱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另外被选举出来的人民陪审员应该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应是在其本职工作中表现比较好而且适于担任陪审员工作的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很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另外有些涉及陪审员资格的问题也需要人们在讨论的基础上加以明确例如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人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问题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和法学专业教师都是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实际上有些法官还希望陪审员是比较熟悉法律的人因为这样可以减轻他们的工作负担然而由不熟悉法律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世界各国设立陪审制度的一种基本思想陪审员不应该成为解决法院人力不足的手段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根据我国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际上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候选名单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其二是具体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前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一般选任后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个案选任各法院候选名单上的陪审员人数多少不一有的十几人有的上百人一般的基层法院有数十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或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的作法似乎效果还比较好但是缺乏法律依据而单位推荐人民陪审员的作法弊端甚多一般来说单位推荐的陪审员都是该单位工作中可有可无甚至难以管理的人员这显然会影响陪审员的质量我国法律没有就陪审员的个案选任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院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显然会进一步削弱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个案制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年或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达年或年之久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笔者认为陪审员的任期太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特别是那些陪审专业户他们的审判实践经验甚至超过了那些与他们共同审理案件的专业法官这种作法显然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因而也就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问题我国没有采用陪审员与法官分工负责的制度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至于评议的时候陪审员一般都会痛快地举手同意法官的意见从某种意义上讲现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多数陪审员未能发挥实际作用的原因之一就是陪审员的职权不够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补助问题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多年来我们一直强调人民陪审员所属的单位应该大力支持陪审员的工作一直强调人民陪审员应该加强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贡献的意识但是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今天这些作法很难发挥效力另外一些法院确实有经费困难很难及时按规定给陪审员发放那本来就是标准很低的补助三我国应否保留陪审制度面对我国陪审制度的这种现状有人提出了干脆取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尽管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令人无法满意但是我们在决定陪审制度的废留时应客观地分析其功能认真地权衡利弊毋庸讳言陪审制度本身也确有一些缺点例如陪审员参与审判会在一定程度上延长审判的时间会增加法官主持审判的难度会提高审判的成本等等但是陪审制度有其特殊的存在价值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情况下尤其如此笔者认为陪审制度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措施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司法机关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而且其就每个具体案件所做出的裁决是公正的在此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一般程序是否公正不是法律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能否保障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定最重要的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适用的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做出的裁定是否公正毫无疑问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这种个案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从而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虽然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其都被认为是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防止法官独断专行的有效措施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是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无论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决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有关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事关重大的决定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分别熟悉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他们参与审判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更广泛地代表公民的意志可以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一言以蔽之陪审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活动的民主性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我国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主要是由公开审判来保障的除了必须保密的案件或情节之外司法活动应该公开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本身就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策活动的渠道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来自于法院外部的干扰也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干扰陪审员参与审判法院的判决意见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做出的有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抑制这些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干扰有利于加强司法裁决过程的独立性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洁司法腐败是人民深恶痛绝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各种官员的腐败行为中法官的腐败行为是最令人难以原谅的也是最损伤公众法治信念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无疑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因为陪审员的参与是对法官行为的一种重要约束一般来说一个人在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比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在外人面前往往比亲友或熟人面前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参与判决活动的只有法官一人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法官在来自各行各业而且多为素不相识的陪审员参与下进行审判自然就会在面对诱惑时三思而后行就会谨慎地加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陪审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诚然组织公民学习法律是普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其毕竟比较抽象和桔燥而亲自做为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这对于公民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极有裨益的四关于我国陪审制度改革的设想如上所述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社会情况权衡利弊我们应该坚持陪审制度但是我国现存的陪审制度中确实存在着很多缺陷我们应该吸收西方陪审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对我国的陪审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下面笔者就将自己的一些改革设想呈奉读者以为引玉之砖关于适用陪审员审判的案件范围笔者认为我们目前还应该把陪审制度限定在一审案件的范围之内而且绝非所有的一审案件都必须有陪审员参加审判在开始采用新的陪审制度的时候我们可以先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以少数案件做为试点然后逐渐扩大适用的范围以后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再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应该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范围无论在目前还是在将来我们在审判中采用陪审制的原则都应该是宁少勿滥换言之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一般都应该是案情比较复杂或者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关于陪审员的选任笔者认为首先法院在当地政府的协助下每年度从当地有陪审员资格的公民中挑选一定数量的人担任候选陪审员制成名单存入法院的计算机系统这种一般选任中的资格审查不必过于严格入选人数可以多一些具体人数应根据每所法院管辖地区的人口地域和案件数量来确定一般应在人至人之间然后法院再采用随机初选和当庭选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案选任具体来说当某个具体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时法院应由专门人员采用随机的方式从候选陪审员名单中选出一定数量的人通知他们在开庭时来参加庭选随机选出人数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一般应该在正式陪审员人数的三倍以上然后在开庭审判时由法官主持并且在双方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对候选人逐个进行审查性询问并最后确定本案陪审员的人选在审查过程中双方律师可以享有一定数量的否决权关于陪审员的任期笔者认为陪审员任期宜短不宜长而且最好明确规定一位陪审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半年或一个季度只参与一个案件的审判这种作法有很多优点首先它扩大了陪审员人员的社会面可以使更多的人获得参与审判活动的机会其次它减少了每个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时间减少了误工时间可以使更多的人乐于接受陪审任务再次它防止了长期陪审人员和陪审专业户的出现而初次参与或偶尔参与审判活动的新鲜感有利于加强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责任心和认真态度最后它加强了庭审的作用可以避免陪审员在开庭审判之前就介入案件也有利于避免法院的审前定案和未审定案关于陪审员的职能诚然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模式来划分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能是不太合适的或者说是困难很大的但是我们可以做一些相对的划分例如在庭审调查中明确规定法官负责主持和引导陪审员负责审查证据在评议裁决时陪审员主要评议事实问题法官主要分析法律适用问题等另外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我们也可以尝试让陪审员单独负责某些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陪审制度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调动公民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和如何保证公民在审判中确实发挥应有的作用实际上这也正是很多法官和法律学者最关心的问题在经济杠杆起主导作用的今天还有多少人愿意耽误自己的挣钱机会和时间来担任补偿甚微的陪审员呢笔者对此问题的态度还是比较乐观的从近来公众对公开审判的热情来看我相信还是有不少人愿意当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