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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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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風甘 上传于:2024-08-31
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探讨商标是由文字图形颜色三维设计或其组合构成的一种商业上的标志其主要作用是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主要作用是激发顾客的购买欲知识产权上的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予盾或抵触的权利的现象即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时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由于客体的无形性授权国家机关和确权过程的审查方式的不同极易导致权利的重叠从权利获得的程序上看商标专用权是国家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经过形式和实质审查授予的权利专利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据专利法而授予的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是通过形式审查的方式因此两者极易发生权利冲突一冲突的原因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从两者的构成上看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构成上都含有形状和图案等诸多重合因素一方面当外观设计具有足以区别产品来源的区别性时毫无疑问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标识商标注册的唯一实质性条件就是具备显著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足够的显著性以至于可以达到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新商标法允许三维立体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并排除了具有功能性的三维标志注册的可能性但在实际过程中对于三维立体商标是否具有功能性是否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等不得注册的情形在判定上有较大的主观性很可能会成为商标权与外观设计权发生冲突的新热点最明显的例子莫过美国作为立体商标保护的可口可乐造型独特的饮料瓶另一方面当商标用于商品上而成为具有美感的新设计时又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由体现了独创性的文字图案或符号构成的商标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新意用于商品上就是一种具有美感的新设计也能够激发顾客的购买欲所以说这两种权利在保护客体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与交叉当同一或相近似客体依法衍生的商标权与外观设计权由不同的权利人所有并在实际生活中行使时便会处于相互予盾和抵触的状态第二从保护条件上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并不要求有显著的区别性而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此商标注册的唯一条件是显著性从这方面看二者似乎并不冲突但在申请之时不能满足商标注册所要求达到的显著性的外观设计经过在市场上的长期广泛使用和深入的广告宣传有可能获得具有体现产品产源的区别性从而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如果超过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期限该外观设计有可能被专利权以外的其他人申请注册为商标另一方面因为两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商标权可以通过申请续展而获得理论上可无限期续展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人完全可以认为不需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这也会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负面影响第三从管理机关上看也存在上述与著作权相似的问题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和确权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其下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进行复审业已生效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裁量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权力进行约束即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获得了对权利冲突的有效裁定后复审委员会才可据此裁量在后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修订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判断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职能进行同样的约束因此如果在先的商标权人已依据商标法请求地方工商行政部门对在后的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侵权查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所获得的权利就没有实际意义了也无法使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利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二反思和建议从立法角度而言如果减少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应严格遵循注册商标保护客体的有关限定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以至可以达到区分不同的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在以往对平面视觉商标进行保护的商标审查实践中国家商标局允许对烟标与酒标乃至后来扩展到物品标贴进行整体全标注册这实际上是对原商标法第7条过于复杂的文字图案或其组合因不具有显著性而不得注册的一种悖离新商标法将三维立体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之内后必须严格遵循对具有功能性的三维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否则很容易产生权利冲突其次应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权力在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的相似性判断上两者采用了许多相同的判断原则如从市场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力的角度判断从间接对比的角度判断从整体综合的角度判断从显著部分进行判断等为了让权利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可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权利冲突处理程序的规定以审查指南公报的形式进行解释明晰允许已具有证据力的在先权利获得证明书来代替有关权利冲突的有效裁决证明对于在先的商标权而言可以出具经公证的我国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或由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当然只要外观设计与商标的保护客体存在着重叠与交叉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就不可能完全避免因此最终仍有可能要求对两者的权利冲突予以司法裁量依据笔者个人的看法在实际不发生混淆时应尊重依不同法律所取得的不同权利所具有的独立性只要权利人在获得权利的时候是遵循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允许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类型基于相同或相似客体所产生的不同权利在市场上的共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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