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方式之反思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通常主张撤销在后权利然而撤销在后权利这种方式存在着种种缺陷从法经济学和民法善意取得原则出发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应区分善意与恶意对于善意之情形可实行强制许可以达到效益最大化对于恶意之情形则应撤销在后权利以保护正当权利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的现象即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时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这种法律形态的一般表现形式为在先权利人与在后权利人之间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发生的权利冲突导致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特殊之处如知识产权具有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和一物多权的特点即同一知识产品上可同时存在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权利其次现行知识产权分散立法模式以及缺乏统一执法原则的执法模式是权利冲突的制度基础最后利益驱动是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经济动因本文将剖析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主张的撤销在后权利的解决方式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可行选择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的方式和原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后自当不能回避而应尽最大努力进行权利协调包括权利界定利益划分和职能协调等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总的说来大概有这样几项原则其一是尊重或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其二是权利独原则其三是权利平衡原则或利益兼顾原则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方式目前最为常见的多哭在先权利人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请求或诉讼要寸撤销有瑕疵的或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在后权利而受理衫关也往往依请求为之这种解决方式也是舆论界广为宣传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之一对于在先权利人的这种选择笔者认为固然有其存在的原因和理由首先它符合保护或尊重在先权利原则保护在先原贝要求在后权利的创设行使均不得侵犯在此之前已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在后权利要获得法律保护应当刀形式到内容都具有合法性能够成为一项独立而完整的衫利因此如果某一在后权利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基41之上这种有瑕疵的权利就不应当存在也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也是导致权利人偏好撤方式的重要原因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万管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意识已经深人人心加之法制宣传教育的加强权利观念已经根石蒂固权利不可侵犯已成共识一旦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与4t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讨一个说法的念头立即产生更胜于舆论界经常报道的是诸如行政机关严厉打击查处假健伪劣产品等置之于死地而后快之类的处理方式使得知识产权人更倾向于选择撤销在后权利这条途径最后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对财产权与人身权之辨证统一关系缺乏足够的认识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有些知识产权人由于市场经济意识不强不能够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之客体知识产品所蕴含的巨大的商业价值或者过于注重人身权而疏于行使财产权或干脆搁置知识产品其结果是一旦发生权利冲突对解决权利冲突方式的经济上的考虑不够这一点在三毛漫画形象案和武松打虎图案中都有体现笔者将在下文中另述从法院方面看法院主要是法官支持撤销在后权利这种方式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法无明文规定就是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缺陷是法官选择这种方式的主要动因根据法理学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不能是法律的创造者而只能是法律的执行者他只能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去裁剪现实生活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使原告没有这方面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撤销在后权利合法不合理也不得不为之这一点在百脑汇案中即有所体现法院方面人士认为该案是市场名称权与商标权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对于此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依据不足只能通过司法解释补充和完善立法同时还认为这样做存在风险知识产权专家也表示出这种担忧很明显法律依据不足将使法院趋利避害选择一条没有风险的处理方式而撤销在后权利简单易行便于操作毫无疑问是首选模式二撤消在后的权利并非最佳的选择第一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及法所保护的权利都是具有效益的尽管效益不是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是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阴撤销在后权利固然可以起到保护在先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作用但就整体效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言却不能达到最大化的效果以前面提到的三毛漫画形象案为例在三毛漫画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案中三毛集团的注册商标为在后权利且是在侵犯著作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有瑕疵的权利最后被告被判决停止在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三毛漫画形象作品而此前该商标已注册并使用多年在同行业中享有一定知名度此判决使被告遭受的损失是可以想象的i一步说如果该商标被培植为驰名商标以后再发生这样事件受到损失的将不仅仅是厂家因为驰名商标意味着f给国家社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并且对著作权人而言除了得到十万元的赔偿外其它的一无所获显然这既二是一种单方当事人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也不是一种于方当事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结果第二这种方式不符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其门原则前已论述撤销在后权利符合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但是它与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其他原则特别是权利二衡原则或利益兼顾原则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不会发生突因此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应与其他原则一起综合考虑为此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是必要的但这种强调t以不妨碍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和使用权为限所以在知i产权所有人使用人社会公众之间达成某种利益平衡终是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主旋律之一撤销在后权利有E会明显有悖于这一原则它可能会简单地机械地保护了刁先权利人的权利却对在后权利人的权利视而不见导致刁利失衡8第三作为一个附带的后果撤销在后权利人可能导弓交易成本的直接增加在先权利人要求撤销在后权利人i在后权利往往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来解决这种方式耗查大量的时间和费用老干妈案已品尝了这一滋味对于i案谁也不能预料还有多少与之相关的诉讼将要进行下去案谁也不能预料还有多少与之相关的诉讼将要进行下去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白的无论对哪一方当事人而言诉讼成本都相当高昂不仅如此笔者发现市场上已经出现几家新的老干妈产品这是否是一种鹏蚌相争渔翁得利式的结局值得深思但对两家公司市场份额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谈判费用的增加也是不言自明的三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可行选择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方式之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仅局限于撤销在后权利这一种迭择上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人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则是法官方面的原因或严格地说是制度方面的原因鉴于此笔者的建议也主要着眼于两个方面首先对知识产权人而言一方面提高权利意识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一种财产性的私权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固然重要但是更为重要的一面是知识产权人应认识到知识产权是继承与发展的统一知识资产是专有性独占性与公共性社会性的统一同时新闻媒体应有正确舆论导向在宣传打击严惩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也应当适当宣传如何在维权的前提下使效益最大化这也是新闻舆论作为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应有之义其次从法官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予以弥补以使法官有章可循具体而言在区分在后权利人与在先权利人权利冲突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前提下对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方式应分别作出规定在善意的情况下即使在后权利人的权利是有瑕疵的权利或者说是建立在侵犯在先权利基础上的权利只要他对这种权利冲突的发生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他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且在后权利人使用该知识产品的附加价值远胜于在先权利人使用的情况下那么法院在处理这种权利冲突时应建议双方进行协商以达成许可使用协议如果在先权利人与在后权利人经过协商达成许可使用协议那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将是一种双赢的局面这种方式可以使不同的知识产权各得其所相互协调使知识产品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强制许可在后权利人获得使用权并由其向在先权利人支付由法院确定的合理的使用费对于恶意的权利冲突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在后权利并予以制裁笔者认为这种方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于第一实行强制许可可以导致帕累托最优首先依照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强制许可实际上是国家安排下的合作博奕霍布斯认为即使在谈判中没有严重的障碍人们也极少有理性能在合作剩余的分割上达成协议除非有一个强有力的第三方迫使他们同意191强制许可制度的设计不仅减少交易的信息成本发现谁进行交易进行什么交易和怎么进行交易而且减少了谈判成本讨价还价取得授权使当事人合作成功进行交易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因此该一制度有助于实现精神财产效益的最大化目标10其次由于强制许可以他方获得使用权为前提在确定许可使用费时不论是国家主管机关确定还是知识产权人与使用者协商决定各方都不会忽视知识产品被使用这一既存事实因此使用费是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数额而这种结局与知识产权人获得垄断利润使用人搭便车免费使用相比较无论对于个人利益还是对于整体利益都可能是一种帕累托最优换言之知识产权人应对自己解决权利冲突的方式进行经济分析以期达到帕累托最优即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而又改善了某些人利益或命运的状态第二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已经体现出这种利益平衡的原则专利强制许可正是在维护在先权利人的前提下为了使知识产品得到最充分有效的利用和社会整体利益达到最大化而由国家作出的强制性规定也许有人会提出异议权利冲突存在侵权之嫌而专利强制许可尚没有实际侵权行为两者有质的规定性不同其实如果我们把视角聚集于维护在先权利人权利和帕累托最优这两点上那么两者的不同并不那么显著第三民法中的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制也蕴涵着强制许可制度根据善意取得理论尽管处分人无处分权受让人获得的动产所有权是有瑕疵的权利但国家为了调和与保持静态所有权与动态交易安全价值冲突之两难为了保证财产流通促进交易便捷稳妥和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II规定只要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则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他物权试想既然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所有权尚且可以发生转移那么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情形下善意在后权利人为什么不能获得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呢第四笔者建议善意情况下的强制许可在国外的立法中尽管没有直接规定相关的规定却是可以找到的如美国版权法第405条规定基于已获授权但忽略了版权声明的作品复制或唱片而善意侵犯版权者只要能够证明其侵权行为的实施归因于忽略版权声明的误导对于其收到有关作品已依第408条将进行了版权登记的实际通知以前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不承担实际的或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类侵权诉讼中法院可以允许也可以不允许要求侵权者一返还其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也可以禁止侵权者继续一实施侵权行为或者作为允许其继续实施有关行为的条件要求侵权者按照一定条件向版权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许可位用费12美国的这种规定值得国内立法借鉴四结语笔者以上的分析及建议在一定意义上是目前国内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之探讨的一点反思其目的在于使人们注意到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如何做到既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又能尽量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至于实践之可表性如善意恶意举证责任之分配以及立法上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之解决的明确调整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注释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43348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找2513177张文显代西方法哲学IM工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9872429高德步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0112唐广良等计算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