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企业):
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
身份证:
国籍: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包括甲方的关联企业,下同)是本合同所列商业秘密的所有者,乙方在甲方任职,双方就商业秘密保护事宜签订本合同。
乙方承诺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未对任何第三人承担有关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因而乙方在甲方任何知识的使用,与第三人无关。否则,因此而引起纠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乙方承诺遵守国家和甲方制定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对知悉的甲方和甲方关联企业的任何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为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和或者标明密级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这些商业秘密包括:
网络技术、工艺、流程、数据、配方、诀窍。
程序研究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主要用户名单及联系方式。
数据库。
尚未实施或公开的经营策划方案、重大经营决策等。
未公开的财务信息和人力资源信息。
与其他企业协作、投资类业务有关的信息。
与职务活动有关的在保护期内的、未公开的各类技术成果、设计图和设计方案、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等职务成果。
甲方明文规定的应该保密的其它信息。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或确定需保密的商业秘密内容和密级,但属乙方接触或知悉的部分应书面通知乙方。
保密期限
乙方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但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且无论何种原因,乙方离职后在一定限期内,均应承担保密义务,该期限从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次年的元月1日起计算,分别为:
标明为绝密(或AAA)级的,期限为 年。
标明为机密(或AA)级的,期限为 年。
标明为秘密(或A)级的,期限为 年。
在上述期限内,乙方不得公开、直接或间接使用、劝诱或帮助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但甲方自己公开后,乙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制订有关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使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化。
确定需保密信息的密级和保密期限,采取合理方法,对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性质、期限及容许接触的范围进行标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情况应及时在相关文件中标明或通知乙方。
在乙方权限内提供乙方工作需要时查阅保密资料的方便。
乙方的权利义务
按照甲方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使用并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
除因工作需要且得到甲方批准,或在业务需要的范围内并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外,不得为下列行为:
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
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甲方客户提交的文件应妥善对保管,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或披露。
虽未书面加注保密标识,但属于本合同所列商业秘密范畴的,乙方仍对其负有保密义务。
甲方商业秘密的部分或个别要素被公开,但其他部分或整体未被公知且仍具有价值性时,乙方对未公开部分仍应承担保护义务。
乙方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归甲方所有。乙方做出职务成果时,应迅速向甲方汇报,并向甲方提供研究、创造的全部的书面材料。
乙方在与甲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1年内,如继续从事与在甲方相同或类似的工作的,因此做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智力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研发资料。
竞业限制
乙方承诺:在中国行政区域内,自离职之日起至 年期满的当年12月31日止,不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