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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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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八度的风 上传于:2024-08-30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摘要文章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入世后的中国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我国法学界目前对传统知识产权研究较多而对商业秘密的研究则欠缺相应法律问题也较多本文主要对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密切相关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类型和立法完善等问题作出探讨论文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侵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经济生活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来越多并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国际上看继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相继纳入国际公约保护之后已纳入国际公约保护之后已纳入WTO管理体系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又专门系统地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文第39条从而使商业秘密第一次得到多边条约的明确确认也大大缩小了法律界对商业秘密的分歧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对于推动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与具体规定来看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几个相关法律中对保护商业秘密只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2在调整范围上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大的局限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时代的局限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主体仅仅限定为经营者依此法解释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然而该法对现实中危害最大的人才流动中造成的商业秘密纠纷缺乏规定13称谓不统一概念混乱对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缺乏统一科学的界定4虽然有了刑事责任规范但缺乏民事责任规范在法律效力上有很大的局限性2总之为了消除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的紊乱区和空白点法律界应加强商业秘密基本制度的研究鉴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本文主要探讨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密切相关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侵权的行为类型和立法的完善等问题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和刑法都以同样的语言作出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我国的现行规定来看我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界定吸收了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3即新颖性有用性保密性1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晓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并不要求商业秘密具有专利那样的新颖性即不要求该商业秘密是独一无二的例如美国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评判一项所谓商业秘密是否具有新颖性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其一拟议中的商业秘密在持有人以外的本行业中的应用程度其二本行业专业人员对该协议中的商业秘密的知晓程度只要这种应用程度与知晓程度不是普遍的即被认为构成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在实践中商业秘密信息的新颖性程度差别极大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新颖性有明显的距离即使技术信息有的属于没有达到专利保护的程度只能依赖于维持秘密有的是已构成发明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而持有人选择了更有利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2商业秘密的有用性是指商业秘密可以给持有人带来竞争优势产生经济利益无论是竞争优势还是经济利益既包括现实的也包括潜在即将来的4商业秘密对其控制人必是客观上有用而不是主观上有用客观有用性的表现是在诉讼中原告所称商业秘密应是经济利益竞争优势的直接原因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不具有实用性例如原告认为其商业优势来自于真诚信奉某种神教而被告加以破坏这种秘密与原告的竞争优势没有关系因而不具有实用性另外商业秘密应该是有用的具体方案或信息不应该说是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概念持有人应能说明详细内容和划定明确界限商业秘密由何信息组成各部分内容和相互关系哪些是公有信息与自己商业秘密的区别等这些要求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即原理概念越抽象其适用范围就越宽在其权利人自己尚在探索并未使之具体化因而适合实际应用之前法律对其保护等于束缚了社会上他人的手脚不利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3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持有人主观上将其所持有的某种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并采取客观的保密措施加以管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其核心要件法律对商业秘密唯一的最重要的要求即该商业秘密在事实上是保密的除去这一先决条件其他的条件也就毫无意义了5所有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指防止第三人获取信息的措施和要求雇员必要的生意伙伴保密的措施而且这里所说的保密措施是指所有人依据具体情势而采取的合理的措施而非过分的或极端的措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评论说维护秘密性的合理努力一直包括告诫雇员有商业秘密存在将商业秘密限定在需要知道的范围内以及控制人员的出入另一方面通过展示行业出版物广告和其他疏忽而披露的信息都不能获得保护因此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于商业秘密都不要求绝对的完全的保密性因为在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是无法避免的商业秘密可以被告知涉及使用该商业秘密的雇员亦可被告知保证缄守秘密的其他人员所以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相对的此相对度或相对点在于秘密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使得其商业秘密不能被希望从其泄露或使用中取得经济价值的其他人用适当的方法查明6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从国外的一般做法看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可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直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二是违背信任关系或合同约定披露商业秘密三是第三人故意使用不正当地泄漏的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涵盖了以上三种类型一直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直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盗窃在窃取客观秘密即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时也成立利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予利益或许诺给予利益为手段从有关人员获取商业秘密利诱的手段如行贿包括现金实物住房汽车或在侵权人企业中许以要职等胁迫是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迫有关人透露实践证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非常及时的由于市场经济竞争的白热化各种盗窃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手段恶劣者如2000年初多家媒体报道的江苏正昌集团和徐建化吕顺凯顾如明汤卫明涉嫌侵犯江苏牧羊集团技术秘密犯罪案件7二违背信任关系或合同约定披露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禁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本项的对象为虽然是以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但由于对权利人负有明示或默示的义务因而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从行为主体看此类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包括两类人一类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权利人的客户技术合同的合作方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被许可方等这类主体擅自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背了默示的保密或不使用义务其行为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是显而易见的另一类是权利人的雇员或职工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目前商业秘密纠纷都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或其原雇主的未披露过的信息8但此类主体的披露或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其侵权行为能否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查的范围尚有待立法加以明确三第三人故意使用不正当地泄漏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项的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此项规定与前几项规定的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相衔接特针对间接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第三人而作出的9由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点所决定如果不对获得了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的行为加以规定势必难以有效地保护有关的商业秘密的所有人的权利构成第三人违法行为有两个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第三人对第二人的违法行为明知或应知客观要件是指第三人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包括从第二人那里获取商业秘密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披露该商业秘密三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鉴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加强研究和立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应对侵权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加以明确不仅经营者而且公司职员也可以成为责任主体同时规定免责条件即商业秘密的合法获取不为侵权二为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做出明确规定不妨借鉴专利法及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依据约定优先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此加以规定1职工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开发的商业秘密单位为权利人职工非执行本单位任务或未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开发的商业秘密职工为权利人2委托他人研究开发的商业秘密其权益归属依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为商业秘密共同权利人3两人以上共同研究开发的商业秘密其权益归属依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共同研究开发的人为共同权利人454545注释1吕梅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的反思载于当代法学2001年第8期2唐海滨孙才森梁彦王利萍有关商业秘密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3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39页4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页5见TradeSecretLawbyMelvinFJagerCopyrightc19851986byClarkBoardmanCompanyLtd6唐昭红商业秘密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六卷第720页7参见2000年4月18日法制日报8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09页9张今知识产权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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