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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程序公正司法制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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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态 上传于:2024-08-20
浅议程序公正司法制度论文司法公正与效率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法院通过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毋庸讳言由于受到历史上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迄今为止我国法院对于实体公正的重视程度仍然大大超过对程序公正的重视而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到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因此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愿结合近年所办民商事案件的实例就法院确保程序公正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为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而努力一关于程序意识今年三月在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答法制日报记者问时指出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既包括结果公正也包括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在阐述了做到程序公正以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后肖扬院长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做法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已二十余年对于法制意识法治意识法律意识等概念屡见不鲜但肖扬院长在此提到的程序意识还是首次见面然而事关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值得认真思考与研讨程序意识的涵义是什么经查核有关法律词典程序在通常意义上是指办事情的方法步骤用于法律概念时则指诉讼程序法律手续专指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活动步骤和全部过程由此笔者认为程序意识应该是指严格遵循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各个阶段都努力做到程序公正的自觉观念和认识为什么现在要明确提出牢固树立程序意识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自从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这一大目标又进一步经修改宪法将这一大目标写入我国宪法法院审判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障力量因此法院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从这个大局出发需要法院树立程序意识二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形势需要加入世贸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触及我国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在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则中程序公正的地位相当突出如果案件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和操作那么案件的处理就会搁浅反之只要严格遵循了公正的规则程序那么就能获得公正的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讲程序公正成为了实体公正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因此我国法院为了适应我国入世的形势理应树立程序意识三是深入司法改革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基本目标的需要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司法机构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至今在程序公正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这样作为法院办案的对象中外当事人难免会对我国法院是否做到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这就需要法院严格遵循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原则树立程序意识使整个办案过程体现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取信于民怎样才能牢固树立程序意识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会在以往司法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来促进这项工作的笔者试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有法可依为树立程序意识首先要从立法上重视对诉讼程序法和有关程序规则的研究和制订目前虽然我国已经颁行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程序法律法规但也应承认也还有许多所谓供内部掌握使用的文件规定不对外公布在三大诉讼法中关系到程序公正的部分内容不是过于原则就是根本没有规定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此重要的直接关系到程序公正程度的证据规则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相当不具体缺乏操作性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法院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将起到促进作用但毕竟这项证据规则是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和影响无法与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相比为使法院在程序公正方面确实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和相关部门对于诉讼程序法尤其是证据法的修改与制订实在有必要加快步伐从源头上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二是有法必依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但就程序法而言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三大诉讼法律制度我国法院在实施程序法方面也有不少进展但是也确实存在不少未能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办案的问题本文随后会择其要点举例说明因此为实现程序公正就必须强调有法必依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办案三是执法必严法院是司法机构当今世界法制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法院在司法审判的全过程中只服从法律不应受其他任何机关个人的影响坚决贯彻法院独立办案即司法独立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克服来自法院外部种种势力的不适当干预做到执法必严我国法院目前在这方面的主要困难在于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公正与效率但法院在人财物等涉及体制问题的改革上却因现有体制严重不顺加之受到地方行政机关和各种因素的牵制很难在现存体制下彻底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因素的影响要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谈何容易因此笔者诚挚希望党政部门能从国家大局出发帮助法院通过深入司法改革解决体制不顺的问题四是违法必究法院和法官担负着司法审判的神圣使命理应成为执法守法的模范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信任和尊重的公正形象唯其如此对于违法乱纪的个别法官及书记员必须执行严格的纪律触犯法律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就程序公正而言过去那种认为只要实体审理未出差错程序方面有点问题无所谓的观点和做法不应再延续了可喜的是伴随着法官法的颁行实施我国许多法院已建立了法官办案责任制和办案质量检查制度对于程序方面的责任也作出明确规定二关于诉讼主体资格为了实现程序公正法院立案庭必须严格遵循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把好立案审查关尤其是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如果起诉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原告行为能力那么其提起诉讼的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这点看起来并不复杂应当是容易做到的然而笔者代理的一件涉外诉讼案件的事实证明要做到诉讼主体资格审查无误还真需要下一番功夫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黄某以其与另一名董事会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为依据以该公司名义向上海某人民法院起诉加拿大一家有限公司及另外三方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其在上海某合资企业的股权根据现行香港公司条例公司的起诉行为应当获得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支持并作出股东会决议方可进行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认真了解和掌握香港法律规定认真核查上述起诉人是否有资格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进行然而在本案中法院不仅没能在立案时认真审查起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受理了本案而且在笔者作为加拿大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明确指出起诉人未有股东会决议无权代表香港公司提起诉讼的问题后仍不加理睬甚至在判决书中无视香港公司条例对香港公司诉讼行为的有关规定毫无根据地认定香港某公司的起诉行为经公司三位占股权的股东同意符合公司章程应为有效以上案例说明要做到程序公正务必首先把好立案审查关特别是我国已加入世贸的形势下涉讼主体将有日益众多的外国法人个人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法人个人由于各国各地有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我国法院应当努力掌握起诉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认真核查起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避免发生立案不当的差错确保程序公正获得实现三关于案由和受理根据我国诉讼法和有关案由的司法解释法院受理案件时应根据起诉事实反映的案件性质确定正确的案由并由立案庭按照程序规定移交审判庭予以审理上述香港某公司起诉加拿大某公司等的涉外诉讼案件如果香港某公司具有合法诉讼主体资格那么依据其诉状提供的事实陈述及诉讼请求应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标的是双方在上海某合资企业的股权但法院立案庭未加仔细核查片面地认为上海某合资企业是某别墅有限公司那么双方的纠纷焦点是这个别墅就轻率地将此案案由定为其他房屋纠纷从而把这件根本不涉及任何房地产纠纷的案件交由民事审判庭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的有关司法解释年法发号审判庭对立案机构移送的案件认为不属本庭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提出报院长决定这件明显是合资企业股权纠纷的案件依法本应属于经济诉讼案属于经济审判庭职责范围但却被民事审判庭以其他房屋纠纷案进行审理直至三年多后作出判决时才将案由改为股权纠纷案由此可见立案不当而造成案由差错从而导致审判庭职责范围混淆应该说肯定不符合严格遵循实体法与程序法应并重的原则也不符合程序公正要求的然而使人难以理解的是法院在判决书中仍强词夺理声称至于本案由经济庭或民庭受理是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如果这种观点能成立那么试问今后法院民庭将包括股权纠纷案的众多经济纠纷案件抢过来审理而经济庭却去审理房地产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只要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是否就可以照此办理呢显然这是站不住脚的须知法院审判业务是一项十分复杂而精细的专业工作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有其不同的审理重点和技巧需要大量不同的相关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科技乃至文化等诸方面的知识和信息因此由不同的审判庭按照其职能范围审理相关类型的案件既是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公正与效率的需要又是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必要条件上述判决书认为无论哪个审判庭审理条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的观点有违程序公正合法的要求是行不通的四关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是现代程序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程序公正也包括严格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法院在立案工作中应当对起诉人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为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对于诉讼时效超过的案件立案庭经审查后应书面或口头将诉讼时效规定告知起诉人说明由于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人提起诉讼将丧失胜诉权以便起诉人权衡利弊后主动撤回起诉避免进入诉讼程序浪费人力物力却于事无补另一方面立案庭如因疏于审查将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作为正常案件移交审判庭审理应视为立案审查差错追究差错责任还是上述涉外股权纠纷案件该案诉争的股权变更登记发生于年月起诉人以年以来未分得股利为由于年月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其所代表的香港某公司在上海某合资企业的股权并分取年以来的红利起诉人早在年未分得红利而已经知道变化情况但却不闻不问向上海某人民法院起诉时已经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丧失胜诉权法院本应依法判决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然而令人不可理解的是法院竟以起诉人不知其权利被侵害存在可能性为理由认定起诉人起诉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对于涉及本案起诉人起诉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基本事实在立案时未能查清在审理中又未经举证质证和认证却在判决时以所谓可能性的情况作为定案依据而武断地认定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任何稍具法律常识的普通百姓也会看出问题的要是法院凭某事件的可能性就作出判决那么人们难免要问法院的公正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五关于证人作证我国诉讼法对于证人作证有所规定但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鉴于我国目前尚难通过立法机关立即制订和颁布证据法因此为促进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尤其是民商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在证据规则中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要求都作了详尽规定可以预期证据规则的切实实施对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必将起到推动作用还是上述涉外股权纠纷案件应被告加拿大某公司的请求法院允许香港另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也分别对证人作了询问对于庭审质证认证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这一过程及对证人证词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及其理由法院在以后作出的判决书中竟只字不提就好比根本不存在证人出庭作证这个环节一样笔者认为发生这种情况至少证明判决书未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整个诉讼过程对证人证言是否采纳根本不提是属于法律文书制作方面的差错也是对证人作证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的体现需要在今后予以纠正的六关于证据认证我国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对证据认证都有所规定基本精神是只有经过质证认证而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诉争事实的根据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笔者注意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今年月日起施行的证据规则根据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将上述相关规定内容表述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这值得议论一番笔者办理过不少涉外或涉港案件往往在质证时遇到一些大致相似的情况即一方外国当事人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书证另一方当事人证明同一事实也出具了经不同机构公证认证的另外的书证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那就应当认定双方所提供的经公证认证的书证都为定案依据然而这些书证所证明的同一事实却往往在关键之点存在差异甚至有的是根本相反的内容那么应当如何处置才更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呢笔者认为这里实质上存在一个不同地域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冲突问题我国加入世贸后各国法人个人到我国从事各种活动将日益增多由此发生的诉讼案件也必将增多法院和法官应当尽快熟悉有关外国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包括公证认证制度以利正确处理上述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机构在对书证进行公证时他们讲究的是当事人的真实签署至于书证的文字内容是否合法真实他们是不管的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往往规定书证文字内容如有虚假由当事人自负法律责任公证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外国政府认证机构的认证仅证明公证机构签署人的资格并不对书证内容起任何证明作用我国使领馆的认证仅证明外国政府认证机构的真实合法也不对书证内容起任何证明作用因此对于同一事实的证明却出现截然不同内容的经公证认证的书证材料也就不足为奇了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不能机械地死扣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而应按证据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七关于反诉和撤诉我国诉讼法对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提出反诉事项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使用法律文书方面却存在一些规定不周的缺陷以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例对于原告申请撤诉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应使用书面裁定但对反诉如果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否使用裁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采取在本诉审理过程中当庭口头通知方式有的则采取书面裁定方式送达当事人这一问题看似不大但也确实是涉及程序公开公正的不容忽视的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以司法解释方式对此有所明确规定这样能使反诉当事人收到法院的书面裁定后如不服法院关于反诉不予受理的裁定还可以依法提出上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诉权为了实现程序公正法院在处理撤诉申请时也应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理还是上述股权纠纷案年月原告香港某公司的其他两名股东以该公司名义依据股东会议决议向上海某法院提交了盖有公司印章的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上海某法院本应作出书面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但上海某法院不但未作任何裁定还在后来作出的判决书中将香港公司两名股东以公司名义提出的撤诉申请错误地认定是被告加拿大某公司以香港某公司名义提出撤诉申请显而易见这种做法是直接违反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八关于简易程序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我国民诉法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将有大量的小额债务案件和简单的民事经济合同案件会采用这种便捷有效的简易程序审理方式解决纠纷正因为这种审判方式受到广大百姓和中小企业的欢迎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一定的关注将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在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细化使操作起来更有规范更有效率在适用简易程序方面有些基层法院在严格执行简易程序规定上还存在差距笔者作为原告代理人曾到深圳某区法院出庭代理开庭后只见一名书记员来到法庭临时宣布本案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然后就以承办法官的名义审理本案前后化时间不到半个钟头就审理结束其实本案所涉货款金额几十万元双方的争议也不小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更何况即使作为简易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深圳某区法院一名书记员就能自审自记审理案件显然是严重违反程序法的相信这类现象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后一定会完全消失的综上所述我国法院和法官要做到程序公正还需要有个努力过程但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坚信我国法院和法官一定能够牢固树立程序意识遵循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原则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为尽快实现司法公正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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