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立协议双方: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就出租、承租房屋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甲方将市北区登州路51号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房屋一处租给乙方经营使用,房产权属甲方所有。(半地下室)
租期五个月,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
房租每年陆仟贰佰伍拾元。租金一次付清。(只开收据)
乙方在租房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该房在租贷期间,如遇拆迁,本合同即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将房屋交还甲方,其房租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乙方使用该房屋期满后,所隔断的墙壁不得拆除。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协约、收回房屋:
将承租房私自转借、转租、转让;
将承租房作股投资或变相出卖使用权;
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或私自改变房屋结构;
不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足租金和拒付应付费用;
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
其他违反双方约定的行为。
乙方在租用房屋期间,如保管不妥、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损坏时,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如因乙方破坏房屋结构造成房屋损坏和人身安全事故,乙方除负责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外还应负法律责任。
在承租使用期间,乙方投资装修物